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才是司改的成功關鍵

2018-01-22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0688

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陳欽賢/台南地院法官

 

黃瑞華、林孟皇、 陳欽賢

 

自由共和國》

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才是司改的成功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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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餘年來,台灣司法的公信力空前低落。

 

其中緣由,除了部分判決不符國民法律感情,引發爭議之外;

更根本的原因,

則是二○一○年以來所爆發的多起司法人員貪瀆、

關說等倫理風紀案。

 

當時,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肇事逃逸關說無罪案,

重創司法尊嚴及公信;

涉及有無枉法裁判犯罪的關鍵人物林洲富法官,

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可以斷定他是一個說謊者。

此事鬧得沸沸揚揚,司法中人,幾乎無人不知。

一個說謊、涉嫌包庇關說、包庇犯罪甚至枉法裁判的人,

並不具備法官應有的正直、廉潔本質,

司法體系讓他繼續掌握斷人是非、生死大權,已對不起人民,

更何況讓他執掌

「審議全國法官倫理風紀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權柄。

 

為何他能在第四屆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的法官代表選舉中,

以最高票當選?

除了法官們普遍不關心公共事務、候選人資訊不透明、

可否拉票競選等機制問題外,

更出在法官群體的自我角色認知及自律文化的嚴重不足!

 

台灣民主轉型後,二十多年來的司法改革,

法官群體追求所謂的「審判獨立空間」,

絕大多數是擴張法官自主權利的「法官自治」與待遇福利事項;

審判獨立所應相伴相隨的「法官自律」事項,

則遲未真正建立。

 

因為只重視自治、不重視自律,加上法官遷調、司法首長派任,

都依賴法官群體的選舉、口碑,

再由法官成員占絕大多數的司法院人審會負責審議,

法官社群自然形成:與人為善、價值不明;

家醜不外揚、報喜不報憂;

嚴以責人,寬以律己等等鄉愿及官官相護的司法文化。

 

而司法高層為博取法官群體的支持,安撫、討好、輕輕放下,

便成為處理法官敬業嚴重不足,或嚴重違反倫理規範事件的方法。

 

這是司法界圖求集體安逸,以最低標準自我看待的深層原因。

以林洲富為例,

二年前他參選第三屆法評會委員時,

已因為前述「前科」而遭法官質疑。

 

但他不僅「打死不退」,列名候補委員,

還繼續參選第四屆法評會委員選舉,到各法院拉票,

以服務熱誠爭取支持,最後以最高票當選。

 

近日,林洲富更被推選為該會召集人,

負責主持審議不適任法官的糾舉、淘汰會議,並擔任該會發言人,

對外詮釋決議結果。

 

為何接續發生如此荒謬的事情?

 

重點在於司法高層對林洲富當選一事所表彰的是非、價值,沒有感覺。

在法官論壇已出現質疑聲浪,民間司改團體甚至投書媒體抨擊時,

司法院行政團隊還是輕忽問題的嚴重性,未能事前提醒,

以致許宗力院長失察,指定林洲富為第四屆法評會

第一次會議的臨時召集人,負責主持第一次的會議及選舉。

 

讓沉浸於「仰承上意」官僚文化,

或經許院長遴聘為委員而可能不明就裡的「公正人士」,

因此在該次會議中推選林洲富為本任期召集人。

司改會18日在司法院前舉行記者會,

要求林洲富法官辭去法評會評鑑委員一職。

(記者溫于德攝)

 

外界對法官或司法體系的信任度,迄今仍沉落谷底,

司法的公眾信任危機並未解除,縱使多數法官兢兢業業,

仍未獲得應有的社會敬重與信任。

 

就此,我們必須嚴正地說,自許院長上任以來,

或許因為來自學界、一開始即面臨再任大法官的違憲爭議,

只見他在各種場合討好、附和法官們的發言,採取「就地合法」、

安撫人心的策略;完全沒看到他有思考:

在威權體制環境下成長的司法體系,

亟需轉型正義的價值新思維與新文化澆灌,因而在人事任命、

淘汰監督不適任法官事宜上採取應有的積極作為。

 

而法官群體於抱怨受到浮濫的法官評鑑聲請之外,能否思考:

如果法官們能夠自律、自重,努力提升自己,

並勇於捍衛法官應有的風骨,他律的手還伸得進來嗎?

 

政黨輪替前,人民強烈要求司法改革;

政黨輪替後,許院長承代表新民意的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就任,

理應對全體民意負責,而不是對全體法官負責。

 

因為司法院長應是公眾意志的代理人,而不是法官利益的受託者。

為了配合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的各項決議,

司法院行政團隊雖戮力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等

各項制度變革法案,但改革是否成功,關鍵在人。

如果法官們的思維、群體文化沒變革,仍然是新瓶舊酒,

改革很難有成果。但令人遺憾的是,今日的台灣司法,

可能仍與正在建構轉型正義的民意嚴重脫節。

 

另外,法官也是普通人,會有七情六欲。

 

即便曾表態過支持某見解,還是有人會因為長官公開他的見解後,

而自動轉彎附和,目的在升遷需要的「關愛眼神」;

也有司法首長樂於運用其資源權力,

而「恩庇侍從」、運作、操弄各種選舉、決議。

 

部分備受爭議的判決,其問題的緣由即在於此,

這也是部分法官對於自我角色認知不清、自律與自重精神不足所致。

 

