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2015-02-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501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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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

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

,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

司法院於研議後,認為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之必要,

…刪除保密程序的規定。」

 

這是司法院二○一二年三月間

毅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新聞稿。

 

司法院長還說,

這是落實他「4C政策」中「透明化」(crystal)的必經過程。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

(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言猶在耳,

司法院卻在隔年十月悄悄大幅修正《法庭錄音辦法》,

更名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並將施行將近十年

允准當事人基於閱卷權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修改為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第八條參見)。

 

修正理由認為,

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

也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而提供拷貝錄音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

於是搬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認為錄音如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

 

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通常為的就是與法庭筆錄核對其正確性,

這當然符合錄音目的的使用。

 

但上述修法雖也明定不得做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卻要求當事人須經其他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

才能取得錄音光碟。

 

別說開完庭之後,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去找敵意證人及取得書面同意,

訴訟對立的他造當事人則是能多刁難就多刁難一點,

如何奢望其同意?

 

更別說當天假如剛好有參觀法庭的學生們發問,

你叫當事人事後去哪個天涯海角找到他們的同意?

 

無怪乎這項修法會被指為

假保護第三人之名,行掩飾法官開庭實況之實」。

 

濫用個資法又一惡例

這當然又是一起國家濫用個資法,

以掩藏公權力行為應公開透明的實例。

主角卻換成了司法院?

保障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變本加厲的是,司法院無視當事人、律師界及立法委員對於這個荒謬修法的抗議,

更在去年底「加碼」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草案,

如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其他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要以刑責相加,

最重處三月有期徒刑。

 

前後夾擊,目的就是阻礙法庭的公開透明。

 

身為法官,我可以理解當事人公布法庭錄音對於法官審案造成的壓力,

更能理解法官、檢察官擔憂法庭錄音光碟若遭「斷章取義」,

被用作評鑑,甚至懲處的證據之焦慮。

 

尤其近來幾起對於法官、檢察官評鑑成功的案例,

都不可或缺地倚賴法庭錄音為據。

 

然而,「公開法庭」是公平法院原則的要素之一,

更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

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保障的程序基本權。

 

諸多法官對於法庭全程錄音且當事人人手一份的現象很不以為然,

過往公然違抗《法庭錄音辦法》,

就是不准當事人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實例所在多有,

這種現象以民事庭法官最為嚴重。

 

事實上,司法院之所以敢明目張膽走倒退路,

阻礙法庭透明化,

早從司法體系內部動作頻頻不難看出端倪。

 

停止上下交相賊的修法

早在二○一二年十一月間,

司法院民事廳就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例行性的法律座談會,

非常異常地針對文義上並無疑義,

只要當事人繳納費用即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法庭錄音辦法》規定,

提案討論,刻意做球給與會民事庭法官;

依照高等法院資深法官群的審查意見決議通過,

認為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悖,不應准許,

決議的理由後來就成為司法院上述修法的理由結構。

 

接著是最高法院發難,民事專業的楊鼎章院長,

也突如其來在二○一三年七月間提案:

當事人為比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應否准許?

(奇怪,十年來不都是這樣做的?)

 

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一○二年第十次決議,

竟說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

《法庭錄音辦法》關於交付錄音光碟的規定,

逾越《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授權,

法院得不予適用。

 

三個月後,司法院順勢配合修正,

將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改為現行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

 

這究竟是最高法院法官(決議)

與高等法院庭長、資深法官(高院座談會審查意見)聯手,

藉由制度性的內部司法行政決議,對司法院「施壓」,

或是司法院授意資深法官發動,

上下交相賊的「配合演出」?

 

看倌們自有定論。

 

更誇張的是,

這些來自於司法行政高官、民事庭法官閉門造車想出來,

或甚至個案裁判中曾表示的謬誤見解,

例如:將公開法庭中陳述者的聲音,

硬拗成受個資保護的「聲紋」(還有情感活動?);

對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命令適用範圍的誤解;

濫用比例原則的衡量;

以及無視於刑事庭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容許當事人、關係人對於法庭錄音的利用規定。

 

都讓人對於司法長官、民事法官的憲法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不敢恭維。

 

其實,司法院、資深法官們意在言外的就是,

不讓外界取得法庭錄音,

監督法官的開庭過程、問案態度及程序合法性!

 

才是這個修法及未來《法院組織法》要列入刑責的「超出目的外使用」之意圖。

 

不止上述錄音辦法或《法院組織法》的修正,

近來包括《食安法》的刑事沒收,

或是民事支付命令的制度檢討與修法爭議,

司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早已從「司法為民」轉向為「只為法官」,

甚至極力維護有利財團、銀行利益的這些陳舊制度。

 

有這樣與人民為敵的司法院及最高法院,

基層法官何須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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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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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壟斷下的依法治國,中國專制獨裁國家 ]

 

 [ 相關 ]  依法治國,請別搞法律壟斷![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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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園區 本業卻是停車場

2015年01月20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20/36338368/%E8%B3%87%E8%A8%8A%E5%9C%92%E5%8D%80%E6%9C%AC%E6%A5%AD%E5%8D%BB%E6%98%AF%E5%81%9C%E8%BB%8A%E5%A0%B4

記者林媛玲

 

資訊園區 本業卻是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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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疑點

台北資訊園區案引發爭議,

北市議員童仲彥昨質疑該案有四大疑點,

包括評選委員獨厚鴻海、北市府賤租、空橋假動工、

本業竟是停車場

 

北市財政局雖解釋過程合法,

北市議員劉耀仁仍說,

之前調閱資料,都被拒絕,

懷疑北市府跟三創訂有不公平的保密條款

 

12評委11支持鴻海

童仲彥表示,

當初五家廠商投標,

十二名評委有十一人替鴻海打最高分,

「郝市府根本已指定要給鴻海。」

三創二○一○年簽約、拿到五十年經營權,

給北市府十億元權利金,

每年另付兩千三百萬元土地租金,

童粗估五十年營業額上看三千兩百億元,質疑賤租。

另該案契約明列主體事業是地下停車場,

商場反成附屬事業。

 

之前三創遲不蓋連通園區與光華數位新天地的空橋,

被認為不願人潮移往隔壁棟,

即使去年底空橋動工,

童昨仍質疑空橋至今未通過都市設計審議,

一樓告示牌還註明後年才完工。

北市財政局金融管理科科長吳雅鳳回應,

十二名評委有四人是北市府官員,

另八人為府外專家學者,

多認為鴻海方案較優。

 

民間顧問公司評估試算權利金底價五億元,

三創以十億元得標且已繳交;

土地租金是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每年依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繳約兩千三百萬元。

因《促參法》只有交通建設類,

無資訊產業類,

契約僅能以地下停車場為主體事業,

商場及空橋為附屬事業。

 

吳雅鳳說空橋已通過都審,

三創承諾六月完工、七月啟用;

簽約以主體事業時間點為準。

針對劉耀仁的質疑,

北市財政局主秘游適銘回應,

《促參法》甄選辦法規範,

涉及民間投資人、投標人的商業機密資訊皆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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