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職信賴公職?

 

黨職信賴公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3.htm

◎ 吳景欽

十八趴的爭議,

源於一紙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

由於行之有年,信賴利益已經形成,

所以最常被當成是十八趴的正當化理由。

唯所謂信賴利益的保障,是否毫無限制,

甚至可成為無限上綱?

兩德統一之後,

為了解決舊東德政府的黨國不分

與政治迫害等不法行為,

即開始所謂轉型正義的工作,

除了制訂特別法為因應外,

更重要的工作,

即是針對東德官員的迫害行為進行刑事訴追,

以從個案中尋求正義,

其中當以對射殺越過柏林圍牆的東德士兵為訴追,

最受矚目,也最成爭議。

東德士兵射殺越過圍牆的平民,

雖在統一後,

遭到檢察官起訴,但在審判時,

卻面臨諸多法理上的爭議,

因依據東德時代的國境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只要屬於不法的越境行為,

東德士兵是有權使用槍械為阻止,

而可以阻卻殺人罪的不法,

即便依據統一後的德國刑法,

亦有所謂不溯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

自然不能以事後法來為處罰依據。

即便有上述的信賴基礎存在,

但在多數的法院判決,

卻都推翻了這些正當化理由,

並強調德國基本法第一○三條

第二項的不溯既往原則,

並非毫無限制,若射殺行為所依據的法條,

是一個違反人道精神的法律,

也等同是對一個不義之法的信賴,

此等信賴不值得保護。

雖然藉由一個空泛的人道主義

來為不溯既往的限制,

恐有違反罪刑法定,更可能是一種良心審判,

卻顯示出所謂不溯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

絕非毫無例外。

既然沒有所謂不法信賴的保護利益存在,

則有諸多國民黨高官,

提出黨職併公職的年資計算,

以來享受十八趴的優惠者,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九條

第二款或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款,

即是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處分機關依此而為處分的行為,

此種信賴依法不僅不值得保護,

而必須為追繳,

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詐領財物等罪,

檢方更應主動偵查,

而非消極被動的成為這些高官的利益維護者。

很難想像,到了二十一世紀,

竟仍放任黨職併公職的存在,要說是信賴保護,

不僅法無所依,是否也顯示黨國不分的死灰復燃?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民族壓迫體制

 

民族壓迫體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6.htm

◎ 蔡丁貴

優惠利息十八%的設計,

得利的人大多數是

當年隨著中國黨逃難來台的少數族群,

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也是如此,

軍人水電半價優待、軍教

(國中小學教師軍人退伍轉業)免稅、

榮民月領一萬三千五百元

(台灣人參加二二八砲戰並沒有)、

榮民醫療免費、

退休後繼續工作

未滿六十五歲前可以領雙薪等等,

這麼明顯的不公不義,

台灣人就是不明不白的忍耐,多久了?

六十幾年了!

中國黨執政是這樣子(最近變本加厲),

民進黨執政也只是好一些而已,

原因就是台灣人一些少數人

也被吸納成為這個剝削體制的幫凶,

默默不作聲地過日子。

我認為這是民族壓迫的體制設計,

只有這樣的角度才能解釋

為什麼這樣的制度被揭發之後

中國黨一點都沒有要更改的意思;

而民進黨為什麼反應的力道這麼薄弱,

因為他們認為這只是會造成「貧富階級」的對立,

為什麼人民反對的聲音反而更強烈,

因為台灣民族

是有共同經濟利益而自然生成的。

這是一場

「中華民族」壓迫「台灣民族」的

經濟剝削壓榨體制的特殊設計。

少數的台灣人

(不幸地大多數是有能力的知識份子)

也嚐到這個體制的甜頭

而放棄應該要有的社會責任。

台灣獨立建國的力道老是不足,

台灣人自己是要深切檢討的。

印度聖雄甘地說:

「不是英國政府厲害才殖民統治印度的,

是印度人自己拱手讓英國政府殖民統治的」。

對照台灣的情況,

中國黨的一堆破銅爛鐵

竟也在台灣吃香喝辣六十幾年,

台灣人自己是要檢討的,

台灣的知識份子更要深切的自我反省,

不要想太多,

只要想一想

自己活了一生的價值到底在哪裡就夠了。

只有推翻這個流亡政府體制,

建立一個更公義與更民主的體制,

受壓迫的台灣人才有可能出頭天。

 

(作者為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