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法律效力 彙編又怎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8/today-o8.htm
◎ 賴福順
「中華民國」外交部聲明美國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
列入《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
該書全名應是《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1776-1949)》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一九六八年出版;
不分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全部以時間排列,
該兩份文件在第三冊八五八、一二○四頁。
關鍵點是外交部的聲明混淆視聽,
在書名上動手腳,少掉「其他」,以致誤導國人,以為具有法律效力。
另見該書尚列有金、銀、糖等物資的政策,請問這些有何法律約束力?
是要約束生產方、運輸方或消費方?
它們的名稱是否也該叫做「黃金宣言」、「白銀公告」、「砂糖條約」?
一九七五年,美國新出版另一套書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
(United State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cumulative index
1776-1949),
最為精彩,整合將前書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
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力分成五種,
條約系列(TS);
執行協定系列(EAS);
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
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
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
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
歸作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
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
但之前九部書籍曾有記載,於是將之擺在最後一冊,聊備一格。
另外,
《開羅宣言》與英國也有關係,須要了解英國如何看待,
一九八九年出版《大英外交事務文件》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 r
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該套書只在〈年表〉裡列出《開羅宣言》,
至於本文內容,未提片言隻字;
遠遠不如同月份的〈中國訊息摘要〉(China news summary)。
所以說,誰管你宣言、公告列在哪部法規中?
大家關心的是宣言、公告有何法律效力?
(作者為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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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竊佔台澎 勾結中國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
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力分成五種,
條約系列(TS);
執行協定系列(EAS);
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
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
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
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
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
歸作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
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
關鍵點是外交部的聲明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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