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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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非毗鄰地 不在違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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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郭逸、郭安家、張安蕎/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做出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
宣告「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等三規定違憲,
聲請釋憲的一八二位捷運新店線聯開案「美河市」地主
喜出望外,
認為有助再審爭取補償;
但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卻指出,
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
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
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指出,
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
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
地主委任律師顧立雄氣憤表示,
蘇的言論干涉審判,逾越職務範圍。
(資料照)
美河市地主委任律師顧立雄對此氣憤表示,
大法官僅可審查抽象的法規,
最終審判權仍在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手裡,
蘇永欽的言論干涉審判,且逾越職務範圍,應立即道歉。
原地主更是氣憤難平,
被徵地四百多坪的楊正吉獲知訊息後難過到說不出話,
無法受訪。
顧立雄:蘇逾越職務 應立即道歉
蘇永欽昨在林錫堯等四位大法官惜別會指出,
媒體九月二十五日報導的
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美河市徵地違憲案」內容,
「沒有一家是對的」。
他表示,
大法官認定捷運徵收的毗鄰地
如非做為交通用途,不應徵收,否則違憲,
但「大眾捷運法」等法條規定可以徵收,
因此宣告相關條文違憲;
至於美河市案所聲請釋憲的土地,並非毗鄰地,
因此不能翻案再審;
另案聲請釋憲的捷運萬隆站地主,雖為毗鄰地,
但確實做交通用途,也不屬違憲範圍,
沒辦法聲請再審。
蘇永欽說,
大法官釋憲不討論個案,只對聲請釋憲案進行抽象審查;
當初發現北市府徵收美河市和萬隆捷運站土地時,
所適用的「大眾捷運法」等法條有違憲疑慮,
因此受理釋憲案,做出所適用法條違憲的解釋,
非指個案違憲。
顧立雄質疑蘇永欽不該評論個案,
他批評蘇身兼司法院副院長和大法官雙重身分,
卻對欲聲請再審的個案評論,
且發言幾乎與捷運局雷同,
已干涉行政法院審判,應公開道歉。
美河市原地主之一的蘇高雪嬌痛批:
「司法可以這樣朝令夕改嗎?」
當初徵收時官員說是做為捷運用地,
低價徵收後,卻蓋一堆房子高價出售,
太不合理了!
自救會將持續抗爭,不排除走上街頭。
此案被徵收的土地約一.九萬餘坪,
地主主張應按現價收購,爭取約二八五億元補償金。
李永然:是否毗鄰地 須逐一釐清
律師李永然則指出,
美河市案涉及逾百位原始地主被徵收的土地,
每位地主原有土地是否為毗鄰地,情形可能各有不同,
須逐一釐清判斷,
如有地主認為自己被徵收的土地
屬於大法官認定違憲的解釋範圍內,
就可檢具相關資料聲請再審。
北市捷運局上週五聲明指,
美河市案以「交通用地」徵收開發土地,
並依法變更,並未違法;
捷運局長周禮良昨重申,
美河市案開發過程全部遵照「大眾捷運法」及都市計畫變更,
地主聲請再審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他無從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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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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