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案說起

2017-04-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7459

(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 林孟皇

自由廣場》

 

從特別費案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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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膺憲政民主、保障人權是檢察官的天職

司法國是會議第三組即將討論

檢察官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變革等問題。

對此,邱太三部長表示:法務部堅持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

因為如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

將引發政治力介入司法案件的疑慮;

而林達檢察官也主張檢察官服膺法律、追求實質正義,

行政官則服膺政策,如宣告檢察官為行政官,

等於宣告檢察官應服膺政策、執政黨。

 

這樣的論證是否合理?

 

我僅以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為例來說明。

 

話說當年國民黨、民進黨互相提告時,

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都主張是

對行政首長的實質補貼,並已形成行政慣例」。

 

高檢署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卻表示:

檢方偵辦特別費案即使可能「血流成河」

但站在法律人的立場,

不能叫我們放過那些人或放過那些案件」,

檢察官辦案全憑證據,不能違背法律專業,

許多檢察官也強烈質疑法務部長沒有資格對偵辦中個案發表意見

 

而因為檢察體系不敢、不願統一追訴標準,

以致產生「南腔北調」的亂象。

 

問題是:

特別費案涉及數十年來特別費的編列、報支、核銷等行政作為

是否已形成慣例,並牽連現任行政首長六千餘人

(如果加上尚在法律追訴期內的行政首長,將不下於數萬人)

犯罪與否的偵辦,作為刑事政策決定機關的法務部,

為何不可以就特別費問題發布一般法律意見或指令?

 

尤其依照法務部組織法規定,這本是法務部的權責範圍內事項

怎會有「法務部長沒資格對偵辦中個案發表意見」的問題?

 

在這種錯誤認知下,

造成檢察體系花費龐大的人力、物力在特別費案的偵辦上,

影響其他更重要犯罪的追訴。

 

而且從偵辦的結果來看,絕大多數案件不是不起訴、行政簽結,

就是判決無罪,而僅有極少數幕僚、機要人員被定罪,

這群人卻是最沒有處罰必要性的人

 

何況如果沒有後來《會計法》在一百年間修法,

將涉及特別費案的當事人一律予以除罪化,

查黑中心或特偵組也無力處理

這種牽連廣泛、必須仔細核對發票與帳冊的龐雜案件,

而必須除罪化後才得以行政簽結方式處理。

 

其實,檢察官是刑事政策的執行機關,

如何將有限的人力、物力配置於擇定的重點犯罪,

必須由政治部門作成刑事政策。

 

也就是說,諸如:

是否於某特定時期集中檢察資源偵辦國土保育、環保或食安的案件,

或毒品防制是採取追訴手段還是替代療法,

都必須由為政策成敗負責、接受民意監督的政治部門作成決策。

 

如此,才能如李佳玟教授所言,

在與偵查起訴有關的事務上進行各種裁量,且能夠權責相符;

而不是像目前法務部長常可透過人事權影響檢察權的行使,

卻沒有課予足夠的責任。

 

因為這種有權無責的制度設計,一旦遇到政治壓力,

很容易讓檢察官淪為政治打手

而政客就拿著「檢察官為司法官」、「檢察獨立」當擋箭牌。

 

台灣是個主權在民的國家

是個希望透過權力分立制衡來限制政府權力,

俾以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安全與幸福的憲政民主國家。

 

因此,無論是從事審判的法官,制定法律的民意代表,

或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都應有法治信仰,忠於憲法,

為民權與國家利益把關;

而行政一體的上命下從,還是必須依法行政,

不可對違憲、違法的政策莫不吭聲。

 

是以,即便我們一如多數國家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

他/她仍應具有相當的身分與職權行使的獨立性,

並以服膺人權保障、憲政民主為終極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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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是法務部的權責範圍內事項  ] 

 

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為例。

 

國民黨、民進黨互告, 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都主張是

對行政首長的實質補貼,並已形成行政慣例」。

 

高檢署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卻表示:

檢方偵辦特別費案即使可能「血流成河」

但站在法律人的立場

不能叫我們放過那些人或放過那些案件」,

檢察官辦案全憑證據,不能違背法律專業,

許多檢察官強烈質疑法務部長沒有資格對偵辦中個案發表意見

 

而因為檢察體系不敢、不願統一追訴標準,

以致產生「南腔北調」的亂象。

 

問題是:

特別費案涉及數十年來特別費的編列、報支、核銷等行政作為

是否已形成慣例,並牽連現任行政首長六千餘人

(加上尚在法律追訴期內的行政首長,不下數萬人)

犯罪與否的偵辦,作為刑事政策決定機關的法務部,

為何不可以就特別費問題發布一般法律意見或指令?

