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

2017-08-10 21:42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9441\

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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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美河市開發案眾所矚目,

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

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台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系統新店線工程,

1999年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

捷運工程局於2001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

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

 

范姓地主等人認為,

北市府為興辦捷運新店線工程才徵收土地,

但部分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

卻也被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向北市府申請撤銷徵收

但被駁回,范姓地主等人提起行政訴訟,

分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范姓地主等人以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適用法律違憲,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前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釋憲內容對范姓地主等人有利,因此提起再審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范男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實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情況,

並非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

大法官732號解釋,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等意旨,有再審的事由。

 

至於范姓等地主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的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未達社會一般人一看就可知道的明顯程度,

沒有重大明顯瑕疵,將此部分的再審聲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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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        ]

 

美河市開發案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 相關 ]  釋憲成功,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再審獲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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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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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  ]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

增加「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

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等文字。

 

黃帝穎質疑司法院企圖排除美河市地主,

痛批此舉將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 相關 ]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立委限期一個月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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