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

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

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

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

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第三八二號解釋

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

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但第六八四號解釋,

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

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

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

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

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

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

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

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

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

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

根據本案釋憲意旨,

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

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

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

限縮大學學生約束力,

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

林錦芳表示,

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

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

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

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

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

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

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

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

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

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

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

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無法順利畢業。

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

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這項救濟權利,

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

大學教學研究

學生的學習自由受憲法保障

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行政監督應受限制,

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

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

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

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

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

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

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

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

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4.htm

◎ 陳玉奇

有關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新聞,

清大教務長陳信文的報導指出:

「學生如果選不到課、

對成績有意見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讓人感覺『小題大作』。」

這樣的說法,

本人身為解釋聲請人之一,

認為有必要予以說明。

首先,

本人一向認為

大學有權對「選課、成績評分方式」自行規定,

此為大學自治之範疇。

然而,

這不等於大學有權

「以違反行政法法理之方式」

在其自治範圍內恣意妄為。

大學自治不等於大學「有權亂治」,

大學自治仍應遵守行政法法理。

畢竟,

大學不僅是研究機構,亦為教育機構,

倘若一個教育機構「自己都不守法」,

我們如何期待被此教育機構教育的學生能夠守法?

其次,

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重點,

在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亦即,要把目前實務界

「只要非涉及退學,侵害即不存在」

的錯誤認知打破。

此點,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已清楚說明。

最後,

本人的個案,重點其實不在選課遭否決,

而在台大校方出爾反爾,

公然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本人根據台大的「電腦選課系統」選得某一課程,

其後校方竟自行否決

「自己電腦選課系統的選課結果」。

換言之,

遊戲規則是台大訂的,

選課結果出爐竟然翻臉不承認的也是台大,

試問:

如此違反誠信原則的學校

如何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

因此,

本人強調的不是學生有權

「任意干預校方的選課制度」,

而是校方必須遵守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

尊重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下所產生的選課結果。

縱然有所缺失,

仍應保障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並透過日後改善來彌補,

而不是高舉大學自治的旗幟,

並以釋字三八二號解釋為擋箭牌

來「踐踏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本人並非不願透過其他機制救濟,

而是在窮盡申訴管道後,

才提起行政訴訟乃至大法官會議解釋。

以上說明,

盼社會對釋字六八四號解釋

及本人個案能有所了解。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