 

尤其依照法務部組織法規定,這本是法務部的權責範圍內事項

怎會有「法務部長沒資格對偵辦中個案發表意見」的問題?

 

   [ 相關 ]    從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案說起 [  林孟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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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中華民國的神話」- 據台恐怖統治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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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維持台灣人被壓迫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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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距離法治國家有多遠? 法治後才會有民主 !   ]

 

解嚴至今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

司法和警調人員的腦袋並沒有解嚴,

揮不去黨國陰影, 人權價值更形同具文。

 

少數進步法官和檢察官努力嘗試挽回司法的敗壞聲譽時,

我們不知道該感到欣慰或者悲哀。

 

 [ 相關 ]   台灣距離法治國家有多遠?[ 王美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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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的「神話據台恐怖統治72年   ]

 

(But what is Taiwan, then? ) 

台灣的中國人  rump government   據台恐怖統治71年

在分割中國大陸與台灣島的國共內戰已經結束 70年後的今日,

是國際社會應該好好解決這個議題的時候了。

 

執著於「台灣屬於中國神話,是毫無意義的事情。

 

相反地,是時候讓台灣成為正常國家了。

 

台灣如果希望受到國際尊重,

也請開始表現得自己像是一個「國家」

——例如說,放棄太平島。

 

他指出,在2016年7月12日,

《海洋法公約》已經裁定該島是一個岩石,

因此賦予其最低限度的領土權利。

 

[ 相關 ]

台灣早該放下中華民國「神話」,成為正常國家了[ 林 芮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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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民進黨不先倒,國民黨不會倒 ] 

 

司法信任度為何趨零,

同意停止法官終身職的, 為何高達九十二.三%?

 

 

  [ 相關 ]  秦律到黨國司法,台灣關進中國牢籠72年[ 金恒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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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瞿海源                               ]

 

瞿海源強調:

特赦問題是總統府和法務部在法律上處理,

不是國是會議可以談的。」

 

老實說,司改的哪一件不是政府及國會才能處理?

 

何獨「廢死」與「赦免」不能談?

 

司改,就是要改造司法體制,

回過頭來讓司法重新保護單獨個案的每一個人。

 

不然司改個鬼。

 

 

  [ 相關 ]     司法改革不談「個案」,司改個鬼![ 金恒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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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這種司改,維持台灣人被壓迫的現狀,              ] 

 

司改大戲已登場,但不少人看壞成果。

 

我們不是預言家,不預設立場,希望司改成功,

帶給民眾福氣,一旦失敗帶來禍害,非吾等所樂見。

 

[ 相關 ]   蔡英文這種司改, 唉![ 莊勝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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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Great Chinese Lie About Taiwan    ]

Fake R.O.C.

The Great Chinese Lie About Taiwan

 It’s Time to Let Taiwan Be Taiwan

 

The island Tsai governs still

calls itsel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It is meaningless to perpetuate the myth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China.

 

Rather, it is time for Taiwan to become a normal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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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的本質:欺騙 ] 一張四年空白支票

 

蔡英文強調她不同於過去的民進黨

但把該黨長期支持基礎排除在"大家"之外,

流失了一些支持者也許並不意外。

 

蔡英文顯示她不是"上一次執政的民進黨"

另一立場是在台灣的自我定位上。

 

在一個台灣的廣播節目中,

一名打進電話的聽眾說她現在看到

蔡英文就與過去看到馬英九一樣地感到厭煩,

而這名聽眾顯然是民進黨長期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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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偽選舉 vs. 台灣民主假象 ]

 

中國人: 灣總統直選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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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偽選舉:

如果警察再來,我就告訴他們,

你們把我們今年的努力給破壞了,咱們五年後再見。」

 

[ 相關 ]

中國偽選舉:沒有攪局者只有莊嚴的投票[ 紐約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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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淪為「反動會」?!

 

2017-04-18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自由廣場》

〈金恒煒專欄〉

「司改會」不要淪為「反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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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司法「改革」旗幟的官方「司改會」

(據悉,民間「司改會」將登場),

硬是提出「反動」透頂的一條法案,

意圖扼殺新聞的第四權。

 

這項提案由委員

林照真領銜,姚崇略、王婉瑜及張文貞共同具名,

針對的是「尚在偵查或審判之訴訟案件」,

修法「嚴禁」廣播、頻道、網路「評論」。

 

乖乖隆地咚,

什麼時候「司法改革」不改司法,反要革「媒體」的命?

