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馬英九下台的幾個途徑

2015-04-07 10:52

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范姜提昂

 

讓馬英九下台的幾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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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已不適任,

也不該、不可、不配繼續享有「直選總統」的權力光環,

相信不分藍綠,絕大多數公民都有同感。

 

現在問題只剩:

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

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

(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憲法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是否起訴馬英九內亂外患罪?

 

關鍵在檢察官,這點很難寄以希望。

 

但,馬市長時期「主導弊案」的跡象越來越明,

若就貪汙、圖利等罪嫌訴究,只有兩個途徑:

罷免或解職,讓馬脫離「憲法52條」的保護罩。

 

一、罷免,增修條文第2條: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

2/3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我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

 

換句話說,就是大約4、500萬人的同意,才能罷免馬。

 

二、解職,讓總統解職的途徑就是國會彈劾。

 

增修條文第4條:

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

2/3以上「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

 

彈劾,非司法審判,本質是政治審判,

有罪的處分就是「解職」。

 

在美國,首席大法官雖主持審判庭,但是否有罪,

是由參議院投票決定,若2/3認定有罪,

大法官就判總統有罪,

解職下台。

 

我國單一國會,只能由大法官審理。

 

以上依據憲法52條所揭示的兩個途徑:

罷免及彈劾,門檻都很高;

更重要的是站在馬立場,等於以待罪之身,

接受不同形式審判,

被罷免、被彈劾解職,都難免屈辱感,

最好還是自動請辭。

 

若不願意,若要顧及尊嚴,

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學習美國1933年

為了解決「跛鴨總統」問題所使用的修憲手段。

 

具體言之,明年1月16日為併選投票日,

若各黨能聯手提出「總統就職日予以提前並固定」之修憲案,

於併選日公民複決,那麼,依此首度入憲的就職日期,

馬可能要提前2到3個月下台。

 

重點在:

對憲政改革,馬是犧牲、是貢獻;

 

解決了「併選造成4個月空窗期」的憲政危機;

歷史評價而言,也可功過相抵。

 

提醒:提前下台,已勢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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