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監察院紀律委員會決議陳師孟迴避,有理?

 

2018-07-02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3302

許玉秀/前大法官

 

自由共和國》許玉秀/

決議陳師孟監委迴避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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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解嗎?必須解!

 

這一年,似乎是利益(害)衝突迴避理論與實踐的年。

最近的相關事件,

臺北地方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

申請陳師孟監察委員迴避調查這一件。

 

陳師孟監委調查

二○○九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演出諷扁行動劇」事件,

參與演出行動劇而即將受調查的前檢察官慶啟人,

申請陳委員迴避調查。

 

監察院在一○七年六月五日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

做成陳監委應該迴避的決議。

 

監察院新聞稿所發布的決議說明,

可以分成五點:

一、這個調查案陳水扁前總統是所涉一方;

 

二、陳監委曾經擔任陳水扁市長的政務副市長兩年半

(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至八十六年七月卅一日)、

陳水扁總統的總統府秘書長一年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三、陳委員與陳市長和陳總統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應迴避的情形;

四、應迴避的依據是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及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第五款所規定的

「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

五、監察院前秘書長陳豐義也曾經是前院長王建煊自動調查案

所涉之一方,二人具有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

紀律委員會曾經決議王前院長應迴避。

 

公開資料中,看不到慶啟人檢察官主張陳師孟監委必須迴避的理由,

不知是否也例舉前王建煊院長和陳豐義秘書長的關係,

而主張陳監委應該迴避。

如果是,紀律委員會採用了申請人的理由;

如果不是,表示紀律委員會沒有接受申請人的主張,

也就是除了決議所公布的理由之外,並沒有接受其他理由。

過去幾年以來,諸多利益衝突迴避的案例,甚至引起極大的政治衝擊,

今年更是引發爭論到所有掌握權力的知識階級幾乎都要捲入,

而大學中必須有能力回答這種問題的人,卻又爭相走避,

好像是非多麼難以辨明。

如果老師們都不知道怎麼辦,學校的課堂還怎麼繼續下去?

 

如今難得出現寫得如此簡單明瞭的決議理由,

而且是職司維護官箴風紀的監察院所提出的嚴格標準,值得好好分析。

 
依職務上密切關係援引比附

上述迴避理由以遵循前例的方式,

確認「立案調查委員與調查案所涉一方有職務上密切關係」,

是「其他」迴避事由之一,因為足以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的可能。

 

所遵循的前例,

就是前監察院長王建煊與他所任命的陳豐義秘書長之間的

職務上密切關係,

曾經促使王前院長迴避因陳秘書長檢舉而成立的自動調查案。

從王前院長的案例,得出職務上密切關係這個因素,

而後比擬王前院長與陳秘書長的關係,

既然陳監委與陳市長和陳總統之間,同樣具有職務上密切關係,

那麼依前例照辦。以下試著分析王陳案的關係,

再看看雙陳案能否比附援引。

 
王建煊與陳豐義之間的職務關係與調查案本身的關係

監院前秘書長陳豐義遭前監委李復甸、馬以工彈劾,

因為違反《檔案法》擅自燒毀達一六一.五公尺高的監院檔案

並遭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

 

陳豐義後向紀律委員會檢舉李復甸、馬以工前監委

曾私會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進行司法關說。

 

前院長王建煊主動請求調查。

紀律委員會以王院長與該調查案的檢舉人陳豐義秘書長之間,

因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應該迴避調查。

 

所謂首長與幕僚長的職務密切關係,

其實就是直屬長官對首席幕僚職務上的內部直接監督關係。

 

在陳豐義檢舉監委涉嫌到法務部進行司法關說這個調查案中,

立案調查的是監察院長,受調查的個案檢舉人,

也就是決議理由所說的涉案一方,是院長自己的秘書長,

他們之間職務上的內部直接監督關係,在調查案進行時同時存在。

 

其次,受調查的事項,與監委的職務行為有關,

就是可能有違反職務紀律的行為。

院長和受調查的監察委員之間,雖然沒有職務監督關係,

但有行政倫理上的監督關係,

此所以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院長有命迴避的決定權

 

