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訴訟權利

 

學生的訴訟權利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40773

莊柏林

大法官會議一月十七日,

做出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其內容為: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

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等語。

在此解釋之前,往昔的觀念,

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

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

學校對學生所做處分,

學生都必須服從,

沒有打官司的權利可言,

第三八二號,大法官也做出類似的解釋,

開始認為學校對學生做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

若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

學生可以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之後,

仍無法救濟時,提起訴訟。

上開解釋,進一步認為大學生的處分,

不限於退學或類似決定,

只要侵害學生的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都無限制學生的訴訟權,

且也不限制學生先用盡校內申訴的途徑,

也可直接訴訟。

從憲政發展的角度觀之,

本次解釋又一次破除特別權力關係的障礙,

過去認學生與軍人、公務員與受刑人相同,

經過大法官會議多次解釋,始破除這種觀念,

是一種貢獻,

另外,第六八四號解釋限於大學,

如能進一步擴及高中、中學與小學,

對於基本人權,應具有特殊的意義。

 

(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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