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不活該

 

周占春不活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9/today-f2.htm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起訴法官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馬上引發政治性的聯想,

不是沒有緣由;

此案重點在周占春不在劉麗英。

因為周占春審理二次金改案,

判決所有被告「全部沒罪」,

當然觸了「馬統」及「馬統」司法的逆鱗,

這下以微罪追殺,

連周占春都以「不方便揣測」

做為不肯定下的肯定,

這叫空谷足音,

益發令人揣測。

其實在台北地院自律委員會早做出判決,

認定

「檢察官並未將此案證人列為秘密證人,

周占春無疏失,決議不懲處。」

依地院自律委員會判定,

問題出在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因之犯了兩個錯:

第一個錯是,

該起訴的是此案的檢察官不是法官,

保護秘密證人明文規範在〈證人保護法〉,

周占春表示檢方未依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

故而證人不能秘而不宣;

第二錯是,

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此條例針對的是「各查緝機關、單位」,

保護證人當然責在檢調,

至於用「檢舉人身分保密個人資料保護」入罪,

但調查局以此做過「專案報告」,

可見檢調責任比法官大。

周占春案看來是檢察官對付周占春法官,

但也見其心虛,

否則如何會「建議法官宣判時宣告緩刑」?

所以發動此案目的在羞辱周占春。

問題是,

檢察官槓上的不只周占春「一人」,

而是法院整體,難怪有高院法官指出,

這是檢察官以行政權迫害司法權云云。

官司打到最後,結果不卜可知,一定是判無罪。

更值得觀察的是,

當初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也替周占春說話,

認為法官辦案,卷證太多難免疏失,

所以不應苛責周法官,最該批判的是律師。

這位檢察官已看到檢法大戰下,

地檢署佔不到便宜,

死在火線的可能是他本人。

可喜的是,檢調終於分家,「

二位」不再「一體」。

另一方面法官大人們

不知道有沒有從中得到教訓?

獨立審判一旦牴觸了「馬統」

及「馬統們」的檢調機制,

就會受到反噬;

與其被秋後算帳,

不如建構獨立審判的權威,

看「馬統」及「馬統們」還敢如此橫行?

 

(作者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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