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陳水扁 連署書-政治和解 終止對抗-

特赦陳水扁 連署書-政治和解 終止對抗-

【代轉訊息】特赦陳水扁網路連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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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前總統陳水扁不是個人情感或政治信仰的問題,

而是政治良知與道德勇氣的大是大非。

為了台灣政局的和諧與安定、朝野政治對抗的終止以及營造政治和解氛圍,

我們建請馬英九總統依據赦免法特赦陳水扁,

這是一個文明國家對卸任元首應有的尊重與待遇,

更是現任總統在政治高度、所應正視的政治問題。

陳前總統八年執政是非功過自有其歷史評價。

「扁案」遭質疑的錢,只有特別費政治獻金

國務機要費及外交零用金皆具特別費性質,屬歷史共業,

故馬英九、王金平與許陽明等案件,

均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定讞,

況且立法院也已修法將「特別費」完全除罪化,

難道只有「扁案」必須在選擇性執法下做特別的處置嗎?

台北地院在二次金改案判決時強調:

「陳水扁收受的政治獻金如何轉交給民進黨、台聯黨、無黨籍公職候選人

選舉及輔選之用,從2001年到2008年歷次大型選舉都有」金額多達10幾億元,

遠遠超過二次金改所牽涉的金額,所以無罪。

目前案子雖然尚在審理當中,但至少這些政治獻金在法律上,

都不該被當作貪污所得,

三審定讞的龍潭案與陳敏薰案也應如此看待。

綜上,「特赦陳水扁」實已非屬法律問題而係政治問題

是對一個已經接受審判並入監服刑三年多的卸任元首,

司法人權上應該給予的政治公道,

此為國際社會民主國家對因案受刑之卸任國家元首的正常待遇與處理慣例,

也是台灣是否堪稱民主文明法治國家的重要檢驗指標。

台灣朝野黨派應該以「特赦陳水扁」作為化干戈為玉帛的政治共識,

尋求和諧、減少對抗,開啟台灣政治和解的新局。

目前台灣內部因「扁案」所付出的司法資源與對立衝突代價相當慘重,

陳前總統也因未依法申報政治獻金之政治道德瑕疵而入獄服刑三年,

「扁案」之審理亦對社會有所交代,

難道非要把陳前總統「關到死」才能休止嗎?

台灣的政治發展還要再繼續承受報復與對抗?

我們呼籲,

台灣不該再因「扁案」而激化對立,

「陳水扁」三個字不應成為對抗與仇恨根源。

公平正義、經濟發展才是台灣未來將要面對的嚴峻課題,

唯有終止對抗、營造和解,才能同舟共濟、共渡難關。

我們懇請馬英九總統以特赦陳水扁作為政治和解的起步,

讓「扁案」的歷史共業真正走進歷史,

唯有藍綠都放下扁案,台灣的民主政治方能有嶄新的開始,

這是我們最衷心的期盼與願望!

 

敬邀參與網路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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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 台灣主人

【北社評論】

我們 台灣主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16/today-o11.htm

 

◎ 陳逸南

 

二二八大屠殺事件發生六十五年了,

過去研究報告已指出該事件的元凶加害者

而如今該事件的元凶及加害者並未受到歷史的清算及審判。

 

台北中正紀念堂及桃園慈湖竟然也成為觀光景點,

實在是一件相當諷刺的事,

好像患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似的,

此為六十多年來,

統治者施行黨國奴化教育的成果,

令人心寒。

 

二次大戰後,

四十八個國家日本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第二十一條規定,

中國享有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甲款第二項所規定之利益,

並不享有第二條有關領土條款的規定,

依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的中日和平和約,

台灣主權並無歸還中國,

因此,

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是一項史實。

 

一九五二年七月間

葉公超部長

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

指出該和約

第二條為領土條款,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

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定其歸還我國」。

 

三年前,

二○○ 九年五月一日在一項國際問題研討會,

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先生

對台灣國際地位的論點與前述相同。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的

日本政府公文書(法務府民事甲第四三八號)指出,

和平條約(按即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

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

 

由此可見,

和平條約生效之前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台灣人被迫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顯然不合國際法原則。

 

另依當時國民政府的「國籍法」,

也沒有此種恢復(回復)國籍的規定,

國民黨接收占領當局如此詐欺台灣人,

真是無法無天。

 

由於受到長期中國國民黨的外來統治

刻意掩蓋台灣不屬於中國的事實

因此,

台灣人要做自己國家的主人,

不要「九二共識」及「憲法共識」,

第一步必須結束國民黨的統治。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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