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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2015-02-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501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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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

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

,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

司法院於研議後,認為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之必要,

…刪除保密程序的規定。」

 

這是司法院二○一二年三月間

毅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新聞稿。

 

司法院長還說,

這是落實他「4C政策」中「透明化」(crystal)的必經過程。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

(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言猶在耳,

司法院卻在隔年十月悄悄大幅修正《法庭錄音辦法》,

更名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並將施行將近十年

允准當事人基於閱卷權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修改為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第八條參見)。

 

修正理由認為,

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

也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而提供拷貝錄音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

於是搬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認為錄音如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

 

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通常為的就是與法庭筆錄核對其正確性,

這當然符合錄音目的的使用。

 

但上述修法雖也明定不得做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卻要求當事人須經其他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

才能取得錄音光碟。

 

別說開完庭之後,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去找敵意證人及取得書面同意,

訴訟對立的他造當事人則是能多刁難就多刁難一點,

如何奢望其同意?

 

更別說當天假如剛好有參觀法庭的學生們發問,

你叫當事人事後去哪個天涯海角找到他們的同意?

 

無怪乎這項修法會被指為

假保護第三人之名,行掩飾法官開庭實況之實」。

 

濫用個資法又一惡例

這當然又是一起國家濫用個資法,

以掩藏公權力行為應公開透明的實例。

主角卻換成了司法院?

保障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變本加厲的是,司法院無視當事人、律師界及立法委員對於這個荒謬修法的抗議,

更在去年底「加碼」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草案,

如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其他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要以刑責相加,

最重處三月有期徒刑。

 

前後夾擊,目的就是阻礙法庭的公開透明。

 

身為法官,我可以理解當事人公布法庭錄音對於法官審案造成的壓力,

更能理解法官、檢察官擔憂法庭錄音光碟若遭「斷章取義」,

被用作評鑑,甚至懲處的證據之焦慮。

 

尤其近來幾起對於法官、檢察官評鑑成功的案例,

都不可或缺地倚賴法庭錄音為據。

 

然而,「公開法庭」是公平法院原則的要素之一,

更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

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保障的程序基本權。

 

諸多法官對於法庭全程錄音且當事人人手一份的現象很不以為然,

過往公然違抗《法庭錄音辦法》,

就是不准當事人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實例所在多有,

這種現象以民事庭法官最為嚴重。

 

事實上,司法院之所以敢明目張膽走倒退路,

阻礙法庭透明化,

早從司法體系內部動作頻頻不難看出端倪。

 

停止上下交相賊的修法

早在二○一二年十一月間,

司法院民事廳就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例行性的法律座談會,

非常異常地針對文義上並無疑義,

只要當事人繳納費用即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法庭錄音辦法》規定,

提案討論,刻意做球給與會民事庭法官;

依照高等法院資深法官群的審查意見決議通過,

認為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悖,不應准許,

決議的理由後來就成為司法院上述修法的理由結構。

 

接著是最高法院發難,民事專業的楊鼎章院長,

也突如其來在二○一三年七月間提案:

當事人為比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應否准許?

(奇怪,十年來不都是這樣做的?)

 

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一○二年第十次決議,

竟說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

《法庭錄音辦法》關於交付錄音光碟的規定,

逾越《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授權,

法院得不予適用。

 

三個月後,司法院順勢配合修正,

將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改為現行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

 

這究竟是最高法院法官(決議)

與高等法院庭長、資深法官(高院座談會審查意見)聯手,

藉由制度性的內部司法行政決議,對司法院「施壓」,

或是司法院授意資深法官發動,

上下交相賊的「配合演出」?

 

看倌們自有定論。

 

更誇張的是,

這些來自於司法行政高官、民事庭法官閉門造車想出來,

或甚至個案裁判中曾表示的謬誤見解,

例如:將公開法庭中陳述者的聲音,

硬拗成受個資保護的「聲紋」(還有情感活動?);

對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命令適用範圍的誤解;

濫用比例原則的衡量;

以及無視於刑事庭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容許當事人、關係人對於法庭錄音的利用規定。

 

都讓人對於司法長官、民事法官的憲法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不敢恭維。

 

其實,司法院、資深法官們意在言外的就是,

不讓外界取得法庭錄音,

監督法官的開庭過程、問案態度及程序合法性!

