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落101大樓的康師傅

2014年 10月 30日

林楠森 BBC中文網台灣特約記者

 

 

康師傅

康師傅集團,

本周在壓力下被迫退出台灣地標101大樓的主導經營

 

台灣來鴻:

摔落101大樓的康師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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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黑心油風暴而遭到台灣憤怒浪潮席捲的康師傅集團,

本周在壓力下被迫退出了台灣地標101大樓的主導經營,

而摔落101的康師傅看來也對台灣政治起到不小波瀾。

 

取得官民共同持有的101大樓主導權,

很形像地標誌出康師傅集團在台灣攀上顛峰。

 

該集團魏氏兄弟近年來迅速累積的財富使其超過富士康集團郭台銘,

成為僅次於旺中集團蔡家的台灣第二大豪門。

 

本周將康師傅推落101的主要推手

是握有該大樓最大股權的台灣政府,

當局除了逼其退出101經營外,

財政部長並喊話要其出脫仍持有的三成七股份。

 

台灣政府並不是一向對康師傅持這種態度,

該集團在五年前取得101大樓主控權前後,

還曾被馬英九作為模範樣板拿來說服台灣民眾,

稱其是同北京簽署的ECFA兩岸經濟協議好處的證明。

 

馬英九政府對該集團態度的轉變,

如果用一名國民黨議員在政論節目上的話來說,

是因許多國民黨參選人都擔心此案對一個月後選舉全面性的影響,

而其共同的期望是"這一刀能快點斬下去"。

 

撇清關係

但即使是在一個月前執政的國民黨眼下這種斬下去的態度也並非如此。

 

本月初在在強冠地溝油爆發後,

在野黨立委詢質衛生當局康師傅集團油脂是否也是有問題時,

當時主持會議國民黨立委以迅速宣佈散會方式阻止質詢,

並稱在野黨立委是"見到黑影就開槍"。

 

在終於康師傅黑心油爆發且激起了民間如巨浪般的怒火後,

該集團在執政的國民黨內已找不到這種公開護航者,

許多人紛紛與該集團撇清關係。

 

台北市長的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來說,

其雖然與魏氏兄弟都居住在台北市同一棟知名豪宅,

也都是在台灣知名的人物,連勝文陣營稱雙方互不認識。

 

急著撇清與康師傅關係的還包括了副總統吳敦義

 

在被資深記者指出他與魏家關係密切後,

曾參加魏家喜宴的吳敦義通過了副總統辦公室發表聲明反駁。

 

馬英九則是被媒體具體指出其競選總統時收了魏氏兄弟10億台幣的政治獻金,

並作為康師傅集團在台以低微成本取得101大樓主導權及炒房獲得暴利的"門神",

總統府則發表聲明反駁並要媒體提出證據。

 

這一系列的撇清是否能說服民眾仍有待觀察,

因為這股已延燒了一陣的怒火使得人們問出了許多的問題,

比如這次的黑心動物油案在去年康師傅集團也涉入的假植物油案時,

就有媒體與學者曾提出檢驗報告指出必須食用油脂全面清查,

但馬政府的主管官員對此不予理會。

 

馬政府對黑心食品的處理有一派人一貫將其稱為"無能",

但輿論也有越來越多懷疑康師傳是"朝中有人",

因有馬英九當"門神",

使得下級公務員不敢造次。

 

而康師傅集團在台灣獲利迅速的炒樓炒地,

也有質疑炒樓無論變更地目或取得大量貸款的潛規則是要有政商關係,

同時該集團在台灣跨足電信業、及正介入媒體等特許行業經營權,

潛規則也是要有政治上層關係。

 

拖下國民黨?

從馬英九口中的台灣"補藥"變成現在人人喊打的康師傅,

其跌落101大樓眼看可能將國民黨一起拖下,

從媒體公布民調來看,

十一月將進行的大規模地方改選,

國民黨候選人受到了康師傅集團黑心油的影響。

 

當然媒體民調若能完全反映選舉結果,

那麼2000年當選台灣總統的不是陳水扁而是連戰,

2012年馬英九可能落選而不是輕鬆連任。

 

與此同時國民黨也不是坐著挨打,

了撇清與康師傅集團關係外,

該黨看來也採取了攻擊是最好的防禦的策略。

 

在主要在野黨民進黨要求馬英九就其過去盛讚康師傅集團道歉下,

國民黨發表聲明說該集團向越南進口黑心飼料油時,

現擔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當時是行政院副院長,

該集團當年回到台灣時,

則擔任陸委會主委,其"難道一點關係都沒有"?

 

以國民黨近年選舉無往不利的結果來看,

其選舉時的策略一向起到作用。

 

只不過這起黑心油引起的全台憤怒歷來罕見,

國民黨是否隨康師傅跌落的結果將在下個月九合一選舉分曉,

而也許更重要的結果,

則將會是2016年的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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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2014-10-31  12:0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45356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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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尤其就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卻常以超過2年時效為由,

而駁回司改會、律師公會等的提案。

 

如此的作法,

不僅嚴重誤解了法律的規定,

亦將使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的功能完全喪失。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在法官法未實施前,針對檢察官的濫權訴追,

就僅能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為行政究責,

而根據此法第25條第3款,

對於違法失職行為則設有10年的懲戒時效,

此就一般公務員而言,並無太大問題,

但於檢察官卻可能出現懲罰的漏洞。

 

因檢察官是否濫用訴追權限,

往往必須等到案件終結或判決確定,

才足以判斷。

 

而以台灣目前的審判實況,

案件從起訴至定讞,

往往曠日廢時,尤其是重罪,

如殺人、貪污等案件之審理,

超過10年者,所在多有。

 

果如此,則若刑事被告在經過漫長的審判過程後,

終於獲判無罪確定,欲可能因懲戒時效已過,

致無法對檢察官為行政究責。

 

而在法官法實施後,藉由對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似能來彌補公務員懲戒法的時效缺陷。

 

只是依據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對個案評鑑之請求,

必須在2年內為之,也就是說,

法官法的評鑑時效竟比懲戒時效還短,

致使司法人員比其他公務員獲得更大的保障。

 

更糟的是,

此短短的2年時效,竟被檢評會解讀為,

是從檢察官辦理案件終結時就起算,

但問題是,在案件未為確定前,被告怎可能,

也怎敢對檢察官請求評鑑呢?

 

而若等到判決確定後,卻又必然面臨罹於時效之困境。

 

針對檢察權的濫用

雖有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為究責,

但由於此條文的要件十分嚴格,致已等同具文,

而也因刑事究責之困難,才突顯出行政懲處之重要性。

 

只是原用以防止司法濫權法官法

其規範內容竟比一般公務員還要寬鬆,

若不儘速檢討與修正,

此規範就注定成為法官、檢察官的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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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防止司法濫權法官法,規範內容 比一般公務員還要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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