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非毗鄰地 不在違憲範圍

2015-10-01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19982

 

蘇永欽:非毗鄰地 不在違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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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郭逸、郭安家、張安蕎/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做出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

宣告「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等三規定違憲,

聲請釋憲的一八二位捷運新店線聯開案「美河市」地主

喜出望外,

認為有助再審爭取補償;

但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卻指出,

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

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

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指出,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地主委任律師顧立雄氣憤表示,蘇的言論干涉審判,逾越職務範圍。(資料照)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指出,

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

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

地主委任律師顧立雄氣憤表示,

蘇的言論干涉審判,逾越職務範圍。

(資料照)

 

美河市地主委任律師顧立雄對此氣憤表示,

大法官僅可審查抽象的法規,

最終審判權仍在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手裡,

蘇永欽的言論干涉審判,且逾越職務範圍,應立即道歉。

 

原地主更是氣憤難平,

被徵地四百多坪的楊正吉獲知訊息後難過到說不出話,

無法受訪。

 

顧立雄:蘇逾越職務 應立即道歉

蘇永欽昨在林錫堯等四位大法官惜別會指出,

媒體九月二十五日報導的

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美河市徵地違憲案」內容,

「沒有一家是對的」。

 

他表示,

大法官認定捷運徵收的毗鄰地

如非做為交通用途,不應徵收,否則違憲,

但「大眾捷運法」等法條規定可以徵收,

因此宣告相關條文違憲;

至於美河市案所聲請釋憲的土地,並非毗鄰地,

因此不能翻案再審;

另案聲請釋憲的捷運萬隆站地主,雖為毗鄰地,

但確實做交通用途,也不屬違憲範圍,

沒辦法聲請再審。

 

蘇永欽說,

大法官釋憲不討論個案,只對聲請釋憲案進行抽象審查;

當初發現北市府徵收美河市和萬隆捷運站土地時,

所適用的「大眾捷運法」等法條有違憲疑慮,

因此受理釋憲案,做出所適用法條違憲的解釋,

非指個案違憲。

 

顧立雄質疑蘇永欽不該評論個案,

他批評蘇身兼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雙重身分,

卻對欲聲請再審的個案評論,

且發言幾乎與捷運局雷同,

已干涉行政法院審判,應公開道歉。

 

美河市原地主之一的蘇高雪嬌痛批:

「司法可以這樣朝令夕改嗎?」

當初徵收時官員說是做為捷運用地,

低價徵收後,卻蓋一堆房子高價出售,

太不合理了!

 

自救會將持續抗爭,不排除走上街頭。

 

此案被徵收的土地約一.九萬餘坪,

地主主張應按現價收購,爭取約二八五億元補償金。

 

李永然:是否毗鄰地 須逐一釐清

律師李永然則指出,

美河市案涉及逾百位原始地主被徵收的土地,

每位地主原有土地是否為毗鄰地,情形可能各有不同,

須逐一釐清判斷,

如有地主認為自己被徵收的土地

屬於大法官認定違憲的解釋範圍內,

就可檢具相關資料聲請再審。

 

北市捷運局上週五聲明指,

美河市案以「交通用地」徵收開發土地,

並依法變更,並未違法;

捷運局長周禮良昨重申,

美河市案開發過程全部遵照「大眾捷運法」及都市計畫變更,

地主聲請再審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他無從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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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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