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赦與特赦,赦免權的本質,赦免的範圍

 

2018-12-24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56191

許玉秀/前大法官

 

自由共和國》

大赦與特赦的區別

==============

憲法與赦免法的規定

我國關於大赦與特赦的規定,可以見諸憲法赦免法

 

憲法中規定的是行使大赦和特赦的權力機關。

 

憲法第四十條,賦予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的權力;

憲法第五十八條,要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必須將應該提交立法院的大赦案,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也就是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大赦案的權力,

但應經行政院院會的決議程序︰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大赦案的權力。

 

至於赦免法的重點,則是規定大赦與特赦的效力範圍。

 

赦免法第二條,分別針對已受罪刑宣告和尚未受罪刑宣告兩種情形,

規定大赦的效力為罪刑均失效和追訴權消滅兩種。

 

所謂尚未受罪刑宣告,包括起訴後審理中或偵查中尚未起訴的情形。

 

赦免法第三條,提到已受罪刑宣告的特赦效果,僅能免除執行刑罰,

情節特殊時,才能使罪刑都無效。

 

此外在赦免法第六條規定總統的權力,

包括有權主動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研議大赦和特赦。

赦免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針對大赦與特赦的不同規定,

一般理解為特赦的效力範圍原則上較大赦狹隘,

而且因為第三條沒有提到尚未受罪刑宣告的情形,

因此特赦的範圍也較大赦的範圍狹隘。

 

進一步的理解,就是特赦的對象僅限於已有罪刑宣告的情形。

而所謂已受罪刑宣告,甚至被曲解為已有確定終局裁判的定讞案件。

 

大赦與特赦的對象 、範圍和效力不同?

從憲法對於大赦與特赦的權力以及成案的程序規定來看,如一般所認知,

特赦屬於總統獨有的權力,而大赦則是法律案的一種

 

大赦顯然是一種通案模式,行政院有法案提案權,立法院有議決權,

總統行使大赦,與行使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的權力,並無二致。

 

但是行使特赦,則是一種特別的發布命令行為,屬於個案模式,

是總統針對特殊具體案例,基於特別的考量,

行使專屬於元首的高權行為,這種元首特權和元首的豁免權,

具有相同的權力本質、來自相同的法理。

 

特赦既然是這麼一種元首特權行為效力反而較大赦限縮,無可懷疑嗎?

 

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罪刑宣告的特赦效果,僅能免除刑的執行,

也就是司法權對於罪的宣告效力不受影響,

這是因為特赦是基於對個案的特殊考量,代表行政權的總統,

原則上理應尊重司法權,但在情節特殊時,

總統有權同時赦免個案的罪刑,

例如蘇炳坤案,當年受到陳水扁總統宣告罪刑均免

也就是說,總統的赦免權本質上有罪刑全免的效果,

而這也不叫做干預司法

相對地,

大赦針對通案,屬於因應一定社會時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政策,

同樣不能認為是對司法權的干預。

 

那麼對於起訴後審理中或偵查中尚未起訴的情形,

是否赦免法第三條已經排除適用呢?

 

起訴後審理中的個案,總統高權當然不可以介入司法權,

命令審理程序終止,但是起訴屬於行政權的運作

基於特殊考量而撤回起訴,並無不可,

特赦權的行使斷無不能及於命令撤回起訴之理,同樣的法理,

也及於偵查中尚未起訴的個案。

 

此所以美國總統的特赦權,及於起訴後審理中的案件

 

而一旦需要動用總統的特赦權,

自然不是檢察權內部的行政運作所能夠承擔的事件,

因此也必定屬於國家中高度需要特殊考量的事件。

 

大赦和特赦這兩種赦免權的區別,其實在於通案和個案的區別,

特赦既然施用於個案,總統有權區別個案的適用效果,

赦免權的本質來看,赦免的效果就是罪刑可以全免

赦免的範圍包括受起訴審判執行責難

===============================================

===============================================

[                  ]

 

 

胡志偉 李大維

=================================================

2018 Taiwanese no longer tolerate the DPP’s betrayal

2018 台灣人不再容忍民進黨的背叛

==================================================

Red suicide bombers  紅色自殺炸彈客

————————————————————————————

華獨 台灣於死地的陽謀

[ 紅色自殺炸彈客,Red suicide bombers,華獨台灣於死地的陽謀 ]

 

民進黨蔡英文帶領的那批人,大權在握,利慾薰心,為私利,

 逐步毀壞台灣的軍事經濟,乃至人文修養文化傳承

最終讓台灣人民變成像動物一樣的只剩肉身,沒有思想。

 

 [ 相關 ] 

蔡英文處理台灣內部的「改革」置台灣於死地的自殺炸彈客? [ ]

==================================================

2018監察院紀律委員會決議陳師孟迴避,有理?

