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又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這三個法官?轉型正義?

 

2018-09-11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31193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 黃帝穎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

好巧,又是這三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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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辱台 政院省府仍應把關

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的前官員郭冠英

遭馬政府撤職後,在台灣省政府包庇下,

讓郭短暫任職一個月即辦理退休,

郭冠英申請退休遭銓敘部拒絕而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命銓敘部應准郭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

讓自稱「高級外省人」的郭冠英將領「台巴子」納稅血汗錢每月六萬元,

社會無法接受。

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的前官員郭冠英,

遭馬政府撤職後,在台灣省政府包庇下,

讓郭短暫任職一個月即辦理退休,

郭冠英申請退休遭銓敘部拒絕而提告,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

命銓敘部應准郭退休。

(資料照)

 

姑且不論判決郭冠英勝訴的北高行第四庭

剛好是在黨產會案罕見裁定「停止執行」,

以維護國民黨產的相同三位法官。

 

僅探究郭冠英判決理由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

機關『得』參酌內部陞任評分標準…,

亦得自行裁量是否舉行面試或測驗,亦即舉行面試與否,

求才機關具有裁量權。

進而認為省府規避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上班一個月後辦退休是合法。

 

如此荒謬結論,不只社會無法忍受,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行政法上,並非行政機關有「裁量權」,

就可以為所欲為、恣意或濫權裁量,

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義務裁量」,並符合一般法律原則,

然郭冠英在省府徵選程序中,本有七位報名徵選的公務員,

其餘報名者初試分數未低於郭冠英,但省府恣意將其他公務員,

當成配合演出的臨時演員,恣意不辦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

這就是「濫權裁量」。

 

可議的是,行政法院對此未置一詞,

更無視監察院在郭冠英案調查台灣省政府的糾正案文

擺明護航郭冠英。

 

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已成定局,

該判決僅拘束銓敘部行政處分,

未及於省府違法任用郭冠英的行政處分,

因此省府及行政院仍可把關,

既然監察院正式糾正案文直指省府徵選程序違法

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省府對於當時違法任用郭冠英之行政處分,得自行依法撤銷,

上級機關行政院亦得為之。

 

簡單來說,

省府與政院依法仍得撤銷任用郭冠英的違法行政處分

銓敘部將准郭冠英退休之處分即失所附麗,端看主政者能否把關,

確實淘汰辱台的不適任官員,維護台灣民主法治,

也為納稅人省下每個月六萬元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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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三個法官

 

 

黨產會案罕見裁定「停止執行」,

以維護國民黨產的相同三位法官。

 

自稱「高級外省人」的郭冠英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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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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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沒做功課就聲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的法官[  黃帝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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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違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規定,

前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

開罰一.八億美元(約五十七億餘台幣),

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高層有缺失,

解除六人的兆豐銀董事職務,蔡友才不服並提起訴訟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可上訴。

 

 

 

[ 相關 ]  2018蔡友才兆豐案被解職,行政訴訟勝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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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慶安不需返還議員期間,所領的2200多萬薪資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在擔任議員期間執行職務有效

李慶安不需返還議員期間,所領的2200多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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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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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院院長許瑞助那樣用司法判決:

「不樂見一黨獨大」當「反攻大陸」的武器,也沒用啦。

 

[ 相關 國民黨黨國存活難不難?[ 金恒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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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持馬英九專政的英全政府把脈     ]

 

台灣民主假象:

蔡英文的說法,這不是官民之間溝通上的問題

那麽到底發生了什麽事?

 

最大的癥結在於,

小英對於民主政府應有的角色與定位 欠缺理解。

 

多元民主社會必定會有眾多相互競爭的主張、甚至嚴重對立的訴求,

政府本身必須先建立正確清晰的施政理念,

然後強化擇善固執的心理準備;若事前沒有理念、走一步算一步,

事後又沒有抗壓性,事事討價還價做妥協,

則有心人士挾「民意」挑戰政府的情況,勢將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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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沒做功課就聲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的行政法院法官

 

2018-06-28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2233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 黃帝穎

自由廣場》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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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首度召開憲法法庭

將在七月十日決定是否受理監察院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

 

黨產條例施行以來,不乏黨國權貴既得利益者誣稱黨產條例違憲

選擇性無視我國立法是繼受德國轉型正義法例,

更荒唐的是,連行政法院法官也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

但釋憲理由在民主法治上完全站不住腳。

 

姑且不論馬時代的監委,

提出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毫不相干的黨產條例釋憲案,

大法官得逕以程序要件不符,決議不受理黨國監委「護黨產」的釋憲案。

更值得非議的是,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黨產釋憲案,

理由竟完全無視德國等歐美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

甚至連國內事實都未依法調查,就恣意指摘黨產條例違憲,

傷害了社會對法官最基本的尊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鐘啟煒、李君豪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

竟認為處理黨產,只需民事訴訟已足

(參三位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第九頁),

完全無視德國以特別立法解決時效問題。

 

更誇張的是,三位法官只要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

就可以知道單純民事訴訟,

不只無法解決早已超過時效的威權時期黨產問題,

民事判決更已指明「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

或時效或除斥期間均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以取得之權益,

故實務上有其困難,為符合實質法治國之原則,

唯一可行之道似為以特別立法方式,

課予中國國民黨歸還上開財產之義務」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61、62頁),足為佐證。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很明確的,三位法官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

恣意認為民事訴訟已足以解決黨產問題,卻連最基本的調查,

甚至上網搜尋判決都不做。

 

更甚者,三位法官直指黨產條例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

(解釋憲法聲請書第十及十一頁),指控明顯違反事實,

事實是黨產會開罰的第一個政黨並非國民黨,

而是對民主行動黨裁罰一百萬元,這也是上網就查得到的資料,

但三位法官連最基本的調查義務都放棄,就恣意指稱黨產條例違憲,

足認少數法官真的是憑感情、護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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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沒做功課就聲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的法官[  黃帝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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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違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規定,

前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

開罰一.八億美元(約五十七億餘台幣),

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高層有缺失,

解除六人的兆豐銀董事職務,蔡友才不服並提起訴訟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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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東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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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在擔任議員期間執行職務有效

李慶安不需返還議員期間,所領的2200多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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