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曝光 速查馬郝圖利罪嫌

2015-0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3452

(作者為律師)

◎ 黃帝穎

 

文件曝光 速查馬郝圖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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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將馬英九、郝龍斌

擔任台北市長時與遠雄的議約相關文件曝光,

報導直指,

大巨蛋共五次向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

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

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

多名委員也指出,

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

安全上有疑慮,但遠雄不理,

營建署長葉世文還火速發給評定書,

讓遠雄順利取得建照,

這種置市民安全於不顧的行為,

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郝龍斌(左)、馬英九(右)。(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郝龍斌(左)、馬英九(右)。

(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葉世文。(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葉世文。

(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姑且不論

葉世文營建署長任內

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

桃園縣副縣長任內

收賄遠雄一六○○萬元的「前車之鑑」,

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

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

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

營建署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

這不只有行政責任,

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

 

主管機關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團隊,

對於大巨蛋公共安全設計,

依法有為人民積極把關的法律義務,

卻明知專家及審查委員已提出警告,

還讓遠雄取得建照,

為建商節省公安設施的營建成本,

更圖其興建完成後擴大營業面積的商業利益,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

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官員涉嫌明知違背法令,

圖他人不法利益

(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

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

對此以犧牲市民安全為代價的圖利犯行,

豈能視若無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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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營建署長任內 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

桃園縣副縣長任內 收賄遠雄一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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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

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

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

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

營建署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

這不只有行政責任,

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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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

營建署馬、郝市府官員

涉嫌明知違背法令,

圖他人不法利益

(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

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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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球?罰9民營電廠60億 公平會敗訴

2014-10-30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25925

 

打假球?

罰9民營電廠60億 公平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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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廖千瑩/綜合報導〕

 

長生等九家民營電廠被控涉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

遭公平會重罰六十三億元,九家業者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罰鍰部份,公平會最近重做處分仍罰六十億元,

九家業者改變策略轉攻公平法的「聯合行為」,

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業者勝訴,

撤銷公平會認定九家業者具聯合行為等處分;

此案可上訴。

公平會近年被撤銷的裁罰案

公平會近年被撤銷的裁罰案

 

拒與台電協商電價挨重罰

公平會調查認為,

九家民營電廠成立「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

在九十七年至一○一年間多次集會,

達成不和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合意,

而以「以拖待變」等方式,聯合拒絕與台電公司協商,

已影響市場的供需功能,

公平會因此以九家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的聯合行為規定

去年重罰九家電廠共六十三億元罰鍰,

創下重罰民營電廠紀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

九家電廠出售給台電電能的價格和數量,

是依據彼此購售電合約(PPA),

九家業者間不具有供給和需求替代性,無競爭關係,

即使成立協進會,也和聯合行為無涉,

且與台電之間協商方案屬私法爭議,

九家業者間無聯合行為

 

對於這樣的結果,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昨說,

還沒看到判決書,必須等看到法院的整體論述才能回應,

不過他強調,

「此案還沒有結束,這麼大的案子,絕對會上訴到底」。

 

法院判無聯合行為撤裁罰

公平會對九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

祭出史上最高罰鍰,

但多次遭行政院訴願會撤銷,

一度引發外界打假球的疑慮

公平會今年七月三度處分後再戰訴願會,

目前還沒有結果。

 

此案先前在立院也備受立委質疑,

認為九家民營電廠案

到時候一定像當初大張旗鼓罰中油、台塑聯合行為一樣,

最後罰鍰又遭撤銷,公平會根本在演戲;

但吳秀明當時信誓旦旦回說,

公平會是「玩真的」,

且已掌握業者二十七次會議紀錄,有確切證據。

 

不過昨仍遭高等行政法院打臉,

吳秀明說,

答辯過程找七位學者寫專家意見書,

為公平會裁罰背書,電廠也找了三位學者,

雙方各有論述,但高等行政法院見解有歧異,

因還沒收到判決書,無法評論。

 

行政法院資深法官指出,

昨此項判決甚為關鍵,

若公平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被駁回定讞,

代表九家電廠無聯合行為,將不具「可罰性」,

有利於打行政訴訟抗罰而免繳六十億元;

反之則不利於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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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 ]

公平會

行政院訴願會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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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

九家電廠出售給台電電能的價格和數量,

是依據彼此購售電合約(PPA),

九家業者間不具有供給和需求替代性,無競爭關係,

即使成立協進會,也和聯合行為無涉,

且與台電之間協商方案屬私法爭議,

九家業者間無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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