 

2018-07-02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3302

許玉秀/前大法官

 

自由共和國》許玉秀/

決議陳師孟監委迴避有理?

====================

 
無解嗎?必須解!

 

這一年,似乎是利益(害)衝突迴避理論與實踐的年。

最近的相關事件,

臺北地方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

申請陳師孟監察委員迴避調查這一件。

 

陳師孟監委調查

二○○九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演出諷扁行動劇」事件,

參與演出行動劇而即將受調查的前檢察官慶啟人,

申請陳委員迴避調查。

 

監察院在一○七年六月五日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

做成陳監委應該迴避的決議。

 

監察院新聞稿所發布的決議說明,

可以分成五點:

一、這個調查案陳水扁前總統是所涉一方;

 

二、陳監委曾經擔任陳水扁市長的政務副市長兩年半

(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至八十六年七月卅一日)、

陳水扁總統的總統府秘書長一年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三、陳委員與陳市長和陳總統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應迴避的情形;

四、應迴避的依據是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及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第五款所規定的

「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

五、監察院前秘書長陳豐義也曾經是前院長王建煊自動調查案

所涉之一方,二人具有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

紀律委員會曾經決議王前院長應迴避。

 

公開資料中,看不到慶啟人檢察官主張陳師孟監委必須迴避的理由,

不知是否也例舉前王建煊院長和陳豐義秘書長的關係,

而主張陳監委應該迴避。

如果是,紀律委員會採用了申請人的理由;

如果不是,表示紀律委員會沒有接受申請人的主張,

也就是除了決議所公布的理由之外,並沒有接受其他理由。

過去幾年以來,諸多利益衝突迴避的案例,甚至引起極大的政治衝擊,

今年更是引發爭論到所有掌握權力的知識階級幾乎都要捲入,

而大學中必須有能力回答這種問題的人,卻又爭相走避,

好像是非多麼難以辨明。

如果老師們都不知道怎麼辦,學校的課堂還怎麼繼續下去?

 

如今難得出現寫得如此簡單明瞭的決議理由,

而且是職司維護官箴風紀的監察院所提出的嚴格標準,值得好好分析。

 
依職務上密切關係援引比附

上述迴避理由以遵循前例的方式,

確認「立案調查委員與調查案所涉一方有職務上密切關係」,

是「其他」迴避事由之一,因為足以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的可能。

 

所遵循的前例,

就是前監察院長王建煊與他所任命的陳豐義秘書長之間的

職務上密切關係,

曾經促使王前院長迴避因陳秘書長檢舉而成立的自動調查案。

從王前院長的案例,得出職務上密切關係這個因素,

而後比擬王前院長與陳秘書長的關係,

既然陳監委與陳市長和陳總統之間,同樣具有職務上密切關係,

那麼依前例照辦。以下試著分析王陳案的關係,

再看看雙陳案能否比附援引。

 
王建煊與陳豐義之間的職務關係與調查案本身的關係

監院前秘書長陳豐義遭前監委李復甸、馬以工彈劾,

因為違反《檔案法》擅自燒毀達一六一.五公尺高的監院檔案

並遭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

 

陳豐義後向紀律委員會檢舉李復甸、馬以工前監委

曾私會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進行司法關說。

 

前院長王建煊主動請求調查。

紀律委員會以王院長與該調查案的檢舉人陳豐義秘書長之間,

因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應該迴避調查。

 

所謂首長與幕僚長的職務密切關係,

其實就是直屬長官對首席幕僚職務上的內部直接監督關係。

 

在陳豐義檢舉監委涉嫌到法務部進行司法關說這個調查案中,

立案調查的是監察院長,受調查的個案檢舉人,

也就是決議理由所說的涉案一方,是院長自己的秘書長,

他們之間職務上的內部直接監督關係,在調查案進行時同時存在。

 

其次,受調查的事項,與監委的職務行為有關,

就是可能有違反職務紀律的行為。

院長和受調查的監察委員之間,雖然沒有職務監督關係,

但有行政倫理上的監督關係,

此所以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院長有命迴避的決定權

 

