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訪》洪英花︰守憲護憲 不當啞巴 還要講更大聲

 

《星期專訪》

洪英花︰守憲護憲

不當啞巴 還要講更大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3/today-p7.htm

洪英花。(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賴仁中/專訪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士林地院接獲高等法院函文,

告知暫不用對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法官進行評量,

洪英花是暫免評量對象;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擱置洪英花等三人的免兼庭長案。

洪英花說,沒想到司法院高層更異後,

新任者對上述函文與決議視而不見,馬上啟動整肅她的行動。

她認為,整件事是政治坑殺,就為了殺雞儆猴,

因為她敢講話,無所懼,把她打壓下來,

以後沒人敢講話,達到牽制言論自由的目的。

遭免兼士林地院庭長後,洪英花表示,

即使只是法官,仍不退縮,今後「還要講得更大聲」。

記者問:司法院認定你不適任庭長,

理由之一是案件維持率較低,接受嗎?

五年庭長任內成績如何?

洪英花答: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我以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之例,

說明我做了些什麼。

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士林等七所法院奉示試辦流管制度,

因為法院最讓人詬病的就是積案,

流管制度想要解決案子太多的問題。

作法是把法官分前後段,

前段有四名法官、包括我這個庭長,

除少數在押、有急迫性的案子外,

其他案件都先分給我們審查,我們對案件著重在調解,

如果被害人願意給被告機會,

又未違反社會價值觀感與認同的話,

我們就儘量協助兩造和解,鼓勵被告自白,

讓他們有自新機會,也讓被害人得到補償,

實踐「修復式正義」。

辦案自決率九成七

我們等於在第一關先辦案、先調解,讓糾紛獲得解決。

過去士院一名法官平均月收二十四至二十五件案子,

試辦之後,減為一個月只收五件。

辦案當中,我以身作則,自決率達九成七,

也就是我個人如果辦理一百件案子,

只有三件送給後面的法官;其他法官自決率也九成以上。

我們的服務,只有當事人與調解委員會看得到,

包括他們認為我開庭態度懇切,盡力為兩造設想。

問:工作成績除了數據顯示,有沒有得到實質肯定?

答:

獲得立法院肯定,立法院九十八年本來要凍結士院預算,

因為有學者質疑花蓮的被告比較有人權,

士林的被告沒人權,表示花蓮法官辦一件案子三十幾天,

士院要一百多天,辦案日數過久、積案過多,

但由於我們試辦流管使結案日數縮短、

裁判品質提升,立院就不凍結預算了。

士院前後任院長也都肯定,

前院長吳水木(現為台北地院院長)稱許我「善盡職責」,

還說試辦成績「任何人聞之,莫不驚嘆」,

現任吳景源院長則說我

「績效卓著,希望洪庭長繼續帶領審查庭。」

問:你是懷疑司法院針對你,還是有依據?

答:

我去年十一月三十日,

寫聲請書給司法院長賴浩敏和秘書長林錦芳,

請他們注意七月二十八日司法院人審會的決議,

決議是擱置免兼庭長案,進行通盤檢討;

之前七月十四日,就有人審委員提出應通盤檢討,

所以二十八日做成擱置決議。

批違反人審會決議

人審會是法定組織,決議是有拘束力的,

但他們違反決議,十一月二十二日將免兼案提會審議。

同一天,

我投書評論大法官六六五號解釋罔顧人權尊嚴的文章刊出,

竟然這麼巧?

我覺得是吃相難看。

將來我打控告賴浩敏的國賠官司,

會聲請人審委員出面,

作證七月十四、二十八日人審會附帶決議的情況。

還有,

司法院去年十一月四日公佈

新的「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先不討論新要點仍有改善空間,

起碼規定,除由高院法官評量一審庭長,

還要增加同院院長與法官的意見,

但這次仍把舊的評量拿出來,

好像不管怎麼樣,就是要我免兼,若用新要點,

他們可能怕本院同仁都很挺我,弄不掉我。

此外,高院奉司法院指示發函,

告知上級審法院暫停對試辦流管法院的審查庭法官評量,

它的用意是,流管制度的重心放在我們自己結掉多少案子,

應有另一個專門的考評,來了解我們流管做得好不好,

但我還是被放進評量名單裡。

多數暴力政治坑殺

我自認操守各方面禁得起檢驗,

辦案不分藍綠,盡心盡力,

所辦案件都可攤開在陽光下檢視,

如今這樣對我,除了政治坑殺,

我找不到其他理由。

問:人審會通過你免兼庭長,司法院說與高層無關,你的看法?

