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16/today-o1.htm
<< 產金分離看對象 >>
◎ 劉靜怡
喧騰多時的台灣壹傳媒交易案,
對憲政民主所繫的新聞自由關係甚鉅。
金管會在買賣雙方正式簽約前夕,
祭出金控法制上知名的「產金分離」原則。
「產金分離」原則,重點在於
防杜過去台灣社會曾付出慘痛代價的跨業「經營」和「實質控制」弊病。
根據金控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以及保險法第一三九條之一、第一四六條和第一四六條之一的規定,
兩者均設有雙層規範,
一是金控與保險業投資其他產業的限制,
二是同一人持有金控或保險業股權上限及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規範。
為維護產業正常運作,
依新修正的保險法第一四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介入其他產業經營的空間,其實應受相當限縮: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事、監察人、職員
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這是第一層的規範。
至於保險公司大股東即使以其自有資金投資媒體產業,
亦當檢視是否影響其大股東適格性,此乃力霸掏空案的前車之鑑,
也是第二層規範的重點。
但截至目前為止,保險法主管機關金管會
尚未基於落實此一「大股東適格性」要求的「保險法上產金分離」規定,
來檢視蔡衍明家族在旺旺友聯持股比率共約六十五%的實質控制力,
卻即將入主壹傳媒的事實,令人費解。
無論政府對台灣媒體產業的健全發展是否光說不練,
不管主管機關是否有意選擇性執法,台灣的公民社會都該拒絕
以封鎖資訊自由為治理手段的「中國」應會「歡迎」的媒體老闆們,
因為這就是憲政民主與新聞自由的最大敵人。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暨新聞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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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該拒絕
以封鎖資訊自由為治理手段的「中國」應會「歡迎」的媒體老闆們,
因為這就是憲政民主與新聞自由的最大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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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 在今天稱台灣社會為民主自由的台灣社會,顯得格外荒謬與諷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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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Mr. Carl-Eugen Eberle請教 [ 徐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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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傳播媒體的真面目 ]
台灣傳播媒體是中國人的禁臠
民主第四權從未在台灣出現過
無第四權的民主只是偽裝假象
國共傳聲筒偽裝成民主第四權
利用媒體對特定人施暴是常態
媒體橫行包裝加欺騙無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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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的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借假民主圖竊佔就地合法
帶著台灣人面具的中國人上演民主假戲用政黨政治騙局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勾結中國意圖竊取台澎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