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憲法法院裁定對《日韓請求權協定》訴訟不予受理

 

2015年12月23日

http://tchina.kyodonews.jp/news/2015/12/111589.html

 

韓國憲法法院裁定

對《日韓請求權協定》訴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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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社首爾12月23日電】

韓國憲法法院23日沒有就1965年

日韓邦交正常化時簽署的《日韓請求權協定》

是否違反了憲法做出判斷,

以“不具備起訴條件”為由裁定對相關訴訟不予受理。

 

  《日韓請求權協定》規定

日本政府向韓國政府無償提供3億美元、有償提供2億美元,

以此解決兩國及國民間的所有索賠權問題,

1965年6月22日簽署之後“不能再提出任何主張”。

 

  殖民地時代被動員到日本的軍屬的遺屬

於2009年向韓國憲法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日韓請求權協定》侵害了財產權,違反了憲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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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6月22日

《日韓請求權協定》

簽署之後“不能再提出任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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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光州高院二審仍判三菱重工賠償女勞工方

 

2015年06月24日

http://tchina.kyodonews.jp/news/2015/06/100186.html

韓國光州高院二審仍判三菱重工賠償女勞工方

韓國光州高院二審仍判三菱重工賠償女勞工方

6月24日,韓國光州高等法院就前

“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向三菱重工索賠一案作出二審判決,

維持原判,要求被告支付賠償款。

原告及其支持者在勝訴後歡呼。

(共同社)

韓國光州高院二審仍判三菱重工賠償女勞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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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社光州6月24日電】

有關太平洋戰爭末期在三菱重工的名古屋市軍需工廠等地被強迫勞動的

前“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韓國籍女性及遺屬等5人

在韓國起訴該公司索賠一案,

韓國光州高等法院24日維持了原告勝訴的一審判決,

要求三菱重工支付賠償款。

 

  在韓國的高等法院審理的戰後索賠案中,這是第三起日企被判賠案。

 

光州高等法院否定了1965年《日韓請求權協定》中規定的

韓國人個人索賠權失效這一日韓兩國政府見解,判斷索賠權存在。

 

  日韓兩國政府以22日迎來的邦交正常化50週年

為契機開始努力修復兩國關係。

 

但是,除了慰安婦問題以外,

韓國司法方面存在著不少

認為許多原挺身隊隊員和原勞工的索賠問題未解決的聲音。

 

單通過政府間談判解決歷史問題日益困難。

 

  審判長洪東基認定,

原挺身隊隊員被欺騙說“能學習”而在惡劣環境下被迫勞動,

判定三菱重工方面的行為是

趁日本政府對朝鮮半島非法殖民統治之機

進行的反人道主義行為”,

表示《日韓請求權協定》中

並沒有對因此引發的個人索賠權如何處理做出規定

 

  判決算給每位原挺身隊員的賠償款為1億(約合人民幣56萬元)至1.5億韓元,

命令被告支付原告5人共計約5.62億韓元。

 

  原告梁錦德(84歲)等人此前也在日本起訴,

但法院認為索賠權失效,因此敗訴。

 

不過,2007年名古屋市高等法院認定,

被告負有承擔“強征勞工、強迫勞動和未付工資”等

非法行為的責任

 

  韓國最高法院2012年認定在《日韓請求權協定》中

原勞工的索賠權沒有失效,因此梁錦德等人在韓國起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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