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2014-10-31  12:0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45356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尤其就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卻常以超過2年時效為由,

而駁回司改會、律師公會等的提案。

 

如此的作法,

不僅嚴重誤解了法律的規定,

亦將使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的功能完全喪失。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在法官法未實施前,針對檢察官的濫權訴追,

就僅能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為行政究責,

而根據此法第25條第3款,

對於違法失職行為則設有10年的懲戒時效,

此就一般公務員而言,並無太大問題,

但於檢察官卻可能出現懲罰的漏洞。

 

因檢察官是否濫用訴追權限,

往往必須等到案件終結或判決確定,

才足以判斷。

 

而以台灣目前的審判實況,

案件從起訴至定讞,

往往曠日廢時,尤其是重罪,

如殺人、貪污等案件之審理,

超過10年者,所在多有。

 

果如此,則若刑事被告在經過漫長的審判過程後,

終於獲判無罪確定,欲可能因懲戒時效已過,

致無法對檢察官為行政究責。

 

而在法官法實施後,藉由對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似能來彌補公務員懲戒法的時效缺陷。

 

只是依據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對個案評鑑之請求,

必須在2年內為之,也就是說,

法官法的評鑑時效竟比懲戒時效還短,

致使司法人員比其他公務員獲得更大的保障。

 

更糟的是,

此短短的2年時效,竟被檢評會解讀為,

是從檢察官辦理案件終結時就起算,

但問題是,在案件未為確定前,被告怎可能,

也怎敢對檢察官請求評鑑呢?

 

而若等到判決確定後,卻又必然面臨罹於時效之困境。

 

針對檢察權的濫用

雖有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為究責,

但由於此條文的要件十分嚴格,致已等同具文,

而也因刑事究責之困難,才突顯出行政懲處之重要性。

 

只是原用以防止司法濫權法官法

其規範內容竟比一般公務員還要寬鬆,

若不儘速檢討與修正,

此規範就注定成為法官、檢察官的保護法。

===========================================================

用以防止司法濫權法官法,規範內容 比一般公務員還要寬鬆,

===============================================

高院法官貪腐 印證「決戰在二審」

2013-10-18

高院法官貪腐 印證「決戰在二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8/today-so2.htm

 

〔記者林慶川、張文川/台北報導〕

不少司法官貪瀆案,

一進入審判階段,

常如台語俗諺

「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甚至一拖超過十年無法定讞;

最高法院昨對涉貪高院法官重判,

全案起訴到三審確定,不到三年,

回應了國人對司法貪瀆「零容忍」的期盼。

 

全案起訴到三審確定 回應國人期盼

九十九年七月爆發的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

引發民怨,

當時的高院院長黃水通及司法院長賴英照黯然下台,

司法信譽毀於一旦。

 

這些涉案法官,

都是受不了外界的金錢、女色引誘,

像是高院法官蔡光治,常趁上班時間與情婦幽會,

還由情婦當白手套收賄,下班時間一起吃喝玩樂,

私生活糜爛,情色金錢糾葛,

如何公正手執法槌審案。

 

這些司法界敗類,

把手邊案子當成菜市場蔬果魚肉,按斤論兩喊價「賣案子」,

收了錢後,就將案件大改判,

坐實了「台灣的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二審是買通法官的主戰場

翻開以往的司法官涉貪事件簿,

最高法院多會先發回更審,

案件常在最高法院及高院間如鐘擺般來回,

動輒纏訟八、十年難確定,

甚至案子拖久,刑度越來越輕。

 

原本外界就認為,

二審法院的風紀問題最嚴重,

貪污出事的法官多為二審資深法官,

本案一爆,

也再次印證「決戰在二審」所言不假。

 

這次高等法院收錢法官重判定讞,

寫下司法史上重要里程碑,

或許「沒關係就找關係,有關係就沒關係」

的司法黑幕惡名,

能因此獲止血,

重拾民眾對司法信任。

 

司法界人士指出,

二審是買通法官的主戰場,

在三審制度下,

地方法院法官判完後,可上訴二審,

有心人自然不用在一審花錢。

 

而最高法院第三審,是法律審,

只要二審判決被認為適用法條沒錯,

三審不會再就事實面問題翻案,

因此「投資」二審確是關鍵;

且三審很少自為判決,欲將案子定讞,

多半是駁回上訴,也就是認可二審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