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9/today-p8.htm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
台灣人權促進會昨天發出聲明痛批
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背離「當事人資訊自決原則」、
無法落實保障敏感性個人資料、
欠缺安全閥的制度設計、
無專責主管機關等,
嚴重忽視個人資料保護的結構制度性缺失。
台權會指,新版個資法一方面擴大適用主體,
卻在蒐集、利用及處理的規範上過於鬆散,
所謂「正當事由」也缺乏明確定義,
此舉並無法減低目前公務、
非公務機關過度搜集個資的狀況,
反而讓更多行業所認定為必要、正當,
但實為過度搜集個資的行為,就地合法。
台權會表示,敏感性個資在此新法中,
原則上禁止蒐集,
但第六條卻列出許多仍可進行蒐集敏感性個資的例外情況,
而所謂的「當事人之同意」,
也只是可進行蒐集的條件之一,非必要條件。
這種對敏感性個資的蒐集管制,實際跟一般個資並無多大差別。
台權會指,歐盟各國多設有所謂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機構內亦有個人資料保護官,除進行教育推廣,
這些專責機構及機構人員,亦會針對蒐集敏感性個資等特殊情況,
進行事前控管。在氾濫而多無節制的資訊活動環境下,
各機構內獨立的個人資訊保護官是必要的安全閥,
然而此次修法,
卻因政府組織改造或人事精簡等理由而被認為沒有必要設置。
聲明表示,新版個資法沒有主管機關,
而回歸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規範及管理的主體,
未來恐出現多頭馬車及互踢皮球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