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立委限期一個月提報告

 

2015年10月26日 15:46

http://www.storm.mg/article/70297

劉芮菁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作出732釋憲文,但美河市地主收到的大法官蘇永欽意見書,卻與首次公告的有出入。(取自維基百科,Rico Shen攝/CC BY 4.0)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作出732釋憲文,

但美河市地主收到的大法官蘇永欽意見書,

卻與首次公告的有出入。

(取自維基百科,Rico Shen攝/CC BY 4.0)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

立委限期一個月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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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今質疑司法院副秘書長張瓊文,

司法院官網疑變造美河市釋憲案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也透過立委尤美女提案,

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律師黃帝穎25日於臉書透露,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

增加「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

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等文字。

 

黃帝穎質疑司法院企圖排除美河市地主,

痛批此舉將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黃帝穎臉書).jpg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作出判決及公告後,

竟被發現更改大法官蘇永欽意見書內容。

(黃帝穎臉書)

 

黃帝穎說,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案強徵民地的部分法規違憲

原地主擬提再審求償,但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罕見透過媒體,

暗指美河市案不得再審,企圖干預再審個案,

如今遭人發現,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張瓊文回應,

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與地主收到的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內容不一樣確實不太合適。

 

但意見書和判決書不同,判決書有再審等法律時效性,

必須即時寄出,不能更動;而意見書在公告後,

法官還會微幅修正再寄給當事人,因此這不是影響個案。

 

尤美女批評,

意見書對外公告後就有一定效力,難道可以隨意更改?

 

況且大法官意見書直接宣布美河市不在釋憲範圍,

等同宣告不能再審,如此將影響人民權利,

難道可以隨意更改?

 

對此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林瑞斌解釋,

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審理結果須做成主文、解釋理由書和意見書,

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書記處則表示,

個別大法官會再調整個人意見書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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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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