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加入亞投行有利於兩岸關係

2015/04/09

http://zh.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economic-policy/13868-20150409.html

(山下和成 台北報導)

 

馬英九:加入亞投行有利於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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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總統馬英九4月8日在台北市與記者會面,

就已申請加入中國大陸主導設立的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簡稱亞投行,AIIB)

表示有利於兩岸關係發展。

 

馬英九既對暫不考慮參加的日美有所顧忌,

同時還希望將其作為馬英九推進的兩岸融合政策的一環來實現。

馬英九

 

       馬英九就加入亞投行表示:

台灣近年來營建業工程管理業非常活躍,

且爭取到許多商機,

亞投行未來贊助的投資都是基礎建設,

很多都是工程或工程管理,

如果中華民國不是會員,競爭上就會不利。

       台灣計劃以經濟體的形式而非國家的名義加入亞投行。

能否在這種情況下與其他成員獲得同等的權利也受到關注。

         馬英九政權2008年上台執政後,

一直開展以兩岸融合為核心的外交戰略。

 

如果加入亞投行,

與大陸溝通的機會就會增多,

還將有助於提高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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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加入亞投行有利於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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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加入亞投行有利於中國人的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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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工程管理業非常活躍]

馬英九就加入亞投行表示:

台灣近年來營建業工程管理業非常活躍,

且爭取到許多商機,

亞投行未來贊助的投資都是基礎建設,

很多都是工程或工程管理,

如果中華民國不是會員,競爭上就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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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工程管理業非常活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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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日勝生交九台北轉運站案

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期的日勝生「交九」(京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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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馬英九日前接受媒體專訪指出,

他在任台北市長時對大巨蛋的詳細內容完全不了解

柯文哲忍不住嗆馬,

柯市府已掌握馬英九簽的23份公文,

其中有不少是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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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五大爭議開發案 ]

 

國民黨議員李慶元補充表示,

自己曾調出台北市80幾個聯開案,

只要公有土地占90%以上的,

有些是98%、99%、100%的,我鐵口直斷,

每一件都是弊案!每一件都是圖利!」

 

李慶元解釋道,只要去檢視分收比,

自從美河市的案子爆發以後,

所有案子的分收比都重新調整。

 

不論藍綠議員都信誓旦旦其中黑幕重重,

則此問題可信度極大,

且是否比的所謂貪瀆案嚴重許多?

 

然而為何不見特偵組或其他檢調單位主動深入調查?

 

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台灣主人不幸,怎麼會選這樣的人與政黨主政?

 

[ 相關 ] 馬郝與柯P的廉能天差地遠[鄧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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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 making Taiwan become another ukraine !

keep making Taiwan become another  Crim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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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一人加入決策亞投行 ]

 

由中國主導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

馬英九總統「一人決策」拍板要加入。

在外界質疑聲中,馬英九親自召開國安高層會議,

正式決定向中國送交意向書,申請加入亞投行。

不僅如此,

會中還決定將由財政部擬定意向書,

經行政院核定,由陸委會請中國國台辦,

提交亞投行籌備秘書處。

 

[ 相關 ]   朝野合力制止獨裁者末日狂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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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業週刊(Business Week)二十四日以

四面楚歌的馬英九遭罷黜的亞努科維奇有著令人尷尬的類似

Crimea vs. Taiwan

( Ma vs. Янукович)  Ma vs. Yanukovy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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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陽花運動」中, 人們頻繁而帶有批判色彩地提及了

跨海峽政商網路」和「兩岸權貴階級」等詞。

 

[ 相關 ] 臺灣的「太陽花運動」和「多數」群體的意義[若林正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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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馬英九下台的幾個途徑

2015-04-07 10:52

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范姜提昂

 

讓馬英九下台的幾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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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已不適任,

也不該、不可、不配繼續享有「直選總統」的權力光環,

相信不分藍綠,絕大多數公民都有同感。

 

現在問題只剩:

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

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

(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憲法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是否起訴馬英九內亂外患罪?

 

關鍵在檢察官,這點很難寄以希望。

 

但,馬市長時期「主導弊案」的跡象越來越明,

若就貪汙、圖利等罪嫌訴究,只有兩個途徑:

罷免或解職,讓馬脫離「憲法52條」的保護罩。

 

一、罷免,增修條文第2條: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

2/3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我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

 

換句話說,就是大約4、500萬人的同意,才能罷免馬。

 

二、解職,讓總統解職的途徑就是國會彈劾。

 

增修條文第4條:

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

2/3以上「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

 

彈劾,非司法審判,本質是政治審判,

有罪的處分就是「解職」。

 

在美國,首席大法官雖主持審判庭,但是否有罪,

是由參議院投票決定,若2/3認定有罪,

大法官就判總統有罪,

解職下台。

 

我國單一國會,只能由大法官審理。

 

以上依據憲法52條所揭示的兩個途徑:

罷免及彈劾,門檻都很高;

更重要的是站在馬立場,等於以待罪之身,

接受不同形式審判,

被罷免、被彈劾解職,都難免屈辱感,

最好還是自動請辭。

 

若不願意,若要顧及尊嚴,

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學習美國1933年

為了解決「跛鴨總統」問題所使用的修憲手段。

 

具體言之,明年1月16日為併選投票日,

若各黨能聯手提出「總統就職日予以提前並固定」之修憲案,

於併選日公民複決,那麼,依此首度入憲的就職日期,

馬可能要提前2到3個月下台。

 

重點在:

對憲政改革,馬是犧牲、是貢獻;

 

解決了「併選造成4個月空窗期」的憲政危機;

歷史評價而言,也可功過相抵。

 

提醒:提前下台,已勢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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