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胡佛是自由主義中國學人?

 

2018-09-13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31736

(作者為輔仁大學兼任副教授)

◎ 蘇景輝

 

自由廣場》

胡佛先生是自由主義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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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者胡佛先生日前過世,作為一個關心台灣發展的公民而言,

我對胡先生感覺是矛盾的。

 

其實八○年代早期,我唸社會學研究所時,

系上曾邀胡先生來介紹他以調查法統計學研究當時民眾政治行為,

此中他也談到其研究結果卻遭政府打壓不可發表

(或需做某種修改才可發表)。

 

所以印象中的胡先生是不被當道所喜者,屬自由派學者

 

果真,胡先生與楊國樞、張忠棟、李鴻禧等人

一九八九年創辦了有自由主義色彩的政治評論社團「澄社」,

這似乎應驗了我對他的印象。

 

但去年,胡先生公開表示反對台獨,認為兩岸統一最高的道德價值

對於有台灣人否定自己是中國人的行為是「缺德」。

 

每個人皆可有其政治信仰,台灣每個人都可有其兩岸關係的看法,

但一個所謂的自由主義學者,卻標舉兩岸統一是最高的道德價值,

進而以「缺德」來指責台獨主張者,似乎是太矛盾了,

有辱其屬自由主義的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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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否定自己是中國人                                     ]

 

去年,胡佛公開表示反對台獨,認為兩岸統一是最高的道德價值,

對於台灣人否定自己是中國人的行為是「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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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又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這三個法官?轉型正義?

 

2018-09-11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31193

(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

◎ 黃帝穎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

好巧,又是這三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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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辱台 政院省府仍應把關

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的前官員郭冠英

遭馬政府撤職後,在台灣省政府包庇下,

讓郭短暫任職一個月即辦理退休,

郭冠英申請退休遭銓敘部拒絕而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命銓敘部應准郭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

讓自稱「高級外省人」的郭冠英將領「台巴子」納稅血汗錢每月六萬元,

社會無法接受。

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的前官員郭冠英,

遭馬政府撤職後,在台灣省政府包庇下,

讓郭短暫任職一個月即辦理退休,

郭冠英申請退休遭銓敘部拒絕而提告,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

命銓敘部應准郭退休。

(資料照)

 

姑且不論判決郭冠英勝訴的北高行第四庭

剛好是在黨產會案罕見裁定「停止執行」,

以維護國民黨產的相同三位法官。

 

僅探究郭冠英判決理由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

機關『得』參酌內部陞任評分標準…,

亦得自行裁量是否舉行面試或測驗,亦即舉行面試與否,

求才機關具有裁量權。

進而認為省府規避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上班一個月後辦退休是合法。

 

如此荒謬結論,不只社會無法忍受,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行政法上,並非行政機關有「裁量權」,

就可以為所欲為、恣意或濫權裁量,

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義務裁量」,並符合一般法律原則,

然郭冠英在省府徵選程序中,本有七位報名徵選的公務員,

其餘報名者初試分數未低於郭冠英,但省府恣意將其他公務員,

當成配合演出的臨時演員,恣意不辦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

這就是「濫權裁量」。

 

可議的是,行政法院對此未置一詞,

更無視監察院在郭冠英案調查台灣省政府的糾正案文

擺明護航郭冠英。

 

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已成定局,

該判決僅拘束銓敘部行政處分,

未及於省府違法任用郭冠英的行政處分,

因此省府及行政院仍可把關,

既然監察院正式糾正案文直指省府徵選程序違法

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省府對於當時違法任用郭冠英之行政處分,得自行依法撤銷,

上級機關行政院亦得為之。

 

簡單來說,

省府與政院依法仍得撤銷任用郭冠英的違法行政處分

銓敘部將准郭冠英退休之處分即失所附麗,端看主政者能否把關,

確實淘汰辱台的不適任官員,維護台灣民主法治,

也為納稅人省下每個月六萬元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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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三個法官

 

 

黨產會案罕見裁定「停止執行」,

以維護國民黨產的相同三位法官。

 

自稱「高級外省人」的郭冠英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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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相關 ]

2018沒做功課就聲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釋憲的法官[  黃帝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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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違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規定,

前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

開罰一.八億美元(約五十七億餘台幣),

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高層有缺失,

解除六人的兆豐銀董事職務,蔡友才不服並提起訴訟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可上訴。

 

 

 

[ 相關 ]  2018蔡友才兆豐案被解職,行政訴訟勝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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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慶安不需返還議員期間,所領的2200多萬薪資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在擔任議員期間執行職務有效

李慶安不需返還議員期間,所領的2200多萬薪資。

 

[ 相關 ]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不必返還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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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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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院院長許瑞助那樣用司法判決:

「不樂見一黨獨大」當「反攻大陸」的武器,也沒用啦。

 

[ 相關 國民黨黨國存活難不難?[ 金恒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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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持馬英九專政的英全政府把脈     ]

 

台灣民主假象:

蔡英文的說法,這不是官民之間溝通上的問題

那麽到底發生了什麽事?

 

最大的癥結在於,

小英對於民主政府應有的角色與定位 欠缺理解。

 

多元民主社會必定會有眾多相互競爭的主張、甚至嚴重對立的訴求,

政府本身必須先建立正確清晰的施政理念,

然後強化擇善固執的心理準備;若事前沒有理念、走一步算一步,

事後又沒有抗壓性,事事討價還價做妥協,

則有心人士挾「民意」挑戰政府的情況,勢將層出不窮。

 

[ 相關 ]    為英全政府把脈[ 陳師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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