 

才是這個修法及未來《法院組織法》要列入刑責的「超出目的外使用」之意圖。

 

不止上述錄音辦法或《法院組織法》的修正,

近來包括《食安法》的刑事沒收,

或是民事支付命令的制度檢討與修法爭議,

司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早已從「司法為民」轉向為「只為法官」,

甚至極力維護有利財團、銀行利益的這些陳舊制度。

 

有這樣與人民為敵的司法院及最高法院,

基層法官何須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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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

[ 法律壟斷下的依法治國,中國專制獨裁國家 ]

 

 [ 相關 ]  依法治國,請別搞法律壟斷![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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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不該稱官

2015-03-02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9195

陳志龍/台大法律學院刑法教授

 

司法人不該稱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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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二八紀念日,

柯P表現顛覆不少人的思維,

但他代表的不是行政階級觀的小市長,

而是政治受難者與一般人民,

即「沒有階級觀」的人民立場。

 

所以,

拒絕與階級體系的馬大總統握手,

可以理解。

(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在於「是非」(司法);

而不在於「利益」(經濟)。

 

司法應該是民主的象徵,而不是權力者的捍衛機器。

 

但在此地,以行政法院為例,

大部分顯然不符「法治國家的法院定位」。

 

而刑事法院,在捍衛人權案例,

亦顯然不明顯,不乏落人話柄的裁判。

 

所以,難以正視聽,難獲人民愛戴。

 

固然,

司法人員中也有為數不少的理想人物,良心善者,

但在此「階級封閉體系」中,

不敢發聲,沒有振聾發聵功能,

而「沉默」,則正是腐化的主力因子 。

 

台灣的正面司法人雖有些微個人的進步,

但被負面司法人拖累,導致整體定位,

仍與「獨立性的司法」扞格不入。

 

在法治國家的「獨立性司法」,

是「定位」站在行政權以外的「外部人立場」,

所以,

永遠以「公正、獨立、是非」的判斷,

為其職志。

 

裁判者的定位,其與「官員」性質,截然不同。

 

但在台灣,卻被定位為法「官」、檢察「官」,

如此一來,渠等難免就陷入「兩難困惑」,

究竟是裁判者、公正訴追者;抑或是「官員」?

 

前者是外部人定位,後者是內部人定位。

 

尤其,行政法院法官,顯現困擾的定位,

究竟是維護行政的官員機關,

抑或是維護人民利益的裁判?

 

如果是後者,

為何渠等往往不依據證據法則判人民勝訴,

仍然用模糊的論點,判官方贏?!

 

為何不能突破此「官僚體系」束縛?

 

在於其被舊官僚系統慣性綑綁所致。

 

此外,對於財團為一造者,不論何種法院

似乎不乏常有轉彎的奇特判決出現?

 

愛好稱「官」,

與第三權不符,倘若能夠「去官」化,

將之定位在於「外部人的權利維護者」,

才會有朝向「真正的獨立性」的司法的可能。

 

台灣的改革阻力,

在於認同舊系統「階級觀」心態作祟,

其是被「對人不對事」的階級利益所操控。

 

這在軍隊、黑道著稱,

有階級觀就沒有獨立性,蓋二者互斥。

 

司法站在人民立場,就沒有階級可言;

但司法若被納入官僚體系,

她的首長(司法院長、及各級長官),

就要被納入階級評等,其派下員,亦然。

 

以前被當做「皇后」,

現在則可能是捍衛行政的衛隊

 

當司法和官僚越發靠近,

越進入官體系者,

就顯然越發離開人民越遠。

 

這就是「階級司法」,

沒有獨立性的司法, 也就是教父電影中的幫派階級。

 

