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蔡友才兆豐案被解職,行政訴訟勝訴

2018-06-29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212661

兆豐案被解職 蔡友才行政訴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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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依程序評估是否上訴

〔記者溫于德、陳梅英/台北報導〕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違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規定,

前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

開罰一.八億美元(約五十七億餘台幣),

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高層有缺失,

解除六人的兆豐銀董事職務,蔡友才不服並提起訴訟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可上訴。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記者溫于德攝)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

(記者溫于德攝)

 

北高行判決:應撤銷解職處分

北高行判決指出,「銀行法」中關於解除董事職務之規定,

目的主要在於保護存款大眾的權益,並維護銀行健全經營及金融秩序;

但金管會解除蔡友才的董事職務時,蔡早已辭去兆豐金董事長職務,

不可能繼續危害銀行營運,意即「危險源已不存在」,

難以理解金管會目的,因此判決撤銷處分。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對此表示,

「如果依照程序可以上訴,金管會就會上訴」,

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必須看到判決理由才能決定後續處理。

 

昨恰逢兆豐銀對蔡友才等人求償五十七億餘元的民事案件開庭,

親自出庭的蔡被媒體問到對判決的想法,他表示很欣慰,

強調「這是法院還我的第一個公道」,還透露未來會出書講述心路歷程。

 
董座任內違規 兆豐銀遭美罰款57億

全案始於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二○一五年未申報疑似洗錢的可疑交易,

被NYDFS認定違規,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重罰一.八億美元;

金管會調查認為,蔡友才雖已於二○一六年三月辭去兆豐金董事長,

但他任內明知紐約分行高度可能被NYDFS監理處分,

卻未依分行建議派員赴美溝通,足認全案仍因他與其餘高層而起,

因此在二○一六年九月依「銀行法」解除蔡、前兆豐銀總經理吳漢卿、

副總梁美琪、總稽核劉小鈴、法遵長陳天祿及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

等六人兆豐銀董事職務,五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

 

蔡友才不服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後,又提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在紐約、

洛杉磯、芝加哥、矽谷等四家分行被檢查後,

已盡力做了相關預防及提醒措施,否認有責任;

對於遭兆豐求償一事,他稱以他的薪水要還錢,

「恐要還上千年,回到魏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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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違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規定,

前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

開罰一.八億美元(約五十七億餘台幣),

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高層有缺失,

解除六人的兆豐銀董事職務,蔡友才不服並提起訴訟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

可上訴。

 

 

 

[ 相關 ]  2018蔡友才兆豐案被解職,行政訴訟勝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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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refugees 1949

 

[ 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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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在擔任議員期間執行職務有效

李慶安不需返還議員期間,所領的2200多萬薪資。

 

[ 相關 ]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不必返還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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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

2017-08-10 21:42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9441\

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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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美河市開發案眾所矚目,

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

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台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系統新店線工程,

1999年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

捷運工程局於2001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

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

 

范姓地主等人認為,

北市府為興辦捷運新店線工程才徵收土地,

但部分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

卻也被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向北市府申請撤銷徵收

但被駁回,范姓地主等人提起行政訴訟,

分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范姓地主等人以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適用法律違憲,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前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釋憲內容對范姓地主等人有利,因此提起再審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范男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實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情況,

並非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

大法官732號解釋,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等意旨,有再審的事由。

 

至於范姓等地主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的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未達社會一般人一看就可知道的明顯程度,

沒有重大明顯瑕疵,將此部分的再審聲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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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        ]

 

美河市開發案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 相關 ]  釋憲成功,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再審獲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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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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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  ]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

增加「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

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等文字。

 

黃帝穎質疑司法院企圖排除美河市地主,

痛批此舉將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 相關 ]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立委限期一個月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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