目前的司法改革,擴大用法官選舉的方式,

決定各種司法大小事;看似往民主化邁進,

但如果司法人事文化、選舉文化沒有改變,或仍然縱容,

甚至包庇個別長官運用其資源、權力,運作、影響選舉或決議結果,

司法改革的結果,也許是我們無法想像的災難。

 

司法改革能否成功,法官能否贏回敬重,

關鍵在建立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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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法官    ]

 

 

 

    [ 相關 ]

  自律,自重的司法文化, 才是司改的成功關鍵 [ 黃瑞華,林孟皇, 陳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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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2015-02-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501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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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

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

,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

司法院於研議後,認為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之必要,

…刪除保密程序的規定。」

 

這是司法院二○一二年三月間

毅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新聞稿。

 

司法院長還說,

這是落實他「4C政策」中「透明化」(crystal)的必經過程。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

(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言猶在耳,

司法院卻在隔年十月悄悄大幅修正《法庭錄音辦法》,

更名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並將施行將近十年

允准當事人基於閱卷權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修改為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第八條參見)。

 

修正理由認為,

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

也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而提供拷貝錄音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

於是搬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認為錄音如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

 

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通常為的就是與法庭筆錄核對其正確性,

這當然符合錄音目的的使用。

 

但上述修法雖也明定不得做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卻要求當事人須經其他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

才能取得錄音光碟。

 

別說開完庭之後,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去找敵意證人及取得書面同意,

訴訟對立的他造當事人則是能多刁難就多刁難一點,

如何奢望其同意?

 

更別說當天假如剛好有參觀法庭的學生們發問,

你叫當事人事後去哪個天涯海角找到他們的同意?

 

無怪乎這項修法會被指為

假保護第三人之名,行掩飾法官開庭實況之實」。

 

濫用個資法又一惡例

這當然又是一起國家濫用個資法,

以掩藏公權力行為應公開透明的實例。

主角卻換成了司法院?

保障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變本加厲的是,司法院無視當事人、律師界及立法委員對於這個荒謬修法的抗議,

更在去年底「加碼」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草案,

如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其他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要以刑責相加,

最重處三月有期徒刑。

 

前後夾擊,目的就是阻礙法庭的公開透明。

 

身為法官,我可以理解當事人公布法庭錄音對於法官審案造成的壓力,

更能理解法官、檢察官擔憂法庭錄音光碟若遭「斷章取義」,

被用作評鑑,甚至懲處的證據之焦慮。

 

尤其近來幾起對於法官、檢察官評鑑成功的案例,

都不可或缺地倚賴法庭錄音為據。

 

然而,「公開法庭」是公平法院原則的要素之一,

更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

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保障的程序基本權。

 

諸多法官對於法庭全程錄音且當事人人手一份的現象很不以為然,

過往公然違抗《法庭錄音辦法》,

就是不准當事人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實例所在多有,

這種現象以民事庭法官最為嚴重。

 

事實上,司法院之所以敢明目張膽走倒退路,

阻礙法庭透明化,

早從司法體系內部動作頻頻不難看出端倪。

 

停止上下交相賊的修法

早在二○一二年十一月間,

司法院民事廳就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例行性的法律座談會,

非常異常地針對文義上並無疑義,

只要當事人繳納費用即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法庭錄音辦法》規定,

提案討論,刻意做球給與會民事庭法官;

依照高等法院資深法官群的審查意見決議通過,

認為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悖,不應准許,

決議的理由後來就成為司法院上述修法的理由結構。

 

接著是最高法院發難,民事專業的楊鼎章院長,

也突如其來在二○一三年七月間提案:

當事人為比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應否准許?

(奇怪,十年來不都是這樣做的?)

 

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一○二年第十次決議,

竟說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

《法庭錄音辦法》關於交付錄音光碟的規定,

逾越《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授權,

法院得不予適用。

 

三個月後,司法院順勢配合修正,

將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改為現行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

 

這究竟是最高法院法官(決議)

與高等法院庭長、資深法官(高院座談會審查意見)聯手,

藉由制度性的內部司法行政決議,對司法院「施壓」,

或是司法院授意資深法官發動,

上下交相賊的「配合演出」?

 

看倌們自有定論。

 

更誇張的是,

這些來自於司法行政高官、民事庭法官閉門造車想出來,

或甚至個案裁判中曾表示的謬誤見解,

例如:將公開法庭中陳述者的聲音,

硬拗成受個資保護的「聲紋」(還有情感活動?);

對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命令適用範圍的誤解;

濫用比例原則的衡量;

以及無視於刑事庭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容許當事人、關係人對於法庭錄音的利用規定。

 

都讓人對於司法長官、民事法官的憲法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不敢恭維。

 

其實,司法院、資深法官們意在言外的就是,

不讓外界取得法庭錄音,

監督法官的開庭過程、問案態度及程序合法性!

 

才是這個修法及未來《法院組織法》要列入刑責的「超出目的外使用」之意圖。

 

不止上述錄音辦法或《法院組織法》的修正,

近來包括《食安法》的刑事沒收,

或是民事支付命令的制度檢討與修法爭議,

司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早已從「司法為民」轉向為「只為法官」,

甚至極力維護有利財團、銀行利益的這些陳舊制度。

 

有這樣與人民為敵的司法院及最高法院,

基層法官何須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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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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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壟斷下的依法治國,中國專制獨裁國家 ]

 

 [ 相關 ]  依法治國,請別搞法律壟斷![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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