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

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

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

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

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第三八二號解釋

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

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但第六八四號解釋,

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

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

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

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

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

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

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

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

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

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

根據本案釋憲意旨,

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

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

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

限縮大學學生約束力,

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

林錦芳表示,

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

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

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

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

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

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

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

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

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

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

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

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無法順利畢業。

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

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這項救濟權利,

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

大學教學研究

學生的學習自由受憲法保障

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行政監督應受限制,

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

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

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

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

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

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

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

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

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

校園法治化

 

校園法治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5.htm

◎ 黃佳平

自民國八十四年的釋字三八二號解釋

至今已逾十五個年頭,

日前的釋字六八四號解釋

終於使大學更貼近於法治國家的理想之中。

學校教育除了傳授各科專業知識外,

同時亦負有公民教育的重責,

使人能在此制度之內,

學習知識以在社會之中安身立命之道。

然而在過去威權統治的政治氣氛,

與資本主義積累要求服從的勞動力,雙重壓迫之下,

學校教育所傳遞的價值多為服從、紀律,

而缺乏認真論理的機會。

日前萬能科大學生

依據校規向校方申請社會人文社遭到刁難,

幾經爭取後竟遭校方記過甚以威脅要退學處分。

一九九五年,

台灣師範大學曾因「主張台灣獨立違反法令」為由,

禁止學生申請成立「台灣文化研究社」,

任意解散學生社團。

兩年前,更曾因校方不顧學生意見,

而任意變更選課制度,

而導致上百名學生包圍行政大樓的抗議行動出現。

在部分大學之中,

亦常聽聞會議中學生代表尚未充分表達意見,

即遭主席制止,逕行結論的場面。

這些案例,凸顯了即便在大學裡,

行政教學單位,

連對於正當程序的認識都還有待努力,

遑論較為抽象的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概念。

有論者擔心,

此後師生關係恐怕會更加緊張。

但,學校本來就包含在社會中,

法律訴訟更是每個人或多或少會接觸的議題。

如果能趁此機會

特別權力關係保護傘撤去,

使校方未來在行政上必須更加仔細謹慎,

那麼此舉不啻使我國校園更貼近法治國的理想

同時也更能發揮學校做為教育機構的效果。

 

(作者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