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美河市開發案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地主敗訴!外來中國殖民政府誆騙人民?

 

2020-05-05 10:06

◎法操司想傳媒

美河市。(資料照)

 

法操》

美河市開發案再審地主敗訴!

政府有誆騙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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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所造成的爭議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

不論是牽涉到補償金的多寡或是單純土地所有人對於住家的情感因素,

一直都難以找到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多年前台北市政府為興辦捷運系統

內政部准許徵收台北縣新店市(現為新北市新店區)土地,

多位地主認為徵收未經協議程序而不合法並提起行政訴訟,

敗訴後地主與監察院先後提出釋憲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分別做出第732、743號解釋

 

之後地主依釋字第732號聲請再審獲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事實部分仍須釐清而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但在3月2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宣判更一審地主敗訴。

 

原告(地主)這麼認為

原告主張當初政府依開發捷運為由徵收土地之後,

竟將部分土地讓日勝生公司興建聯合開發大樓(美河市),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屬於辦理撤銷徵收之範圍

認為既徵收又聯合開發根本就是違法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第1項第2款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

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

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

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

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二、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

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釋字說了甚麼?

為此徵收案司法院大法官先後做出第732743號解釋

我們先來簡單介紹一下這兩號解釋分別說了甚麼吧!

 

第732號解釋:

若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徵收非交通事業所需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嗎?

大法官認為徵收行為是

為增進公共利益而犧牲人民之土地所有權與居住自由,

除必須要有正當目的之外,更應該考量比例原則。

 

而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

並非達成土地利用、地區發展的必要手段,

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違憲。

 

第743號解釋:

徵收之捷運用地可以用在聯合開發案嗎?

大法官認為,

就捷運所需用地徵收應該作為興建捷運之特殊目的使用,

並非追求商業目的為考量,所以該用地不得用於聯合開發

看起來連大法官都認為徵收捷運用地

卻用在其他的商業開發案上是違憲的,

既然如此為甚麼更一審法院還是判地主們敗訴?

難道法官可以不管大法官釋字的內容?

 

訴訟標的不符?

原告基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為訴訟標的(提告的理由),

這款規定白話來說就是「公告要徵收之土地,

如果都市計畫已經規定要進行聯合開發,

因為之前已經計畫好該土地的使用方式,所以必須撤銷這次徵收」,

而關鍵就在於要適用這條規定,

前提要件就需要「聯合開發」是出自「都市計畫」而來,

如果是源自於其他的原因就非此法規定的事項。

 

法院根據調查所得的事實,

認為「聯合開發方式之協議」並非源於都市計畫所規定,

而是政策所引導。

因為當時雖有依都市計畫法對捷運用地辦理徵收,

但若地主同意參與聯合開發,

台北市政府會與地主簽訂聯合開發契約書,並同時辦理徵收手續。

 

實際上,是否同意參與聯合開發的決定權仍在地主身上,

所以並無「依都市計畫法進行聯合開發」的情事。

 

因為本案並非「源自都市計畫的聯合開發案」

與原告主張之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並不相關,

所以法院認定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而宣告地主敗訴。

 

土地徵收所造成的爭議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

不論是牽涉到補償金的多寡或是單純土地所有人對於住家的情感因素,

一直都難以找到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長期以來,也因為政府與民眾間資訊的不對等

常常導致民眾認為政府徵收土地都是「誆騙」行為,

而事實上政府為了縮短資訊的落差,

程序上也都會進行公開說明來與民眾進行溝通。

 

當哪天住處面臨到都市計畫等影響時,既然牽涉重大權益,

我們也應該積極去了解計畫內容、及時保障自身權益,

畢竟「法律不會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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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來中國殖民政府誆騙人民?                      ]

 

外來中國殖民政府與民眾間資訊的不對等

畢竟「法律不會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

政府有誆騙人民嗎?