調查結論直接關係到檢舉人檢舉的事實是否的確存在,

在這個案子裡,

同時也是院長對他們有行政倫理監督關係的監察委員們,

是否的確違反當時執行中的職務紀律。

 
陳師孟調查慶啟人一案:
立案調查檢察官的非職務行為

陳師孟監委立案調查的案子,受調查人是前檢察官,

受調查的是檢察官過去的非職務行為,所要調查的內容,

是受調查人在非職務行為中,是否顯露自己對於被告人權有錯誤認知,

也就是執行職務是否可能因為被告身分而存在某種偏見和歧視。

 

而受調查人之所以遭受此種懷疑,因為在非職務行為中,

遭懷疑模仿陳水扁前總統具有被告身分時的行為。

 

在這個案子中,陳水扁前總統被紀律委員會稱為案件所涉一方,

但他和檢察官的職務行為沒有關係,

並不是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侵害陳水扁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只是他個人身為犯罪嫌疑人時,

在偵查程序之外的行為(高舉上銬雙手),

有遭到檢察官非職務行為模仿的嫌疑。

 

縱使調查結論認定檢察官欠缺人權素養及具有專業偏見,

 

過去的陳水扁犯罪嫌疑人在這個調查案中,只是一個引發調查的動機,

不是調查案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並不能利用這個調查報告採取任何救濟行動。

 

縱使因為調查結論,而獲得情感上的慰撫,

也和任何其他在司法程序中受到相同待遇心有不甘的路人甲沒有兩樣。

 

如果要稱之為案件所涉一方,需要更進一步的說理。

 

而陳監委和陳前市長、陳前總統的職務關係,

在出現陳水扁犯罪嫌疑人的很早以前已經不存在,

和陳水扁成為嫌疑人也沒有關係,在檢察官做被調查的非職務行為時,

已經不存在,在立調查案時也不存在,

而且和檢察官被調查的非職務行為也無關。

 
兩案毫無相似之處無從類比

決議理由並沒有真正說出為什麼,只是把兩個案子並列,

並且以兩個案中都有首長與幕僚的職務密切關係,

說明兩案具有相同迴避的理由,而既然前案決議應迴避,

後案即應比照辦理。但是前述的分析顯示,

王陳案雙陳案並沒有任何相似之處。

 

如果監察院紀律委員會

真的認為立案調查的委員與調查個案所涉及的人,

只要有所謂職務密切關係,都構成調查委員迴避調查的理由,

那麼如何定義案件所涉一方,

以及這種職務密切關係不論在遭調查的事實發生時是否存在、

與受調查的事項是否有關、甚至在立案調查時是否存在,

何以都不重要,也真的都得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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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陳案雙陳案並沒有任何相似之處 ]

臺北地方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

申請陳師孟監察委員迴避調查

 

監察院在一○七年六月五日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

做成陳監委應該迴避的決議。

 

 [ 相關 ]  2018監察院紀律委員會決議陳師孟迴避有理?[ 許玉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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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陳師孟自動申請調查諷扁行動劇,

結果監察院紀律委員會決定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監院院長張博雅已核定,

但此監院要求特定監委迴避案引發外界高度爭議,

不僅來自法界的監委高涌誠領銜在今(3日)下午的談話會提案,

認為紀律委員會針對「諷扁行動劇」調查案所做迴避決議極具爭議,

有明顯瑕疵,再加上張博雅為此指派另一位監委江綺雯調查,

明顯引用法條不當,將要求監院另為處理。

 

 [ 相關 ]  2018監委高涌誠指張博雅要陳師孟迴避調查,沒道理[ 蔡慧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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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監委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   ]

 

 

 [ 相關 ]

  2018副院長孫大川沒支持,監察委員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蔡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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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要求高檢署議處侯寬仁,明顯妨害司法公正 ] 

 

陳師孟受訪表示,馬英九下條子給王清峰

要王清峰看陳長文投書聯合報的文章並說明。

 

為何會認定馬英九就是針對侯寬仁?

 

因為10天後,王清峰以法務部長身分發函給高檢署,

要求議處侯寬仁,明顯妨害司法公正。

 

他說,馬英九指控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

侯寬仁也曾反指對造竄改證人錄音帶達39處,真相究竟為何?

 

馬英九是侯寬仁起訴對象,又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反控承辦檢察官,

是否有濫訴之嫌?

