泥菩薩強過河

2015-09-11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4497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鏗鏘集》

 

泥菩薩強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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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病了,那是台灣人的共識,不必閉關三天也知道。

 

它百病叢生,水土不服、

軟骨、無能、膨風、心律不整、精神錯亂,

加上年老失智,任你拜遍全台灣廟寺,

吞盡爐裡香灰,都沒有救。

 

但小辣椒喊「國家」病了,卻是七月鬼話。

 

主張一個中國的人,

「國家」應該包括習大人合法統治的地盤,

而不止是台灣「一隅」;

但是她只罵李登輝,而不是罵習近平,

還用民「粹」污衊台灣民主,

顯然她所指的國家是台灣。

 

台灣並沒有病;有病的是國民黨。

 

二十年前,國民黨既得利益者受民主化衝擊,

有人不甘心,污衊民主為民「粹」,

企圖移花接木,

混淆德文「國家社會主義黨」簡寫的譯音「納粹」,

以掩飾他們反民主的本質。

 

小辣椒炒冷飯,

搬出民「粹」亡國論來批李登輝和診斷台灣,

呈現她根底淺,三天磚,兩天玄奘,取經未成,又把上帝擺一邊,

「媚俗」當觀音菩薩,要欺騙善男信女,

真是赤腳醫生遇絕症,泥菩薩要強過河。

 

搬杜撰「民粹」的黃光國來鬥李登輝,

可見小辣椒信手亂抓藥。

 

黃光國之父黃子正,在台灣出生就是日本籍,

畢業於日本名校台北醫專,

奉命去國民黨不承認的滿洲國

不是去「抗戰」,

而是去當日本傀儡滿洲國皇帝溥儀的御醫。

 

戰爭結束時,

黃子正是獲欽點要隨溥儀流亡日本的八人之一,

屬頂級皇民。

 

小辣椒要藉由批李登輝當過日本臣民皇軍

來動員深藍選民,

卻選擇頂級皇民的兒子當打手,

也選擇到昭和元年興建、具日本風格的圓通寺養神;

馬英九罵李登輝說破台日關係史實

自己卻賴在日本修建的台灣總督府舊址上班;

這種人精神豈能不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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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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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04-20 17: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2661

(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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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

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

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

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

涉嫌圖利罪。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

截至2004年9月1日前,

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

 

惟查2004年9月23 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

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

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

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

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

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

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

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

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

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

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

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

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簡言之,

「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

 

再按台北市政府

「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

(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

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

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

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

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

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

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

係「明知違背法令」,

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黃帝穎(見圖)表示,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

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

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

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

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

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

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

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

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

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

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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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大巨蛋案

 

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

台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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