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札記 對美國而言 台灣地位是未定的

阿扁札記 

對美國而言 台灣地位是未定的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194662

〔記者羅炯烜台北報導〕

外交部日前表示,

美國已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列入《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具法律約束力,所謂「中華民國(台灣)未定論」的問題並不存在。

這一期的《阿扁札記》

前總統陳水扁明確指出《開羅宣言》並非國際條約或協定,也不具法律效力;

外交部嚴重曲解台灣主權歸屬,漠視史實真相,令人遺憾!

阿扁並披露其總統任內,時任AIT處長楊甦棣的談話及文件等第一手資料,充份說明:對美國而言,台灣的地位是未定的!

 阿扁在文中詳細引述與台灣地位息息相關的《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內容與簽訂過程;

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並沒有任何一位參與開羅會議的國家領袖

在上面簽字,也沒有標誌日期,

其文件性質頂多只是「新聞公報」,並不具法律效力。

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在舊金山舉行的對日和約的會議,

蘇聯副外長葛羅米柯要求明定

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台澎的完全主權,

但主導《舊金山和約》的美國代表杜勒斯大使

堅持台澎主權只由日本宣布放棄,

俾保留日後國際社會關切或介入保障台灣安全的空間,

而否決了蘇聯的修正案,導至蘇聯、捷克、波蘭三國拒絕簽字。

至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華所簽定的《台北和約》則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依據與要求。

代表簽約的我國代表外交部長葉公超和日本外務省官員,都分別在自己的國會備詢時,一致供認日本只放棄對台澎的權利,但並未移轉台澎的主權給「中華民國」或「中國」。

兩國國會記錄俱在,阿扁質疑,馬總統及其外交部的官員不會不知道,不容國民黨政府竄改歷史,扭曲真相!
 阿扁更披露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時任AIT處長楊甦棣當他的面,

表達美國政府無法接受聯合國秘書長對二七五八號決議文詮釋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的說法,

同時在美方要求下,聯合國秘書長確認未來聯合國提及台灣時,

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而最重要的是,楊甦棣代表美方明確的宣稱「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的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當然這絕對不是楊甦棣的即興話,對照最近的《維基解密》電文更可以印証楊甦棣所言不虛。

巴勒斯坦在美國揚言行使否決權下,近日仍提出入聯的申請。

阿扁表示,巴勒斯坦能,台灣也能!

民進黨拒不承認「九二共識」,不只因為「九二共識」不存在,而是反對「一個中國原則」,拒絕接受「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也是美國政府的立場。

他並希望蔡蘇總部、民進黨全體黨公職及參選人能大聲的說出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因為,只有懷抱理想、堅定信心、主導議題、創造時勢,才能從膠著的民調中走出來,並拉大領先距離,進而贏得明年一月十四日二合一選舉的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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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台澎 勾結中國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

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在舊金山舉行的對日和約的會議

蘇聯副外長葛羅米柯要求明定

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台澎的完全主權,

但主導《舊金山和約》的美國代表杜勒斯大使

堅持台澎主權只由日本宣布放棄,

保留日後國際社會關切或介入保障台灣安全的空間

而否決了蘇聯的修正案,導至蘇聯、捷克、波蘭三國拒絕簽字。

至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華所簽定的《台北和約

則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

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依據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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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律效力 彙編又怎樣?

不具法律效力 彙編又怎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8/today-o8.htm

◎ 賴福順

「中華民國」外交部聲明美國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

列入《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

該書全名應是《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1776-1949)》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一九六八年出版;

不分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全部以時間排列,

該兩份文件在第三冊八五八、一二○四頁。

關鍵點是外交部的聲明混淆視聽

在書名上動手腳,少掉「其他」,以致誤導國人,以為具有法律效力。

另見該書尚列有金、銀、糖等物資的政策,請問這些有何法律約束力?

是要約束生產方、運輸方或消費方?

它們的名稱是否也該叫做「黃金宣言」、「白銀公告」、「砂糖條約」?

一九七五年,美國新出版另一套書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

United State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cumulative index

1776-1949),

最為精彩,整合將前書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

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力分成五種,

條約系列(TS);

執行協定系列(EAS);

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

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

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

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

歸作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

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

但之前九部書籍曾有記載,於是將之擺在最後一冊,聊備一格。

外,

《開羅宣言》與英國也有關係,須要了解英國如何看待,

一九八九年出版《大英外交事務文件》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 r

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該套書只在〈年表〉裡列出《開羅宣言》,

至於本文內容,未提片言隻字;

遠遠不如同月份的〈中國訊息摘要〉(China news summary)。

所以說,誰管你宣言、公告列在哪部法規中?

大家關心的是宣言、公告有何法律效力?

(作者為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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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台澎 勾結中國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

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力分成五種,

條約系列(TS);

執行協定系列(EAS);

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

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

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

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

歸作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

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

關鍵點是外交部的聲明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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