 

 [ 相關 ] 2020美河市開發案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地主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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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        ]

 

美河市開發案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 相關 ]  釋憲成功,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再審獲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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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

臺北市政府創設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聯合開發協議併行』

(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

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

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

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

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

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

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

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

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

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

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 相關 ]    台北市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黃帝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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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勝生美河市案

 

監察院前年通過糾正、彈劾案,

認定前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常岐德、前聯發處長高嘉濃,

於95年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

位於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中,

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

使台北市政府棄守權益100億元;

監察院認為全案疑雲重重,

糾、彈同時移送檢調,調查是否有公務員貪贓枉法。

[ 相關 ]  美河市圖利弊案 聯開處前處長判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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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傍晚發布新聞稿,

宣布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被指對美河市釋憲案發言不當,

遭民間司改會移送評鑑一事,

法評會決議「不付評鑑」,

理由是

大法官為總統提名後、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特任官,

根據法官法規定,

不能依一般法官的評鑑程序進行評鑑。

 

[ 相關 ]  美河市案涉發言不當 蘇永欽成功脫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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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掌握檢察系統,檢察官替他「護航」 ]

 

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駁回」方式

回應限制總統馬英九在卸任之後出境引起了爭議,

被批評說是「離譜」。

台灣的本土團體——永社、北社以及台灣教授協會

先前向台北地檢署檢舉

馬英九涉嫌在「台北大巨蛋」一案中圖利他人。

 

提出檢舉的團體並說,為了保存事證,

應該限制在馬英九卸任之後,限制馬英九出境。

 

台北地檢署在周五(13日)

以「聲請人不符」為由「駁回」而引發不滿,

台灣媒體報道說,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大巨蛋案召集人

鄭文龍形容「駁回」是「離譜」。

馬英九在卸任之前,仍然掌握檢察系統,

以檢察官替他「解套、護航」。

[ 相關 ]

台灣檢方「駁回」限制馬英九出境惹爭議[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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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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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  ]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

增加「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

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等文字。

 

黃帝穎質疑司法院企圖排除美河市地主,

痛批此舉將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 相關 ]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立委限期一個月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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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第743號解釋   美河市案   ]

 

大法官第743號解釋

 

[ 相關 ]  大法官:美河市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蓋商辦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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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說,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案強徵民地的部分法規違憲

原地主擬提再審求償,但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罕見透過媒體,

暗指美河市案不得再審,企圖干預再審個案,

如今遭人發現,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張瓊文回應,

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地主收到的收到的732釋憲文蘇永欽意見書,

內容不一樣確實不太合適。

 

 [ 相關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立委限一個月提報告[劉芮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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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做出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

宣告「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等三規定違憲,

聲請釋憲的一八二位捷運新店線聯開案「美河市」地主 喜出望外,

認為有助再審爭取補償;

但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卻指出,

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

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 相關 ]   蘇永欽:非毗鄰地 不在違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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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河市案,台灣貪腐的地標,  政府擁有98%的土地  ]

2016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點半,

台北市捷運工程局十二樓第一會議室

頂埔站土地開發案分配比」開會時,

原地主發給與會所有人的說明書標題。

 

不禁讓我想起,

柯市長曾為「美河市案」下了一個註解,

有兩個很賤的公務人員,財團沒有給你任何好處,

卻主動調高建物成本,降低土地成本導致

政府擁有98%的土地,分回來的少之又少,台灣貪腐的地標。」

 

美河市的案子在頂埔站又發生了!

 

此案私地主擁有76.12%的土地

顧問公司高力捷運局一直告訴私地主可以分回46.3939%

原地主還不停的「Thank you! Thank you!」

 

結果到公告招標時,請了一個估價師細算才知道,

只能分回13.8%,私地主崩潰了,瞬間覺得自己快死掉了,

信賴的政府原來如此的玩弄他,誓死找回公理。

 

 

 [ 相關 ] 台北市捷運局是詐騙集團[王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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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

2017-08-10 21:42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9441\

釋憲成功提再審

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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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美河市開發案眾所矚目,

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

依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台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系統新店線工程,

1999年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

捷運工程局於2001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

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

 

范姓地主等人認為,

北市府為興辦捷運新店線工程才徵收土地,

但部分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

卻也被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向北市府申請撤銷徵收

但被駁回,范姓地主等人提起行政訴訟,

分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范姓地主等人以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適用法律違憲,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前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釋憲內容對范姓地主等人有利,因此提起再審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范男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實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情況,

並非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

大法官732號解釋,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保障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等意旨,有再審的事由。

 

至於范姓等地主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的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未達社會一般人一看就可知道的明顯程度,

沒有重大明顯瑕疵,將此部分的再審聲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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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        ]

 

美河市開發案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

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

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

在美河市案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因此聲請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范姓等地主被徵收的土地中,

確有作為聯合開發集合住宅用地,有再審事由,

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 相關 ]  釋憲成功,美河市開發案地主聲請再審獲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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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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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  ]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

增加「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

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等文字。

 

黃帝穎質疑司法院企圖排除美河市地主,

痛批此舉將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 相關 ]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立委限期一個月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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