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查理」?

2015-01-1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8637

許育典/成大法律系特聘教授

 

「我是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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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發生《查理週刊》慘案後,

許多世界各地的穆斯林都引用了一則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小故事。

 

在故事裡,

幾名猶太人對穆罕默德說:

「願死亡降臨在你身上」。

 

有一天,

被稱為信仰者之母的穆罕默德妻Aisha

用同樣的話回擊那些猶太人,

穆罕默德立刻指正:

「Aisha !

不要當一個粗鄙的人!

真主阿拉絕不喜歡粗鄙!」

 

穆罕默德的這個指正,

其實充滿著「同理心」的想法。

 

事實上,

對真正的穆斯林來說,

崇敬先知同時代表必須遵循先知的準則,

相較於任何粗鄙的伊斯蘭恐懼者言論、

或者左派報社的諷刺漫畫來說,

對嘲諷所進行的武力報復

是對先知穆罕默德、

更是對整個伊斯蘭教造成更大的褻瀆與傷害。

 

查理週刊遭到屠殺,

在法國各地引發了聲援查理的運動;

從「我是查理」到「我們是查理」再到「我們都是查理」,

全法國到全世界,出現了千千萬萬個查理;

無數個查理所代表的,絕非對種族主義偏見的支持,

也不是企圖用言論自由作為各種霸權語彙的包裝,

而是展現對言論自由的世界支持態度。

 

以同理心為界限

問題是,

所謂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究竟要劃在哪裡?

 

嘲諷與受辱之間,實在難以有明確的清楚界限!

 

類似像《查理週刊》所刊登的嘲諷圖片,

將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身體完全裸露,

甚至暴露其生殖器官的嘲諷式極端言論,

真的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的言論自由嗎?

 

舉個例子來講,

當台灣出現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的嘲諷圖片時,

台灣社會能否接受這樣極端言論的自由?

 

到底言論自由保障的憲法核心價值是在哪裡?

 

究竟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要劃在何處?

 

這一切可能要先瞭解

言論自由的訴求起源、困境過程與保障目的。

 

言論自由起源於對中世紀君主專制絕對主義,

及獨裁極權統治的一種反動。

 

按在中世紀的歐洲,

教會除了宗教性言論之外,

亦掌控了其他的各種言論自由,

例如:

哥白尼一直要到死前才敢將「地動說」公開,

而這樣的情形一直要到啟蒙時代才有所突破,

例如:

馬丁路德脫離天主教會另創新教,

伽利略的地圓學說等,

才慢慢開始挑戰教會的權威。

 

在這些不同的意見與看法提出的初期,

往往招致教會的無情打壓;

有異議者或被逐出教會,或是失去生命。

 

除了教會之外,

君主專制政體對於人民言論自由的壓迫亦是不遑多讓,

其藉由與教會的結合,也就是君權神授的思想,

禁止任何對君主本身的批評,

以及有關君主決策錯誤的資訊。

 

也正是因為宗教與世俗兩方面的雙重箝制,

使人民為了表達自我的理念以實現生命的價值,

開始追求言論自由的保障,

而使言論自由成為第一種政治上自由

 

反觀東方,

也沒有所謂言論自由的存在,

從烏台詩案、明史案,

到近期雷震的《自由中國》案、美麗島案等等,

在在都反映了人民的言論自由,

在當時遭受了國家的限制。

 

事實上,

一個民主憲政的國家,要求國家應該使所有的人民與團體,

在政治社會領域與國家決定程序的準備階段中,

有機會去主張他們的想法與利益,並加以宣傳。

 

就此而言,

言論自由作為一個基本權,

不僅是防禦的自由基本權,

而且也是民主的參與基本權,

是憲法對民主實踐方式的重要保障,

這就是所謂政治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此,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使所有人民可以盡情的對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彼此能夠充分交換意見與辯論,

藉此國民或立法者方能吸取各種來源的資訊,

進而作成儘可能正確的決定。

 

因此,

所謂的嘲諷式極端言論,

如果與公共事務有關,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

 

但是,

若與公共事務全無關係,

而只是嘲諷私人(並非政治或公眾人物)的問題,

則難免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在此,

以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而嘲諷某宗教時,

縱使嘲諷者是無神主義者,

也應該以「同理心」作為極端言論的界限,

倘若他人以父母生殖器官而嘲諷自己時,

究竟自己能否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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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華民國盜用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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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使所有人民可以盡情的對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彼此能夠充分交換意見與辯論,

藉此國民或立法者方能吸取各種來源的資訊,

進而作成儘可能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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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說支持香港爭取普選, 一面批評台灣太陽花學運,

很明顯是自相矛盾的。

 

馬英九總統昨天批評:

最近這一、兩年來,出現了一些激烈非法,

甚至霸占政府機關的抗爭手段,

否定了不同意見者的合法權益。

 

這樣不民主的行為,

不僅讓社會出現不必要的對立,

也讓不少法案在國會受到少數杯葛而無法審議。」

 

他所指的,自是今年三月的太陽花學運。

 

[ 相關 ]  台灣民主為何非常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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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陽花運動」中,

人們頻繁而帶有批判色彩地提及了

跨海峽政商網路」和「兩岸權貴階級」等詞。

 

[ 相關 ] 臺灣的「太陽花運動」和「多數」群體的意義[若林正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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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國家造成台灣的國際稱呼不公不便不實,台灣人不願意默認接受 ]

任何國家中國(一個中國政策)壓力下的外交政策

更改台灣稱呼台灣公民稱呼為中國公民

導致台灣的國際稱呼不公、不便不實台灣人不願意默認接受。

——>

[ 相關 ] 爭台灣正名 瑞士台僑連署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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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社會不壓制言論,

但授予不同類型的人不同的地位。

 

睿智、善解人意的學者被帶着崇高的敬意傾聽。

 

諷刺作家被帶着一知半解的半尊重不尊重傾聽。

 

種族主義者和反猶分子被隔着斥責和不齒傾聽。

 

人們必須用自己的行動換取被認真傾聽的機會。

 

《查理周報》的大屠殺應該是一個終結言論準則的時機。

 

它也應該提醒我們在法律層面容忍冒犯性的聲音

即便我們在社會層面有所鑒別。

 

[ 相關 ]  我不是查理[ 戴維·布魯克斯, 紐約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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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和昔日仇人共匪密謀永久竊台 ]

中華民國對台治權法源,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委託入台接受日軍投降

不是授予統治權更非主權 只是工廠警衛的角色,卻騙台灣人說是老闆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晚上十點三十分授權東京盟軍總部解散,

領土詐騙案就破局, 台灣人沒出聲;

舊金山和約六條雖給中華民國從台灣撤軍九十天的寬限,

其「治權」也在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八日過期卻賴著不走,

還和昔日仇人共匪密謀永久竊台

 

[ 相關 ] 誰曾提案把台灣納入中華民國? [ 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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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決定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所以一九五二年才是台灣元年。

那麼二○一一年就是台灣六十年。

剛好一甲子。恭喜!

[ 相關 ] 慶祝台灣獨立一甲子[多田惠,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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