答:

我先說當天會議情形,有人審委員跟我說,

有五位委員仗義執言,

提出不要因為我過去從政就認為不適任,

意思是要切割,結果媒體報導出來不是這樣,

我認為司法院有人故意亂放消息。

也有委員後來說,審查的時候,

不知道我辦理流管的績效,沒有討論就投票了。

這真的是多數暴力,而且是「甲級動員」,

都是官方主導,另一半遴選委員很多也不敢不投,

會怕啊,怕不投上面會知道啊。

問:妳是法院庭長,不是院長,為何非要換掉妳?

答:

殺雞儆猴。

我比較敢講話,不計後果主張

「台北地院違法更換法官」、

「扁案一審判決自始無效」、

批評司法院等,共發表九篇文章,

他們很困擾。

但守憲護憲是司法人的天職,如果不講,

要讓憲法、司法沉淪、崩盤嗎?

我出來講,是法律人和知識份子的良心。

德國教授許迺曼(Schneiman)

到政治大學法律系演講時,

就教導學生:

「法律人不可以當聾子、當啞巴」。

我敢講敢寫才被砍

結果他們今天拿刀砍我,打的主意是,

洪英花這麼敢講,都把她砍下來,以後誰還敢講。

事實上我敢講敢寫,有人制止也不理會,

後來的確有法律人也敢出來投書了。

當初制止我的是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

在我發表第一篇文章之後,但他只是勸我,

沒有整肅我啊!

比起來,現在更恐怖,目的就是牽制言論自由,

不希望我再出聲,製造寒蟬效應。

前年傳出,

馬英九批評我

「法官不可對別的法官指指點點」,

我要他出來辯論,

他馬上澄清未對我的談話有任何評論,

我想他是不得已,怕我告他;

如今我受到這樣待遇,

我懷疑若不是馬英九遞條子,

就是他們揣摩上意。

至於從政,是我的原罪,

但我在國民大會

主張國會全面改選、解除戒嚴、總統直選,

主張改革開放的,而且從政讓我了解民間,

更有同理心,是正面的淬鍊和歷練,

常聽人說法官躲在象牙塔裡辦案,

不食人間煙火,我認為法官要和社會脈動結合,

不能自築一道牆,和外界隔離。

問:目前心情如何,還要不要發聲?

整肅製造寒蟬效應

答:

我的感覺是,自己競競業業,案案斟酌,

奉獻司法,當然這是天職,不需要獎賞,

可是也不能「用完就丟」啊!

他們勢力這麼的大,

司法本身又是冷漠封閉的官僚體系,

司法人比較拘謹,沉默者多;

雖然很多人支持我,但不知道要如何站出來,

一站出來可能面臨同樣命運,就是被「打到趴」。

你看周占春事件,再到現在,

理念和我相同的人,都很悶、很苦。

今天這事和換法官事件一樣,

很多是很專業的東西、專業的術語,

司法人才懂,民眾不是那麼了解,

讓他們有了上下其手的空間,

所以一定要讓司法人事制度陽光透明,

制度健全了,才能防杜有權者,

假借任免來迫害言論和審判。

正氣勇氣要留下來

這事一度讓我灰心,

原本想退休,去德國讀書,

不過很多人鼓勵我繼續留在體制內從事司改,

最高法院一名學長說:

「你如果離開體制,此後沒有人敢再出來發言了」。

所以我不再氣餒,正氣與勇氣要留下來,

不然正中對方下懷,我會堅持下去,

繼續奮戰,要發得更大聲。

問:對司法的未來有無期許?

