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2015-02-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4501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維護財團與法官的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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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

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

,並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分案作業更加透明,以杜絕紛擾,

司法院於研議後,認為案件分案後,並無保密之必要,

…刪除保密程序的規定。」

 

這是司法院二○一二年三月間

毅然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新聞稿。

 

司法院長還說,

這是落實他「4C政策」中「透明化」(crystal)的必經過程。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

(資料照,記者余雪蘭攝)

 

言猶在耳,

司法院卻在隔年十月悄悄大幅修正《法庭錄音辦法》,

更名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並將施行將近十年

允准當事人基於閱卷權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修改為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第八條參見)。

 

修正理由認為,

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

也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而提供拷貝錄音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

於是搬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認為錄音如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

 

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通常為的就是與法庭筆錄核對其正確性,

這當然符合錄音目的的使用。

 

但上述修法雖也明定不得做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卻要求當事人須經其他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

才能取得錄音光碟。

 

別說開完庭之後,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去找敵意證人及取得書面同意,

訴訟對立的他造當事人則是能多刁難就多刁難一點,

如何奢望其同意?

 

更別說當天假如剛好有參觀法庭的學生們發問,

你叫當事人事後去哪個天涯海角找到他們的同意?

 

無怪乎這項修法會被指為

假保護第三人之名,行掩飾法官開庭實況之實」。

 

濫用個資法又一惡例

這當然又是一起國家濫用個資法,

以掩藏公權力行為應公開透明的實例。

主角卻換成了司法院?

保障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變本加厲的是,司法院無視當事人、律師界及立法委員對於這個荒謬修法的抗議,

更在去年底「加碼」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草案,

如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其他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要以刑責相加,

最重處三月有期徒刑。

 

前後夾擊,目的就是阻礙法庭的公開透明。

 

身為法官,我可以理解當事人公布法庭錄音對於法官審案造成的壓力,

更能理解法官、檢察官擔憂法庭錄音光碟若遭「斷章取義」,

被用作評鑑,甚至懲處的證據之焦慮。

 

尤其近來幾起對於法官、檢察官評鑑成功的案例,

都不可或缺地倚賴法庭錄音為據。

 

然而,「公開法庭」是公平法院原則的要素之一,

更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一環,

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保障的程序基本權。

 

諸多法官對於法庭全程錄音且當事人人手一份的現象很不以為然,

過往公然違抗《法庭錄音辦法》,

就是不准當事人複製法庭錄音的聲請實例所在多有,

這種現象以民事庭法官最為嚴重。

 

事實上,司法院之所以敢明目張膽走倒退路,

阻礙法庭透明化,

早從司法體系內部動作頻頻不難看出端倪。

 

停止上下交相賊的修法

早在二○一二年十一月間,

司法院民事廳就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例行性的法律座談會,

非常異常地針對文義上並無疑義,

只要當事人繳納費用即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法庭錄音辦法》規定,

提案討論,刻意做球給與會民事庭法官;

依照高等法院資深法官群的審查意見決議通過,

認為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悖,不應准許,

決議的理由後來就成為司法院上述修法的理由結構。

 

接著是最高法院發難,民事專業的楊鼎章院長,

也突如其來在二○一三年七月間提案:

當事人為比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應否准許?

(奇怪,十年來不都是這樣做的?)

 

最高法院民事庭作成一○二年第十次決議,

竟說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

《法庭錄音辦法》關於交付錄音光碟的規定,

逾越《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授權,

法院得不予適用。

 

三個月後,司法院順勢配合修正,

將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刪除,

改為現行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

 

這究竟是最高法院法官(決議)

與高等法院庭長、資深法官(高院座談會審查意見)聯手,

藉由制度性的內部司法行政決議,對司法院「施壓」,

或是司法院授意資深法官發動,

上下交相賊的「配合演出」?

 

看倌們自有定論。

 

更誇張的是,

這些來自於司法行政高官、民事庭法官閉門造車想出來,

或甚至個案裁判中曾表示的謬誤見解,

例如:將公開法庭中陳述者的聲音,

硬拗成受個資保護的「聲紋」(還有情感活動?);

對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命令適用範圍的誤解;

濫用比例原則的衡量;

以及無視於刑事庭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容許當事人、關係人對於法庭錄音的利用規定。

 

都讓人對於司法長官、民事法官的憲法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不敢恭維。

 

其實,司法院、資深法官們意在言外的就是,

不讓外界取得法庭錄音,

監督法官的開庭過程、問案態度及程序合法性!

