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租界

萬能租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7/today-o12.htm

◎ 沈昌億

台灣有民主的社會,但是校園呢?

例如近日萬能科技大學的新聞:

有學生只是想要成立社團而已,

就遭到校方「霸凌」

——侵害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受教育權

為什麼不可以叫「邊緣之聲」?

為什麼一定要有八個不同系的學生?

為什麼一定要有其他人申請創社時,

才可以一起向上審核?

或許有人會說

「台灣是自由的社會,不爽可以轉學啊,

沒有人會逼你留」之類的話。

然而,

台灣除了自由之外,還有「法治」:

不僅是普羅大眾,其執行者,

甚或制定者亦須遵守。

試問:

萬能科大是哪一國的租界?

不然校方憑什麼用刁難、記過與施壓

強迫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等手段

侵害其言論與結社自由?

《憲法》第十一條及十四條

分別保障人民享有前述之權利,

但校方有尊重邱智彥受憲法保障的人權嗎?

就此事而言,顯然沒有。

而且,

有矛盾的並非受教育權自由權

而是威權人權

公關人員收到陳情書後

沒有對此事作任何說明,

只表示願意和邱智彥在校內私下溝通。

「關門打小孩」的心態,實不可取。

(作者為高中生)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o4.htm

◎ 陳玉奇

有關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新聞,

清大教務長陳信文的報導指出:

「學生如果選不到課、

對成績有意見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讓人感覺『小題大作』。」

這樣的說法,

本人身為解釋聲請人之一,

認為有必要予以說明。

首先,

本人一向認為

大學有權對「選課、成績評分方式」自行規定,

此為大學自治之範疇。

然而,

這不等於大學有權

「以違反行政法法理之方式」

在其自治範圍內恣意妄為。

大學自治不等於大學「有權亂治」,

大學自治仍應遵守行政法法理。

畢竟,

大學不僅是研究機構,亦為教育機構,

倘若一個教育機構「自己都不守法」,

我們如何期待被此教育機構教育的學生能夠守法?

其次,

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重點,

在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亦即,要把目前實務界

「只要非涉及退學,侵害即不存在」

的錯誤認知打破。

此點,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已清楚說明。

最後,

本人的個案,重點其實不在選課遭否決,

而在台大校方出爾反爾,

公然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本人根據台大的「電腦選課系統」選得某一課程,

其後校方竟自行否決

「自己電腦選課系統的選課結果」。

換言之,

遊戲規則是台大訂的,

選課結果出爐竟然翻臉不承認的也是台大,

試問:

如此違反誠信原則的學校

如何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

因此,

本人強調的不是學生有權

「任意干預校方的選課制度」,

而是校方必須遵守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

尊重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下所產生的選課結果。

縱然有所缺失,

仍應保障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並透過日後改善來彌補,

而不是高舉大學自治的旗幟,

並以釋字三八二號解釋為擋箭牌

來「踐踏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本人並非不願透過其他機制救濟,

而是在窮盡申訴管道後,

才提起行政訴訟乃至大法官會議解釋。

以上說明,

盼社會對釋字六八四號解釋

及本人個案能有所了解。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