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投民主的實踐留下見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today-o4.htm

黃國昌

 

I always said that you could not possibly take this country into the Common Market if the majority of the people were against it, but this is handled through the Parliamentary system. (Edward Heath, 1970. )

向來以議會政治著稱的英國,

就是否應加入「歐洲共同市場」(EEC)之議題,

在面對人民要求進行公投的呼聲時,

執政的保守黨首相Heath作出了前揭的公開宣示。

當時在野的工黨,

雖然無力迫使保守黨

將英國於1973年1月加入EEC的決定交付公民投票,

然而,

在1974年國會大選時,

工黨以

「重新磋商英國加入EEC的條件並舉行公民投票讓人民決定」

為競選主軸而取得勝利,

新任的工黨首相Harold Wilson

先於1975年3月11日與EEC會員國的政府首長達成新的協議,

而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於4月9日以396:170的比數,

通過依新的條件繼續參與EEC後,

由政府主動在6月5日舉行英國第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

題目為:

「你是否贊成英國應該繼續成為歐洲共同市場的會員國」

(Do you think the UK should stay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mmon Market)?),

正反意見在英國社會高度對立,

激烈的程度使得當時首相破天荒地宣示暫時凍結

「內閣集體責任」(Cabinet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之憲政慣例,

允許其閣員公開倡議不同的立場。

呼籲選民投下贊成票的陣營,

強調

「加入EEC的決定不過是一個經濟安排」、

「絕對不會涉及主權的侵蝕」。

英國並沒有一部成文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創制複決權,

更沒有一部公民投票法協助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儘量如此,針對攸關未來經濟生活發展的重大議題,

英國人民仍然得透過政府主動舉辦之公民投票,

共同決定,共同負責。

在四十年後今日的台灣,

我們有一部憲法明文賦予人民「創制複決權」,

也有一部公民投票法在第一條

「聲稱」其立法目的為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

「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然而,

針對將深刻影響全國國人未來生活福祉之

「政府是否應與中國簽訂ECFA的議題」,

即使社會多數的民意均贊成應透過公民投票決定,

但當人民真正要求政府將此議題交付公民投票時,

卻面臨了一道道不合理的艱難障礙。

兩相對比,

暴露了

我國公民投票法第一條揭櫫的立法目的,

實際上是21世紀最大的民主法治笑話。

由十數萬人民連署的ECFA公投提案

將在6月3日遭遇第一道障礙:

公民投票審議制度。

按由人民所發動之公投,

人民本應有「議題設定權」,

然而,

公投審議制度之存在,

卻對於人民發動公投之議題設定權,

甚至是公投權本身,

造成制度設計上無可忍受之被剝奪風險。

這種公民投票審議機制最大的荒謬在於,

人民正是對政府的政策及代議政治的運作不滿,

方會耗費心力進行門檻超高的公投連署提案,

才有必要透過公投展現人民意志。

但是,

「公投審議制度」

此一怪物卻使正是

人民不滿對象的政府本身,

竟可以決定

人民可以

不可以

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公投。

借用許玉秀大法官釋字第645號的話:

「被監督者變成程序決定者,

   無疑是破毀公投的整體機能。

   公投審議制度

   嚴重地違背憲法保障

   人民行使創制、   複決權

   的制度性保障」!

在公投審議制度廢止之前

筆者懇切地呼籲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委員

尊重人民公投的權利,

即使

不願共同積極推動鳥籠公投法的改正,

不要成為公投民主

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實踐的絆腳石。

你們今日的決定,

不僅必須接受輿論的檢驗,

也終將在台灣公投實踐的歷史上,

留下永遠的註記。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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