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不活該

 

周占春不活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9/today-f2.htm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起訴法官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馬上引發政治性的聯想,

不是沒有緣由;

此案重點在周占春不在劉麗英。

因為周占春審理二次金改案,

判決所有被告「全部沒罪」,

當然觸了「馬統」及「馬統」司法的逆鱗,

這下以微罪追殺,

連周占春都以「不方便揣測」

做為不肯定下的肯定,

這叫空谷足音,

益發令人揣測。

其實在台北地院自律委員會早做出判決,

認定

「檢察官並未將此案證人列為秘密證人,

周占春無疏失,決議不懲處。」

依地院自律委員會判定,

問題出在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因之犯了兩個錯:

第一個錯是,

該起訴的是此案的檢察官不是法官,

保護秘密證人明文規範在〈證人保護法〉,

周占春表示檢方未依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

故而證人不能秘而不宣;

第二錯是,

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此條例針對的是「各查緝機關、單位」,

保護證人當然責在檢調,

至於用「檢舉人身分保密個人資料保護」入罪,

但調查局以此做過「專案報告」,

可見檢調責任比法官大。

周占春案看來是檢察官對付周占春法官,

但也見其心虛,

否則如何會「建議法官宣判時宣告緩刑」?

所以發動此案目的在羞辱周占春。

問題是,

檢察官槓上的不只周占春「一人」,

而是法院整體,難怪有高院法官指出,

這是檢察官以行政權迫害司法權云云。

官司打到最後,結果不卜可知,一定是判無罪。

更值得觀察的是,

當初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也替周占春說話,

認為法官辦案,卷證太多難免疏失,

所以不應苛責周法官,最該批判的是律師。

這位檢察官已看到檢法大戰下,

地檢署佔不到便宜,

死在火線的可能是他本人。

可喜的是,檢調終於分家,「

二位」不再「一體」。

另一方面法官大人們

不知道有沒有從中得到教訓?

獨立審判一旦牴觸了「馬統」

及「馬統們」的檢調機制,

就會受到反噬;

與其被秋後算帳,

不如建構獨立審判的權威,

看「馬統」及「馬統們」還敢如此橫行?

 

(作者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誇大白鴻森病情 中榮名醫被求刑

 

誇大白鴻森病情

中榮名醫被求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1/today-so2.htm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

國民黨籍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

因貪污案被判刑3年10個月定讞,

原本去年5月應入監執行,

但他在台中榮總醫師張燕

多次提供診斷證明書下,

再三拖延入監,甚至潛逃至中國;

彰化地檢署認為張燕提供不實診斷書,

昨依偽造文書罪嫌將張提起公訴,

具體求刑1年6個月。

檢指張燕讓白得以拖延入監

起訴書指出,98年5月,

檢方首度要求白鴻森到案執行,

但當時白仍具議長職務且正值開議,

無法強制拘提,直到他被解職後,

要求他於去年6月5日到庭,

他卻在當天凌晨因急性冠心症住進

彰化秀傳醫院加護病房,

並於8月初轉至台中榮總,

由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張燕

為他做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去年10月起,檢方3度要求白鴻森到庭執行,

但因白出具張燕開出的診斷證明書指出

「病患仍需住院治療,否有性命不保之虞」,

甚至張燕還親自陪白出庭,證明白「病況嚴重」,

檢方基於信賴醫師專業考量,

多次延後入監時間,

沒想到,

白鴻森去年12月13日從醫院逃跑,

潛逃中國。

診斷出性命恐不保 太誇張

起訴書根據證人指出,

白鴻森在中國時每天走路運動2、3個小時,

都不必他人攙扶,

因而懷疑張燕協助白鴻森拖延入監,

故將白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

全送交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根據鑑定報告,

張燕開立的兩張診斷證明書都出現「不合情理之處」,

例如,已不必使用正壓呼吸器,

卻還聲稱白鴻森需持續住院使用;

報告書更直指診斷書中

「否有性命不保之虞」應屬較「誇大」之說法;

去年11月16日,

白鴻森出庭前連續使用

靜脈輸注血管擴張劑、氧氣、心電圖等,

報告書也指出是

「以誇張動作出庭,回院即移除,不合醫療常情」。

檢方指出,根據這份鑑定報告,

認為張燕確實涉嫌透過偽造文書方式

來幫助白鴻森規避入監,

審酌他身為專業醫療人員,

竟多次出具不實醫院函文及診斷證明書,

誤導檢方判斷,

進而使受刑人趁隙偷渡出境,

請法院依法量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