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0 21:42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9441\
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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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美河市開發案眾所矚目,
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
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台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系統新店線工程,
1999年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
捷運工程局於2001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
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
范姓地主等人認為,
北市府為興辦捷運新店線工程才徵收土地,
但部分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
卻也被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向北市府申請撤銷徵收,
但被駁回,范姓地主等人提起行政訴訟,
分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范姓地主等人以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適用法律違憲,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前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釋憲內容對范姓地主等人有利,因此提起再審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范男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實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情況,
並非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
依大法官732號解釋,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等意旨,有再審的事由。
至於范姓等地主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的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未達社會一般人一看就可知道的明顯程度,
沒有重大明顯瑕疵,將此部分的再審聲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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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 ]
美河市開發案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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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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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 ]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
增加「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
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等文字。
黃帝穎質疑司法院企圖排除美河市地主,
痛批此舉將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將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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