 

才是這個修法及未來《法院組織法》要列入刑責的「超出目的外使用」之意圖。

 

不止上述錄音辦法或《法院組織法》的修正,

近來包括《食安法》的刑事沒收,

或是民事支付命令的制度檢討與修法爭議,

司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早已從「司法為民」轉向為「只為法官」,

甚至極力維護有利財團、銀行利益的這些陳舊制度。

 

有這樣與人民為敵的司法院及最高法院,

基層法官何須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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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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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壟斷下的依法治國,中國專制獨裁國家 ]

 

 [ 相關 ]  依法治國,請別搞法律壟斷![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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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請別搞法律壟斷!

2015年 2月 25日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5/02/150225_coc_rule_law

網友 彪海洋

習近平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重提「依法治國」。

 

大家談中國:

依法治國,請別搞法律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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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官方的說法,

中國正在處在社會轉型時期,

中國已向世界宣佈要實施依法治國,

但中國真的能夠依法治國嗎?

 

由於中國政權被壟斷,

政權壟斷的結果是一切資源被壟斷,

所以中國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

 

從大量的事實看,國家壟斷了一切法律資源,

使法律遠離公民,這樣的情況下,

公民既不可能掌握法律,也不可能行使法律權利。

 

體現在:

一、

立法是被壟斷的,

壟斷的結果是制定了

大量的體現個人利益和謀取部門利益的惡法,

而惡法還必須人民忍受,

百姓就成為惡法所宰割的對象。

 

二、

中國的司法是被高度壟斷的,

人民無法行使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和控告權,

司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製造冤假錯案極少被追究,

所以司法機關成了製造冤假錯案的機器。

 

最新的民訴法解釋一方面宣稱要保障人民的訴權,

但另外一方面卻又百般對百姓使用法律的權利進行限定,

人民的訴訟權利也被司法機關所壟斷了,

法律成為愚弄百姓的工具,其直接結果依然是司法腐敗,

只不過是進行了一番偽裝而已。

 

三、

法律監督機構也是被壟斷的。

名正言順的法律監督機構是人大和檢察機關,

但事實已證明,人大和檢察機關自身,

沒有受到相應的監督,成為腐敗和製造冤假錯案的重災區,

試問:有哪一個冤假錯案的產生不與檢察機關緊密相關?

 

又有哪一個冤假錯案的產生與監督機關的缺位或者不作為無關?

本來,媒體應當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職能,

但由於媒體也是被高度壟斷的,

於是媒體往往成為司法機關腐敗行為、錯誤行為的讚美器和傳聲筒。

 

四、

法律組織及其對法律的使用權也是被壟斷的,

比較典型的是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

這些機構都是在司法管理機關嚴格控制下「工作」的,

大部分的律師根本不敢依法為當事人去與法院、法官抗爭,

也不敢得罪法官,久而久之,

就形成了目前法官枉法裁判肆無忌憚的局面。

 

中國的律師制度及其立法上的錯誤,

從根本上壟斷了大眾使用法律的權利

(正確的做法是律師與大眾自由使用法律不應該有任何的衝突,

大眾必須具有不受任何限制,

能夠自由聘請任何代理人維護自己權益的絕對權利)。

 

由於上述壟斷行為的根本性存在,

法律已不可能為社會大眾所掌握,也不可能行使自由使用法律抗爭法院,

爭取權益的權利,如此一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能夠實現嗎?

眾所周知,壟斷的結果就是產生腐敗,故要實現依法治國,

當務之急就是要打破對法律的壟斷,使法律真正成為百姓的工具,

使法律能夠為大眾自由所用,

百姓才可能有最低層次的公正(否則休談讓每一個案件都能夠體現公平公正),

 

且還要假設當政者確實是為民著想

——如果不是這樣,那所謂的中國的依法治國,

即將進入以法律為幌子而愚弄國人的時期

 

(責編:董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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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不代表BBC的立場和觀點。

網友如要發表評論,請使用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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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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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偏執的人,一個國家虛無主義者,

在當下的中國仍有如此絕望的思想,

我感覺實在有些不可思議,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發展,人民生活狀況的提升,

發出如此哀嚎的聲音是毫無幫助的。

 

這樣的文字無非是

有助於不希望看到中國繼續前行的人而已。

 

未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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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棒子打死可不好哦!

依法治國剛剛開始,路途遙遠而艱巨,

未見分曉,勿亂噴。

 

I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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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共統治中國以來,

歷任的黨魁造孽罪行何時得到懲處?

中共的依法治國只是愚人。

 

未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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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而已,中共本身就是違法執政的團伙。

中共的所謂依法治國只是玩弄手法維護他們獨裁地位,

官員們特權和政府支配一切的手段。

 

除了造孽,他們從來不為民。只有滅絕共產黨,

中國才能有真正依法治國。

 

未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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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壟斷下的依法治國,中國專制獨裁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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