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用刑法架空言論自由

2014-05-0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6544

 

別用刑法架空言論自由

 

◎ 蔡正皓

 

日前有網友發文建議佔領並癱瘓台北捷運

結果警方宣稱此舉已觸犯刑法一五三條的煽惑罪

甚至有人遭到約談。

 

政府對言論自由竟然藐視至此,令人咋舌!

 

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解釋中曾指出

當時的集遊法十一條第二及第三款

對還沒舉行又無「明顯而立即危險」的集會遊行,

僅憑將來可能發生惡害就加以否准是違憲的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

在美國被建立起來時,

便是區分「鼓吹違法的言論」和「著手違法」。

 

國家原則上不可處罰前者,因為說和做不同,

而「說」是喚起社會思考的最重要方式,

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就是從

危險是否重大」和

言論是否已讓危險迫在眉睫」兩個要件,

來檢視國家可否限制某個言論

 

就「危險是否重大」而言,

只有當言論鼓吹的違法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

才能禁止該言論,

如果只是影響抽象秩序或帶來不便則不行。

 

否則像抗爭者的各種行動呼籲,

都會造成秩序影響或生活不便,

如果一概禁止,

那不只是限制言論自由,

更會掏空憲法十四條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

 

至於「言論是否已讓危險迫在眉睫」,

除非它已經鼓催立即的違法行為、有高度實現可能,

否則也不能禁止。

 

回到本次事件,首先,

網友只是指出這種抗爭作法的可行性,

讀者是否真的會實行還是未知數。

 

而且該文章完全沒有指明佔領時間、地點、計畫,

更不可能該當煽惑罪。

 

這不是個人創見,

例如台北地院九十六年易字八九七號判決,

就曾以被告的鼓動言論沒有具體計畫而判無罪。

 

就算人們真的可能佔領捷運,

也只會影響交通順暢,

根本不能說是對社會的嚴重傷害。

 

因此,

建議佔領捷運並不構成煽惑罪,

政府作法無異箝制言論自由。

 

最後,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andeis前法官

一九二七年在Whitney v. California案

不同意見書中的一段話作結,

期望政府別用刑法架空言論自由

 

真正能維護社群安全及穩定的方式

是保障人民自由討論的機會,

對於傷害的恐懼不能正當化對言論與集會的限制,

只有在有合理根據認為言論即將造成嚴重傷害時,

限制才能正當化,

因為言論自由的一個重要功能,

就是消除人民不理性的恐懼。

—————————————————————————————-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生)

—————————————————————————————————-

噴水車的國際觀

2014-04-2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4667

 

噴水車的國際觀

 

◎ 王宏恩

 

筆者整理了近五年全世界政府面對抗議群眾使用噴水車的時機。

 

英國倫敦今年才買噴水車,

但市長再三強調要有重大生命危害的暴動才能使用;

法國民眾躺下封閉機場

美國民眾靜坐封閉布魯克林大橋

警方都沒用噴水車,

直到抗議民眾衝進商店、丟汽油彈,

或比利時抗議民眾自焚時,

警方才出動噴水車;

甚至連亞洲柬埔寨民眾去年和平抗議也沒事,

直到部分民眾靠近皇宮、攻擊警察時,

官方才出動噴水車。

 

那馬英九政府及郝龍斌市長和哪一國靠近呢?

 

埃及民眾在路上唱歌抗議被噴水、

土耳其民眾和平抗議選舉舞弊被噴水、

馬來西亞路過民眾被噴水。

 

馬、郝的噴水車使用已與威權國家「齊名」。

 

別再說台灣是亞洲第一個民主國家了,都要不見了。

 

英國輿論辯論噴水車有提到三大缺點:

買水車浪費錢、

噴不到亂跑的暴力民眾、

無差別亂噴會噴到不相關的人

因此噴水車根本只能欺負和平抗議者

是反民主的工具。

——————————————————————————————————————-

(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政治所博士生)

——————————————————————————————————–

哈佛大學(Harvard)、耶魯(Yale)

———————————————–

馬江 = Harvard + Yale = KMT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