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 15:46
http://www.storm.mg/article/70297
劉芮菁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作出732釋憲文,
但美河市地主收到的大法官蘇永欽意見書,
卻與首次公告的有出入。
(取自維基百科,Rico Shen攝/CC BY 4.0)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
立委限期一個月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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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今質疑司法院副秘書長張瓊文,
司法院官網疑變造美河市釋憲案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也透過立委尤美女提案,
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律師黃帝穎25日於臉書透露,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
增加「至於另一個原因案件(媒體所稱的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
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等文字。
黃帝穎質疑司法院企圖排除美河市地主,
痛批此舉將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作出判決及公告後,
竟被發現更改大法官蘇永欽意見書內容。
(黃帝穎臉書)
黃帝穎說,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案強徵民地的部分法規違憲,
原地主擬提再審求償,但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罕見透過媒體,
暗指美河市案不得再審,企圖干預再審個案,
如今遭人發現,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將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張瓊文回應,
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與地主收到的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內容不一樣確實不太合適。
但意見書和判決書不同,判決書有再審等法律時效性,
必須即時寄出,不能更動;而意見書在公告後,
法官還會微幅修正再寄給當事人,因此這不是影響個案。
尤美女批評,
意見書對外公告後就有一定效力,難道可以隨意更改?
況且大法官意見書直接宣布美河市不在釋憲範圍,
等同宣告不能再審,如此將影響人民權利,
難道可以隨意更改?
對此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林瑞斌解釋,
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審理結果須做成主文、解釋理由書和意見書,
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書記處則表示,
個別大法官會再調整個人意見書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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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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