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8637
許育典/成大法律系特聘教授
「我是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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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發生《查理週刊》慘案後,
許多世界各地的穆斯林都引用了一則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小故事。
在故事裡,
幾名猶太人對穆罕默德說:
「願死亡降臨在你身上」。
有一天,
被稱為信仰者之母的穆罕默德妻Aisha
用同樣的話回擊那些猶太人,
穆罕默德立刻指正:
「Aisha !
不要當一個粗鄙的人!
真主阿拉絕不喜歡粗鄙!」
穆罕默德的這個指正,
其實充滿著「同理心」的想法。
事實上,
對真正的穆斯林來說,
崇敬先知同時代表必須遵循先知的準則,
相較於任何粗鄙的伊斯蘭恐懼者言論、
或者左派報社的諷刺漫畫來說,
對嘲諷所進行的武力報復
是對先知穆罕默德、
更是對整個伊斯蘭教造成更大的褻瀆與傷害。
查理週刊遭到屠殺,
在法國各地引發了聲援查理的運動;
從「我是查理」到「我們是查理」再到「我們都是查理」,
全法國到全世界,出現了千千萬萬個查理;
無數個查理所代表的,絕非對種族主義偏見的支持,
也不是企圖用言論自由作為各種霸權語彙的包裝,
而是展現對言論自由的世界支持態度。
以同理心為界限
問題是,
所謂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究竟要劃在哪裡?
嘲諷與受辱之間,實在難以有明確的清楚界限!
類似像《查理週刊》所刊登的嘲諷圖片,
將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身體完全裸露,
甚至暴露其生殖器官的嘲諷式極端言論,
真的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的言論自由嗎?
舉個例子來講,
當台灣出現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的嘲諷圖片時,
台灣社會能否接受這樣極端言論的自由?
到底言論自由保障的憲法核心價值是在哪裡?
究竟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界限要劃在何處?
這一切可能要先瞭解
言論自由的訴求起源、困境過程與保障目的。
言論自由起源於對中世紀君主專制絕對主義,
及獨裁極權統治的一種反動。
按在中世紀的歐洲,
教會除了宗教性言論之外,
亦掌控了其他的各種言論自由,
例如:
哥白尼一直要到死前才敢將「地動說」公開,
而這樣的情形一直要到啟蒙時代才有所突破,
例如:
馬丁路德脫離天主教會另創新教,
伽利略的地圓學說等,
才慢慢開始挑戰教會的權威。
在這些不同的意見與看法提出的初期,
往往招致教會的無情打壓;
有異議者或被逐出教會,或是失去生命。
除了教會之外,
君主專制政體對於人民言論自由的壓迫亦是不遑多讓,
其藉由與教會的結合,也就是君權神授的思想,
禁止任何對君主本身的批評,
以及有關君主決策錯誤的資訊。
也正是因為宗教與世俗兩方面的雙重箝制,
使人民為了表達自我的理念以實現生命的價值,
開始追求言論自由的保障,
而使言論自由成為第一種政治上自由。
反觀東方,
也沒有所謂言論自由的存在,
從烏台詩案、明史案,
到近期雷震的《自由中國》案、美麗島案等等,
在在都反映了人民的言論自由,
在當時遭受了國家的限制。
事實上,
一個民主憲政的國家,要求國家應該使所有的人民與團體,
在政治社會領域與國家決定程序的準備階段中,
有機會去主張他們的想法與利益,並加以宣傳。
就此而言,
言論自由作為一個基本權,
不僅是防禦的自由基本權,
而且也是民主的參與基本權,
是憲法對民主實踐方式的重要保障,
這就是所謂政治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此,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使所有人民可以盡情的對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彼此能夠充分交換意見與辯論,
藉此國民或立法者方能吸取各種來源的資訊,
進而作成儘可能正確的決定。
因此,
所謂的嘲諷式極端言論,
如果與公共事務有關,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
但是,
若與公共事務全無關係,
而只是嘲諷私人(並非政治或公眾人物)的問題,
則難免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在此,
以裸露某個神明生殖器官而嘲諷某宗教時,
縱使嘲諷者是無神主義者,
也應該以「同理心」作為極端言論的界限,
倘若他人以父母生殖器官而嘲諷自己時,
究竟自己能否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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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華民國盜用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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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賦予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使所有人民可以盡情的對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彼此能夠充分交換意見與辯論,
藉此國民或立法者方能吸取各種來源的資訊,
進而作成儘可能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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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說支持香港爭取普選, 一面批評台灣太陽花學運,
很明顯是自相矛盾的。
馬英九總統昨天批評:
「最近這一、兩年來,出現了一些激烈非法,
甚至霸占政府機關的抗爭手段,
否定了不同意見者的合法權益。
這樣不民主的行為,
不僅讓社會出現不必要的對立,
也讓不少法案在國會受到少數杯葛而無法審議。」
他所指的,自是今年三月的太陽花學運。
[ 相關 ] 台灣民主為何非常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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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陽花運動」中,
人們頻繁而帶有批判色彩地提及了
「跨海峽政商網路」和「兩岸權貴階級」等詞。
[ 相關 ] 臺灣的「太陽花運動」和「多數」群體的意義[若林正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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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國家造成台灣的國際稱呼不公不便不實,台灣人不願意默認接受 ]
任何國家在中國(一個中國政策)壓力下的外交政策,
更改台灣稱呼將台灣公民稱呼為中國公民
導致台灣的國際稱呼不公、不便與不實,台灣人不願意默認接受。
——>
[ 相關 ] 爭台灣正名 瑞士台僑連署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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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社會不壓制言論,
但授予不同類型的人不同的地位。
睿智、善解人意的學者被帶着崇高的敬意傾聽。
諷刺作家被帶着一知半解的半尊重不尊重傾聽。
種族主義者和反猶分子被隔着斥責和不齒傾聽。
人們必須用自己的行動換取被認真傾聽的機會。
《查理周報》的大屠殺應該是一個終結言論準則的時機。
它也應該提醒我們在法律層面容忍冒犯性的聲音,
即便我們在社會層面有所鑒別。
[ 相關 ] 我不是查理[ 戴維·布魯克斯, 紐約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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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和昔日仇人共匪密謀永久竊台 ]
中華民國對台治權法源,
係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委託入台接受日軍投降,
不是授予統治權更非主權, 只是工廠警衛的角色,卻騙台灣人說是老闆。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晚上十點三十分授權的東京盟軍總部解散,
領土詐騙案就破局, 但台灣人沒出聲;
舊金山和約第六條雖給中華民國從台灣撤軍九十天的寬限,
其「治權」也在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就過期,卻賴著不走,
還和昔日仇人共匪密謀永久竊台。
[ 相關 ] 誰曾提案把台灣納入中華民國? [ 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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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決定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所以一九五二年才是台灣元年。
那麼二○一一年就是台灣六十年。
剛好一甲子。恭喜!
[ 相關 ] 慶祝台灣獨立一甲子[多田惠,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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