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不活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9/today-f2.htm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起訴法官周占春及書記官劉麗英,
馬上引發政治性的聯想,
不是沒有緣由;
此案重點在周占春不在劉麗英。
因為周占春審理二次金改案,
判決所有被告「全部沒罪」,
當然觸了「馬統」及「馬統」司法的逆鱗,
這下以微罪追殺,
連周占春都以「不方便揣測」
做為不肯定下的肯定,
這叫空谷足音,
益發令人揣測。
其實在台北地院自律委員會早做出判決,
認定
「檢察官並未將此案證人列為秘密證人,
周占春無疏失,決議不懲處。」
依地院自律委員會判定,
問題出在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因之犯了兩個錯:
第一個錯是,
該起訴的是此案的檢察官不是法官,
保護秘密證人明文規範在〈證人保護法〉,
周占春表示檢方未依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
故而證人不能秘而不宣;
第二錯是,
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此條例針對的是「各查緝機關、單位」,
保護證人當然責在檢調,
至於用「檢舉人身分保密個人資料保護」入罪,
但調查局以此做過「專案報告」,
可見檢調責任比法官大。
周占春案看來是檢察官對付周占春法官,
但也見其心虛,
否則如何會「建議法官宣判時宣告緩刑」?
所以發動此案目的在羞辱周占春。
問題是,
檢察官槓上的不只周占春「一人」,
而是法院整體,難怪有高院法官指出,
這是檢察官以行政權迫害司法權云云。
官司打到最後,結果不卜可知,一定是判無罪。
更值得觀察的是,
當初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也替周占春說話,
認為法官辦案,卷證太多難免疏失,
所以不應苛責周法官,最該批判的是律師。
這位檢察官已看到檢法大戰下,
地檢署佔不到便宜,
死在火線的可能是他本人。
可喜的是,檢調終於分家,「
二位」不再「一體」。
另一方面法官大人們
不知道有沒有從中得到教訓?
獨立審判一旦牴觸了「馬統」
及「馬統們」的檢調機制,
就會受到反噬;
與其被秋後算帳,
不如建構獨立審判的權威,
看「馬統」及「馬統們」還敢如此橫行?
(作者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