調查結論直接關係到檢舉人檢舉的事實是否的確存在,

在這個案子裡,

同時也是院長對他們有行政倫理監督關係的監察委員們,

是否的確違反當時執行中的職務紀律。

 
陳師孟調查慶啟人一案:
立案調查檢察官的非職務行為

陳師孟監委立案調查的案子,受調查人是前檢察官,

受調查的是檢察官過去的非職務行為,所要調查的內容,

是受調查人在非職務行為中,是否顯露自己對於被告人權有錯誤認知,

也就是執行職務是否可能因為被告身分而存在某種偏見和歧視。

 

而受調查人之所以遭受此種懷疑,因為在非職務行為中,

遭懷疑模仿陳水扁前總統具有被告身分時的行為。

 

在這個案子中,陳水扁前總統被紀律委員會稱為案件所涉一方,

但他和檢察官的職務行為沒有關係,

並不是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侵害陳水扁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只是他個人身為犯罪嫌疑人時,

在偵查程序之外的行為(高舉上銬雙手),

有遭到檢察官非職務行為模仿的嫌疑。

 

縱使調查結論認定檢察官欠缺人權素養及具有專業偏見,

 

過去的陳水扁犯罪嫌疑人在這個調查案中,只是一個引發調查的動機,

不是調查案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並不能利用這個調查報告採取任何救濟行動。

 

縱使因為調查結論,而獲得情感上的慰撫,

也和任何其他在司法程序中受到相同待遇心有不甘的路人甲沒有兩樣。

 

如果要稱之為案件所涉一方,需要更進一步的說理。

 

而陳監委和陳前市長、陳前總統的職務關係,

在出現陳水扁犯罪嫌疑人的很早以前已經不存在,

和陳水扁成為嫌疑人也沒有關係,在檢察官做被調查的非職務行為時,

已經不存在,在立調查案時也不存在,

而且和檢察官被調查的非職務行為也無關。

 
兩案毫無相似之處無從類比

決議理由並沒有真正說出為什麼,只是把兩個案子並列,

並且以兩個案中都有首長與幕僚的職務密切關係,

說明兩案具有相同迴避的理由,而既然前案決議應迴避,

後案即應比照辦理。但是前述的分析顯示,

王陳案雙陳案並沒有任何相似之處。

 

如果監察院紀律委員會

真的認為立案調查的委員與調查個案所涉及的人,

只要有所謂職務密切關係,都構成調查委員迴避調查的理由,

那麼如何定義案件所涉一方,

以及這種職務密切關係不論在遭調查的事實發生時是否存在、

與受調查的事項是否有關、甚至在立案調查時是否存在,

何以都不重要,也真的都得說清楚。

=================================================

=================================================

[   王陳案雙陳案並沒有任何相似之處 ]

臺北地方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

申請陳師孟監察委員迴避調查

 

監察院在一○七年六月五日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

做成陳監委應該迴避的決議。

 

 [ 相關 ]  2018監察院紀律委員會決議陳師孟迴避有理?[ 許玉秀 ]

==================================================

監委陳師孟自動申請調查諷扁行動劇,

結果監察院紀律委員會決定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監院院長張博雅已核定,

但此監院要求特定監委迴避案引發外界高度爭議,

不僅來自法界的監委高涌誠領銜在今(3日)下午的談話會提案,

認為紀律委員會針對「諷扁行動劇」調查案所做迴避決議極具爭議,

有明顯瑕疵,再加上張博雅為此指派另一位監委江綺雯調查,

明顯引用法條不當,將要求監院另為處理。

 

 [ 相關 ]  2018監委高涌誠指張博雅要陳師孟迴避調查,沒道理[ 蔡慧貞 ]

===================================================

[ 2018監委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   ]

 

 

 [ 相關 ]

  2018副院長孫大川沒支持,監察委員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蔡慧貞]

==================================================

王清峰要求高檢署議處侯寬仁,明顯妨害司法公正 ] 

 

陳師孟受訪表示,馬英九下條子給王清峰

要王清峰看陳長文投書聯合報的文章並說明。

 

為何會認定馬英九就是針對侯寬仁?

 

因為10天後,王清峰以法務部長身分發函給高檢署,

要求議處侯寬仁,明顯妨害司法公正。

 

他說,馬英九指控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

侯寬仁也曾反指對造竄改證人錄音帶達39處,真相究竟為何?

 

馬英九是侯寬仁起訴對象,又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反控承辦檢察官,

是否有濫訴之嫌?

 

  [ 相關 ]

  2018監察院調查馬英九特別費案,議處侯寬仁妨害司法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