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逸南-受降非光復-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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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關於台灣的領土歸屬問題,
規定於該和約第二條B項: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當時同盟國並不支持中國逕將台灣、澎湖群島編入其領土的作法。
一九五二年七月葉公超部長
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
他指出「第二條為領土條款…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
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訂其歸還我國。」
查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日福建《中央日報》
「台灣受降盛典」(特派員吳春鑒)一文
指出「簡潔莊嚴的禮堂上方四柱懸著中美英蘇四國國旗,
下方掛著四大領袖肖像。」
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日福建《東南日報》
「萬民同歡慶光復—記台灣省受降典禮」(特派記者采伋)一文
指出,「簽字堂設在公會堂的二樓大廳…。
上方長案後,懸有國父遺像和國旗及金色大V字,
其旁四柱懸中美英蘇四國國旗,
下方四柱則懸中、美、英、蘇四大盟國領袖像…。
盟軍參加管理者有顧德理上校、博格上校、何禮上校等三十餘人,
他們都穿著黑色的大禮服而來。」
可見,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的「受降典禮」
為在台日軍向盟軍投降儀式,軍事佔領的啟動而已,
而不是在台日軍向中華民國政府直接投降,
台灣、澎湖領土主權並未發生移轉,
所謂「台灣光復」可說是一項歷史騙局。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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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由舊金山和約論「台灣光復」騙局
舊金山和約於1951年9月8日簽訂,1952年4月28日生效,
其中關於台灣的領土歸屬問題,
規定於該和約第二條B項: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ㄧ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爾後,
中日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簽訂,1952年8月5日生效。
按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一條規定,
並未比照「韓國條款」而賦予中國為台灣、澎湖領土主權的受益者。
當時同盟國並不支持中國逕將台灣、澎湖群島編入其領土的作法。
此可由1952年7月葉公超部長
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案之補充說明,
他指出「第二條為領土條款…因格於金山和約之規定,
除規定由日本予以放棄外,並未明訂其歸還我國…。」
(資料來源: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95年8月發行
《中華民國對日和約》第348頁),
獲得佐證。
查1945年11月2日福建《中央日報》
「台灣受降盛典」(特派員 吳春鑒)一文
指出「簡潔莊嚴的禮堂上方四柱懸著中美英蘇四國國旗,
下方掛著四大領袖肖像。」
1945年12月3日福建《東南日報》
「萬民同歡慶光復-記台灣省受降典禮」(特派記者:采伋)一文
指出,「簽字堂設在公會堂的二樓大廳,…。
上方長案後,懸有國父遺像和國旗及金色大V字,
其旁四柱懸中美英蘇四國國旗,
下方四柱則懸中、美、英、蘇四大盟國領袖像,…。
盟軍參加管理者有顧德理上校、博格上校、何禮上校等三十餘人,
他們都穿著黑色的大禮服而來,…。」
資料來源為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
《台灣光復前後(1943~1946)》洪卜仁主編第83、84、86頁。
前述受降典禮會場佈置有中美英蘇四國國旗
及盟軍代表三十餘人參加等史實,
近代中國出版社1978年2月出版
《中華民國史畫》第427頁有圖片可茲證明,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的「受降典禮」
為在台日軍向盟軍投降儀式,軍事佔領的啟動而已,
而不是在台日軍向中華民國政府直接投降,
台灣、澎湖領土主權的並未發生移轉,
所謂「台灣光復」可說是一項歷史騙局。
資料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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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 竊佔台澎 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
舊金山和約於1951年9月8日簽訂,
1952年4月28日生效,
中日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簽訂,
1952年8月5日生效。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的「受降典禮」
為在台日軍向盟軍投降儀式,軍事佔領的啟動而已,
而不是在台日軍向中華民國政府直接投降,
台灣、澎湖領土主權的並未發生移轉,
所謂「台灣光復」可說是一項歷史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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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太平洋戰爭 –戰後失落的六十五年]
對台灣人來說,
以台灣國號及憲法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相關——————–
小田滋 大哉問[楊劉秀華]
台灣人的太平洋戰爭[傑希,作者為醫師]
讓中華民國從台澎獨立[田台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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