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2014-10-31  12:0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45356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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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尤其就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卻常以超過2年時效為由,

而駁回司改會、律師公會等的提案。

 

如此的作法,

不僅嚴重誤解了法律的規定,

亦將使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的功能完全喪失。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在法官法未實施前,針對檢察官的濫權訴追,

就僅能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為行政究責,

而根據此法第25條第3款,

對於違法失職行為則設有10年的懲戒時效,

此就一般公務員而言,並無太大問題,

但於檢察官卻可能出現懲罰的漏洞。

 

因檢察官是否濫用訴追權限,

往往必須等到案件終結或判決確定,

才足以判斷。

 

而以台灣目前的審判實況,

案件從起訴至定讞,

往往曠日廢時,尤其是重罪,

如殺人、貪污等案件之審理,

超過10年者,所在多有。

 

果如此,則若刑事被告在經過漫長的審判過程後,

終於獲判無罪確定,欲可能因懲戒時效已過,

致無法對檢察官為行政究責。

 

而在法官法實施後,藉由對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似能來彌補公務員懲戒法的時效缺陷。

 

只是依據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對個案評鑑之請求,

必須在2年內為之,也就是說,

法官法的評鑑時效竟比懲戒時效還短,

致使司法人員比其他公務員獲得更大的保障。

 

更糟的是,

此短短的2年時效,竟被檢評會解讀為,

是從檢察官辦理案件終結時就起算,

但問題是,在案件未為確定前,被告怎可能,

也怎敢對檢察官請求評鑑呢?

 

而若等到判決確定後,卻又必然面臨罹於時效之困境。

 

針對檢察權的濫用

雖有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為究責,

但由於此條文的要件十分嚴格,致已等同具文,

而也因刑事究責之困難,才突顯出行政懲處之重要性。

 

只是原用以防止司法濫權法官法

其規範內容竟比一般公務員還要寬鬆,

若不儘速檢討與修正,

此規範就注定成為法官、檢察官的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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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防止司法濫權法官法,規範內容 比一般公務員還要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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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法部祭出機密便利貼 拒立院調資料

2013-11-10

 

司院法部祭出機密便利貼

 

拒立院調資料

 

非機密文件 臨時貼上「機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0/today-p1.htm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監聽調閱小組

向司法院、法務部調閱相關文件,

不但特偵組相關的文件均拒提供

甚至為了避免立委抄錄非機密文件,

法務部還用寫上「機密」的便利貼,

為司法院的文件加密,

立委形容這是「集體抵抗」。

 

調閱小組十月廿三日決議,

要求司院、法部提供「特他字第六十一號」之卷證、

台北地院一○二年監通字第○○○一九九號卷宗、

法務部調查小組資料、

特偵組監聽過立院「○九七二」電話的所有資料、

黃世銘進出總統府及官邸紀錄,

還有特偵組總機、黃世銘、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等人的通聯紀錄。

 

然而任何與特偵組相關的資料,

檢察總長黃世銘均拒提供,

聲稱受憲法保障的獨立機關非立院的調查範圍

請法務部轉請行政院聲請釋憲

 

為方便調閱小組整理、記錄,

小組於十一月七日做成決議;

僅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複製;

請立法院長王金平指派六到八位電信、法律專業人員協助調閱;

並轉而行文向總統府調閱黃世銘進出總統府、官邸的紀錄,

向電信業者調閱黃世銘等人的通聯紀錄;

也決定擇期前往最高檢查訪,

要求最高檢當場準備應調閱之資料。

 

立委批「集體抵抗」藐視國會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表示,

他八日前往調閱時,

當場看到法務部官員把寫有「機密」的便利貼,

貼上原未加註機密的司法院資料上。

 

他馬上把便利貼給撕下,質問為什麼這樣做?

 

對方竟答說「長官交代」。

 

柯指出,

各地方法院提供的通訊監察書,

均以保護個資為由,

把所有資料統統遮掩掉,

只剩下公文案號、主要監察對象之姓氏,

連電話附表都沒有,

形同是空白的範本。

 

他批判這是「集體抵抗」,

完全是在藐視國會、欺騙國會;

過去其他委員會在調閱文件,

從來不是這樣的。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則指出,

根據監聽執行報告書之內容,

機房人員都有工作日誌表,

可據此進一步追問台北地院,

有無覈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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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煌

極權對抗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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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春吉

不法事務文件只要貼上或註記機密,

就均可拒提供,

好處多多,等到解密已超過法定追訴期限,

就可高枕無憂無慮消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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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eh84170

人民直接選出的最高民意機關,

無法調查非法之司法人員,

那這個國家真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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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檢察總長黃世銘

不但拒絕提供特偵組的資料立法院監聽調閱小組

不願列席立法院說明

 

柯要求委員會處理其「建議」黃世銘下台的提案,

國民黨立委則陸續離席。

 

唯一在場的呂學樟也未強力反對,

柯建銘說,

這只是為了立法院保留最後的尊嚴;

林鴻池隨後返回委員會質疑,

這樣的決議就是一種外力,

違背原本的制度設計。

 

[ 相關 ]   拒給資料又不出席 司委會決議:黃世銘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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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之上的司法皇帝  ???? ]

 

根據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條文,

檢察機關司法機關

 司法預算獨立,

不能讓立院藉預算審查權,

影響檢方辦案的獨立和公正性,

並非藐視國會。

 

[ 相關 ]   檢協會:不能藉預算審查影響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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