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治化

 

校園法治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5.htm

◎ 黃佳平

自民國八十四年的釋字三八二號解釋

至今已逾十五個年頭,

日前的釋字六八四號解釋

終於使大學更貼近於法治國家的理想之中。

學校教育除了傳授各科專業知識外,

同時亦負有公民教育的重責,

使人能在此制度之內,

學習知識以在社會之中安身立命之道。

然而在過去威權統治的政治氣氛,

與資本主義積累要求服從的勞動力,雙重壓迫之下,

學校教育所傳遞的價值多為服從、紀律,

而缺乏認真論理的機會。

日前萬能科大學生

依據校規向校方申請社會人文社遭到刁難,

幾經爭取後竟遭校方記過甚以威脅要退學處分。

一九九五年,

台灣師範大學曾因「主張台灣獨立違反法令」為由,

禁止學生申請成立「台灣文化研究社」,

任意解散學生社團。

兩年前,更曾因校方不顧學生意見,

而任意變更選課制度,

而導致上百名學生包圍行政大樓的抗議行動出現。

在部分大學之中,

亦常聽聞會議中學生代表尚未充分表達意見,

即遭主席制止,逕行結論的場面。

這些案例,凸顯了即便在大學裡,

行政教學單位,

連對於正當程序的認識都還有待努力,

遑論較為抽象的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概念。

有論者擔心,

此後師生關係恐怕會更加緊張。

但,學校本來就包含在社會中,

法律訴訟更是每個人或多或少會接觸的議題。

如果能趁此機會

特別權力關係保護傘撤去,

使校方未來在行政上必須更加仔細謹慎,

那麼此舉不啻使我國校園更貼近法治國的理想

同時也更能發揮學校做為教育機構的效果。

 

(作者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研究生)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4.htm

◎ 陳玉奇

有關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新聞,

清大教務長陳信文的報導指出:

「學生如果選不到課、

對成績有意見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讓人感覺『小題大作』。」

這樣的說法,

本人身為解釋聲請人之一,

認為有必要予以說明。

首先,

本人一向認為

大學有權對「選課、成績評分方式」自行規定,

此為大學自治之範疇。

然而,

這不等於大學有權

「以違反行政法法理之方式」

在其自治範圍內恣意妄為。

大學自治不等於大學「有權亂治」,

大學自治仍應遵守行政法法理。

畢竟,

大學不僅是研究機構,亦為教育機構,

倘若一個教育機構「自己都不守法」,

我們如何期待被此教育機構教育的學生能夠守法?

其次,

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重點,

在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亦即,要把目前實務界

「只要非涉及退學,侵害即不存在」

的錯誤認知打破。

此點,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已清楚說明。

最後,

本人的個案,重點其實不在選課遭否決,

而在台大校方出爾反爾,

公然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本人根據台大的「電腦選課系統」選得某一課程,

其後校方竟自行否決

「自己電腦選課系統的選課結果」。

換言之,

遊戲規則是台大訂的,

選課結果出爐竟然翻臉不承認的也是台大,

試問:

如此違反誠信原則的學校

如何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

因此,

本人強調的不是學生有權

「任意干預校方的選課制度」,

而是校方必須遵守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

尊重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下所產生的選課結果。

縱然有所缺失,

仍應保障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並透過日後改善來彌補,

而不是高舉大學自治的旗幟,

並以釋字三八二號解釋為擋箭牌

來「踐踏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本人並非不願透過其他機制救濟,

而是在窮盡申訴管道後,

才提起行政訴訟乃至大法官會議解釋。

以上說明,

盼社會對釋字六八四號解釋

及本人個案能有所了解。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