有問題的司法人,

往往與黑心官員、黑心商人之間,

具有3C的密切關係,

即:

Cronyism(內線人親朋黨屬),

Conspiracy(勾串共謀,壟斷)

Corruption(貪瀆)的圈子利益共同關係,

這也是階級關係(恩威庇從)的同一性

 

如果用這點觀察,

就可以瞭解台灣司法的主要病症正是在此。

 

司法改革,

如果不切入此核心的3C病症,

顯然只會虛幻改革,是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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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8大屠殺68週年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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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

70年來外來殖民者迫害台灣人變與不變:

羅織罪名–匪諜改為貪污

行刑方式–槍決改為病死獄中

參與謀殺的劊子手

軍警情特 ( 原始班底 )

   + 新聞媒體 + 假民主人士 + 本土人士 +—————

 

羅織罪名方式 ?  更細緻   !

 

國民黨外來殖民政權屠殺台灣菁英竊據台灣 ?    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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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黑心官員商人-3C密切關係-台灣被貪腐集團侵蝕的事實]

 

柯P說:

「現在政商關係『非常高雅』,都是『用刀叉在吃人肉』」,

一針見血地描繪出官商勾結、魚肉人民的實象,

讓人猝不及防地面對台灣目前被貪腐集團侵蝕的事實

讓人凜然而驚。

 

 [ 相關 ]   魚翅宴 刀叉吃人肉[顏利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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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 in the 21st century][KMT – 21st Century][ Elegant KMT ]

 

[  KMT-2015 vs. KMT-1949  ]

 

「現在政商關係『非常高雅』,都是『用刀叉在吃人肉』」,

一針見血地描繪出官商勾結、魚肉人民的實象,

讓人猝不及防地面對

台灣目前正在被貪腐集團侵蝕的事實

讓人凜然而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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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壟斷下的依法治國,中國專制獨裁國家

 

 [ 相關 ] 法治國,請別搞法律壟斷![BBC, 彪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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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馨 · 105 個追蹤者

 

球員兼裁判,苦的都是小老百姓啊!
 
雖然說民不與官鬥,
身為民主國家的一份子,
不應該有封建時代的思維,
還是要與時俱進,
發出對的聲音,針砭政府!
———————————————————————–
Allian Chen
 
我的媽呀!
柯P常說~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處理,
如果連法學教授都說”台灣的改革阻力,
在於認同舊系統「階級觀」心態作祟,
其是被「對人不對事」的階級利益所操控。
 
那改革….???
難怪太陽花學運口號之ㄧ”自己的國家自己救”
這些”官”員們只會牟取自己的政治利益,
 
人民權益放兩旁,
各位網民們…我們為什麼要繳稅給欺壓百姓的人ㄚ???
 
難道…我們繳稅是在養虎為患嗎….???
 
恐怖哦….司馬爺爺~拜託召喚您認識的那些鬼朋友們,
趕快把這些沒有良心的官員抓走吧
….免得活生生的一堆牛頭馬面,
專門用他們的公權力欺壓庶民!
 
惡有惡報 不是不報
時機已到….嗚呼哀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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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物的銅像佔據大量的公共空間,

表示銅像人物設置銅像的人物、團體或族群

對該社會的控制與宰制力

 

銅像背後有一個威權團體隨時監視我們、威嚇我們

 

 [ 相關 ]  哭完沒事?這樣的社會不會進步![ 林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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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諷刺

上帝在日本投下兩顆原子彈 卻在台灣丟下了一個國民黨

 

學生們則說 馬英九統治下的六年

只有虛假的「拼經濟」, 浮濫的土地征收

黑箱服貿協議自經區 都是借由剝奪公共利益

破壞台灣主體性

架空台灣很不容易才建立的一點點民主法治。

 

