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
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
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
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
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依第三八二號解釋,
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
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但第六八四號解釋,
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
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
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
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
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
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
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
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
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
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
根據本案釋憲意旨,
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
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
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
限縮大學對學生約束力,
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
林錦芳表示,
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
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
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
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
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
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
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
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
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
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
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
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無法順利畢業。
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
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這項救濟權利,
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
大學教學、研究
及學生的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保障,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行政監督應受限制,
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
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
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
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
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
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
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
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
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