答:

司法人要執法守法,司法行政機關也是,

今天司法院違反法律正當程序,

不足為人民表率,

要談司法改革,這就是首要,

沒有建構好法官人事制度,

法官人格將遭侮蔑和踐踏,

奢談如何保障司法正義和人民的訴訟權。

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 司法院續任庭長機制應速法制化 以確立庭長任期制

 

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

司法院續任庭長機制

應速法制化

以確立庭長任期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9/today-o3.htm

◎錢建榮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錢建榮2010/12/28

 

司法院日昨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

免兼包括洪英花庭長在內的三位庭長

洪英花庭長則始終質疑司法院的免兼標準不明

並強烈質疑司法院的政治打壓動機。

筆者認為其質疑並非毫無道理。

其實此項免兼庭長議案早自今年7月份即提出,

所以被上屆人審會擱置討論的主要原因在於,

有人審委員發現全國超過百位以上的一、二審庭長

任期早已屆滿卻仍違法連任或續任,

尤其行之有年的庭長續任審查制度,

是跳過司法院長及人審委員的職權,

形同違法續派庭長。

面對這場「史上最大的違法續任庭長」風波,

人審會因而決議待司法院於今年底以前,

研議庭長連任及續任是否送人審會審議同意,

再一併討論本案。

早在施啟揚、翁岳生前院長年代,

司法院為解決庭長沒有任期限制

的「庭長終身職」現象。

於1995年間以行政命令

明定地方法院庭長職期以3年為限,

高等法院庭長職期以4年為限,

且僅得延長一次。

其後歷經改革色彩濃厚的呂太郎、周占春前後兩位處長,

陸續將諸多一、二審的「萬年庭長」免兼,

不少免兼庭長的法官因而提起連串訴訟,

對於兩位人事處長有諸多不滿,

兩人卸任處長回歸審判後,

成為諸多資深庭長、法官的眼中釘。

2002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9號解釋,

除確認受終身保障的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

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外,

並要求有關庭長遴選及任免等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為宜。

然而司法院始終不理會大法官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執意以行政命令規範庭長的任免,

並先於2000年7月28日

將「僅得延長一任」的規定,

修正為「得連任」但無連任次數之限制,

至此「庭長任期制」已名存實亡。

這也是何以幾乎每屆

由全國法官票選產生的所謂民選人審委員,

均不約而同的要求

司法院貫徹庭長任期制的緣故。

不願法制化的結果是,

上述行政命令對於連任次數的修正

忽略銜接及過渡期間的問題,

導致於2000年無連任次數限制的行政命令

發布前所派任的庭長,

其任期早已屆滿而不得連任,

自不能適用修正後無連任次數的規定。

然而司法院卻違法適用其後的行政命令,

逕自延長一、二審庭長的任期,

導致擔任六年及八年以上的庭長比比皆是。

尤其更大的違法風暴是,

不論是否於2000年前後所派任之庭長,

其任期3年或4年屆滿後,

長久以來的制度竟然係由司法院依自頒的行政命令,

組成所謂「職期審查委員會」來決定是否連任或續任,

不須經由司法院長於任滿後重新派任,

更不須經由人審會審同意,

此種「一經派任,無限連任」的方式,

顯然架空司法院長與人審委員「共享」的庭長派任權,

明顯違法。

更別說職期審查委員究竟如何決定庭長續任與否的標準,

多年來人審會不是無從檢驗,就是不堪檢驗,

若說審查委員是憑其一己好惡投票亦不為過。

無怪乎僅兼任五年的洪庭長

會提出免兼標準不明的質疑,

而其中也有表現良好的庭長被無端免兼,

但遭法官詬病連連的庭長

卻能安於其位十餘年之久,

更是法官普遍對司法院不滿的重要原因。

據瞭解,現行一、二審有超過百餘位

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都有違法連任的疑義,

司法院雖終能從善如流,

於今年11月間修正有關庭長職期審查的行政命令,

確立庭長連任應提出於人審會審議同意,

也將是否續任的標準相對明確化。

然而司法院卻不顧上屆人審會的決議,

堅持不願於今年底

將全部任期屆滿的庭長提出人審會審議,

以解決百餘位庭長違法連任及續任的既成事實,

仍然僅象徵性的想以免兼三位一審庭長的方式,

來換取其他百餘位庭長,

尤其改革重心的二審庭長的續任。

違法就是違法,

即使行政命令修正也未能治癒庭長違法續任的事實,

司法院如果要根本解決長期的「違法續任」事實,

斧底抽薪之道就是將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一律免兼,

進一步創造「庭長任期制」的新契機。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