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

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

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

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

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第三八二號解釋

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

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但第六八四號解釋,

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

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

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

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

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

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

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

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

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

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

根據本案釋憲意旨,

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

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

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

限縮大學學生約束力,

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

林錦芳表示,

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

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

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

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

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

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

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

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

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

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

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

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無法順利畢業。

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

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這項救濟權利,

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

大學教學研究

學生的學習自由受憲法保障

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行政監督應受限制,

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

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

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

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

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

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

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

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

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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