他們稱馬英九執政六週年令人感到悲哀與憤怒,

除了「黨國巨獸」回來外台灣人主體性也消失,

學生們並諷刺說

上帝在日本投下了兩顆原子彈,

卻在台灣丟下了一個國民黨」,

在馬就職六週年之際他們深深體會了其涵意。

 

[ 相關 ] 台總統馬英九在學生抗議中慶就職週年[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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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28事件68週年

二二八冤無頭債無主

只有受害者的悲傷沒有對加害者施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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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 vs. Palestine ]   [ Crimea vs. Taiwan ]

 

美國學者譚慎格今天表示,

台灣應在兩週前和巴勒斯坦一起尋求聯合國承認它的國家地位,

很可惜台灣錯失了這個機會。

 

由於台灣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

使台灣至今未能宣示是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

也讓巴勒斯坦的例子難以適用在台灣身上。

 

[ 相關 ]  巴勒斯坦尋求聯國承認 台錯失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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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7776條日本放棄台灣人民自組政府,獨立建國]

 

舊金山和約的前言寫明

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七十六條

日本放棄台灣之後,由人民自組政府,獨立建國。

 

[ 相關 ] 如何反制?[ 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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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在台灣民主假象背後的真相:

只要控制新聞媒體控制司法系統

就可以在新聞媒體包裝掩護之下戴上民主法治的面具

台灣人經濟政治語言文化各方面極盡壓迫之能事

三十八年戒嚴之後近卅國民黨控制下的假民主

豢養本土人士構陷羅織排除異己鞏固外來流亡殖民政府

徹底摧毀台灣社會善良的風俗文化

文化認同錯亂導致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普遍存在

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勞逸不均貧富懸殊

外來殖民統治族群及其本土附庸毫不掩飾傲慢優越

控制新聞媒體溫水煮青蛙

逐步台灣推入中國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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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台灣(日本國土)40年戒嚴30年假民主聯共併吞台灣]

內戰中負於共產黨之後,

國民黨及其軍隊和支持者逃到了台灣( 日本國土 )

 

國民黨統治台灣實行了40年的戒嚴

之後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將台灣引向了(假)民主

 

多數台灣人強烈主張維持台灣事實上的獨立

馬英九卻開啟了一個與北京建立更緊密聯繫、

開展政治談判的不可逆轉的趨勢。

 

任何台北的領導人, 維持事實上獨立的現狀時,

可以有理有據地指出, 政府是遵從公眾的意見

 

台灣民眾渴望中國大陸所帶來的和平和繁榮

他們並不願意為了和平與繁榮 放棄主權民主。

 

北京的立場是無法動搖的,

北京的勢力和影響是無法迴避的。

 

隨着中國大陸以不同的方式向台灣加大施壓力度

不可避免地會滑向中國大陸所渴望的統一

 

[ 相關 ] 台灣的現狀還能維持多久[ 紐約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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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1945年10月)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 ]

 

陳儀政府剛來台灣時, 在未弄清楚日本政府治理台灣,

一切典章制度早已完備的前提下,

就急著強行推出土地總登記的新土地政策終致釀成大禍。

 

日本治台時,法令並不強迫辦理土地登記,

早期人民受限於知識和資訊,房地買賣多未向政府辦理登記。

 

甚至包括原來日本州廳的廳舍土地,也一樣有未辦理登記的。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國民政府接收台灣,

次年四月就限期一個月內全台土地必須完成申請登記。

 

當時的法令嚴格,但制度並不健全,辦理的官員又良莠不齊,

幸好藉助每一筆土地在日本政府課稅的土地台帳上登錄得清清楚楚,

所以很快地在十月底前,全數申請案件都完成審查。

 

三十六年一月起, 全台辦理土地公告,無人申請登記和未通過審查的土地,

都被公告為國有。

 

對失去自己家園土地的人,必然忿忿不平。

 

[ 相關 ]  尚未結束的228土地暴政[ 王路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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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Taiwan !

The lost 70 years of Taiwanese after World War Two.

Has Anyone Asked Taiwanese?

Go Home Chinese,Leave People on Taiwan A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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