 

這還不是大問題。

 

最可笑的是,這四位小將提出的母法依據是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馬上被打臉,

NCC處長謝煥乾當場表示,此法是戒嚴體制的待廢法條

 

不只如此,

戒嚴惡法「出版法」第三十三條同樣禁止平面媒體「不得評論」,

「出版法」早已廢除。

 

此一提案的荒謬有好幾項,舉其犖犖大者來討論。

 

第一點,

偵查中案件的權力者是誰?

不是媒體,是檢察官。

 

最可惡的情形是,檢察官故意洩漏案情細節給特定媒體:

一辦案、一抹黑,遂行政治或曝光率的操作。

 

只要上網Google一下,血淋淋的個案多不勝數。

何況,司改的對象不是媒體,是司法。

司法洩密才是問題,目前逮到最大尾的是前檢察總長黃世銘;

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經典,就是檢方。

歷史的一幕:特偵組一字排開,越方如公開誓師:

 

「辦不了扁案就下台!」

這不是公開偵查中的案情是什麼?

 

所以,司改會的任務和責任是杜絕檢調法官們

遂行政治辦案而與媒體共舞、串供的穢行。

 

第二點,

偵查中的案件能不能評論?

 

英國是法所明禁,也因此常遭嘲弄。

 

在美國的法庭及電視訪談中,

法界人士、律師以此公開批評英國司法的落後。

 

確實,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即明文限制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

 

所以美國媒體可針對任何案件鉅細靡遺地評之論之,

辛普森案即是範例。

 

第三點,

與此提案相應的是另一委員陳瑞仁檢察官提出的藐視法庭罪。

 

在大陸法系下,台灣的檢察官與法官沆瀣一氣,

不凌虐、恫嚇被告就上上大吉了,誰敢藐視法庭?

 

陳瑞仁此議,同樣是志在媒體。實行陪審團制的英美法系,

法官手執藐視權,

最大宗也最具作用的是威嚇拒不履行陪審義務的公民。

 

第四點,

台灣法官常以「其心如秤」做自我標榜,

檢察官也自稱「證據到哪裡辦到哪」,

那麼如何可能受評論影響?

 

真的怕受影響的是陪審制下的陪審員;

即使如此,美國法官只能叮囑陪審員,絕不敢侵犯媒體權。

 

從目前發展來看,我們的司改會

似非改革惡法、惡檢、惡法官、惡體制,

反而是助紂為虐,

創造有利不良司法機制繼續作惡的環境?

 

尤其提案的

林照真是新聞學者、姚崇略是檢察官、張文貞是法律學者,

三方面專家拔劍腰斬第四權不說,

竟而借戒嚴惡法還白色恐怖之魂!

「司改會」不要淪為「司退會」或「反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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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英文官方司改會, 戒嚴惡法白色恐怖之魂        ] 

 

打著司法「改革」旗幟的官方「司改會」

提出「反動」透頂的法案, 意圖扼殺新聞的第四權。

 「司法改革」不改司法,反要革「媒體」的命?

 

林照真是新聞學者、姚崇略是檢察官、張文貞是法律學者,

腰斬第四權不說, 戒嚴惡法還白色恐怖之魂!

 

母法依據是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馬上被打臉,

NCC處長謝煥乾當場表示,此法是戒嚴體制的待廢法條

 

陳瑞仁檢察官提出的藐視法庭罪

 

  [ 相關 ]     「司改會」不要淪為「反動會」![ 金恒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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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英文司法改革所為何來?維持台灣人被壓迫的現狀 ] 

目前司法界從檢警調到法官等,

依然充斥戒嚴時期充當白色恐怖打手的執法者和其徒子徒孫,

這些人在民主時代政黨輪替後,不但沒有被檢討和清洗,

甚至繼續升官,而且仍奉「黨國意識形態」為圭臬,

活躍於司法界。

請問,我們要如何期待這些盤據司法的黨國遺緒,

與蔡政府合作進行轉型正義和司法改革?

 

這些從未懺悔反省的執法者,

心中真有民主法治的價值?

 

他們不會暗地進行串聯反撲嗎?

 

[ 相關 ]   蔡英文的司法改革所為何來?[ 王美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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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距離法治國家有多遠? 法治後才會有民主 !   ]

 

解嚴至今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

司法和警調人員的腦袋並沒有解嚴,

揮不去黨國陰影, 人權價值更形同具文。

 

少數進步法官和檢察官努力嘗試挽回司法的敗壞聲譽時,

我們不知道該感到欣慰或者悲哀。

 

 [ 相關 ]   台灣距離法治國家有多遠?[ 王美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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