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訴訟權利

 

學生的訴訟權利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40773

莊柏林

大法官會議一月十七日,

做出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其內容為: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

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等語。

在此解釋之前,往昔的觀念,

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

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

學校對學生所做處分,

學生都必須服從,

沒有打官司的權利可言,

第三八二號,大法官也做出類似的解釋,

開始認為學校對學生做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

若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

學生可以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之後,

仍無法救濟時,提起訴訟。

上開解釋,進一步認為大學生的處分,

不限於退學或類似決定,

只要侵害學生的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都無限制學生的訴訟權,

且也不限制學生先用盡校內申訴的途徑,

也可直接訴訟。

從憲政發展的角度觀之,

本次解釋又一次破除特別權力關係的障礙,

過去認學生與軍人、公務員與受刑人相同,

經過大法官會議多次解釋,始破除這種觀念,

是一種貢獻,

另外,第六八四號解釋限於大學,

如能進一步擴及高中、中學與小學,

對於基本人權,應具有特殊的意義。

 

(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

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

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

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

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第三八二號解釋

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

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但第六八四號解釋,

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

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

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

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

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

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

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

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

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

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

根據本案釋憲意旨,

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

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

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

限縮大學學生約束力,

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

林錦芳表示,

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

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

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

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

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

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

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

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

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

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

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

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無法順利畢業。

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

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這項救濟權利,

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

大學教學研究

學生的學習自由受憲法保障

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行政監督應受限制,

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

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

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

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

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

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

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

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

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