 

  [ 相關 ]

  2018監察院調查馬英九特別費案,議處侯寬仁妨害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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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副院長孫大川沒支持,監委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

2018年06月12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2633

蔡慧貞

監察院彈劾案是否改為記名投票,

12日上午以舉手表決方式底定,

但副院長孫大川堅持不對彈劾案表決方式表態,

最終以13票比14票,

彈劾案維持「無記名投票」為原則 。

(攝影:曾原信)

 

【內幕】

記名表決孫大川沒支持 監委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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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是否改為記名投票

終於在今天(12日)上午的監察院院會以舉手表決方式底定,

在多位新任監委的喊話下,

副院長孫大川仍堅持不對彈劾案表決方式表態,

不發一語亦未參與表決。

 

而監委林雅鋒則在會中同意加入新任監委蔡崇義等12人提案,

最後表決結果,維持雙方陣營各自提案連署人數,

記名表決案與無記名表決為原則案得票為13票比14票。

「無記名投票」案未過 只能寄望立院修法

監院確定小幅調整《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通過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陳慶財等14位監委共同提案連署修正案,

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

但「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

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意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新規定在下次彈劾審查會就可以適用,

亦即未來每次彈劾審查會的出席監委們都得在投票前先討論一番,

定義此次處理的彈劾案是不是「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的案件了。

 

另以新任監委為主的13位監委「無記名投票」案功敗垂成,

如今只能寄望立法院修法通過了。

今日院會29位監委全數出席,卻只有27位監委參與表決,

院長張博雅以主席身分未參與表決,至於副院長孫大川雖未申請迴避,

卻是出席卻不表決。

監院知情人士透露,院會中,

有多位新任監委詢問孫大川對彈劾案應否記名投票的態度為何,

並認為孫大川應表明態度,但孫大川卻全程堅持不發一語,

並在最後修正案進行表決時,表明不參與表決。

針對監察院彈劾案採無記名還是記名方式,

院長張博雅以主席身分未參與表決。

(攝影:蘇郁晴)

監院正副院長都曾表態 支持彈劾案「記名表決」立場

監院內部人員表示,

孫大川當年在立法院進行提名監委同意權審查時

曾公開表示贊同記名表決,因此在院會就彈劾案投票方式表決時,

不少蔡英文總統提名的新任監委們把最後一張關鍵票寄望在孫大川身上,

沒想到孫大川在今天的院會竟然默不作聲,

全程不回應新任監委們的喊話,亦不參與表決,最後表決,

蔡崇義的提案僅維持參與提案連署的13票,

並沒有獲得孫大川的關鍵一票。

 

一前任監委表示,副院長孫大川院會中堅決不表態,其實已形同表態,

暗助無記名表決案過關了。

正副院長張博雅和孫大川(圖),

都曾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詢答時表明

兩人均支持彈劾案記名表決立場,

當時因此雙方主張勢均力敵。

(攝影:曾原信)

林雅鋒:大官彈劾案可記名 小吏卻無記名?

今天上午的院會中,

支持新任監委們主張「記名表決」案的監委林雅鋒

首度清楚說明她贊同的理由。

林雅鋒在會中表示,首先,

監院彈劾通過後還要送司法院的公懲會決定,

而公審會中的討論都是記名的,

結果現在監察院的彈劾審查會作法反而比公懲會保守,

為什麼負責公務人員違失調查和懲戒的下游單位公懲會審案過程記名,

上游的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卻是不記名?

 

其次,最高法院無記名分案作法已經取消,

這就是為了權責相符,分案承審法官「我記名,我負責」。

 

林雅鋒進一步表示,第三是,基於平等原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依據14位監委「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的提案,

為什麼五院院長等大官的彈劾案可以記名投票,而小吏卻不記名?

 

為什麼小公務員就被剝奪知道誰彈劾他的權利?

 

第四是,一般監院彈劾案的調查報告都在審查會召開前兩天才送達

出席監委辦公室,有時部分監委們來不及事前完整了解案情,

而是在審查會當天才由提案監委說明了解,她認為採取記名表決,

正是可以讓出席的監委們權責相符、課其責任。

監委林雅鋒指出,

據14位監委「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提案,

為什麼五院院長等大官彈劾案可記名投票,

而小吏卻不記名?

(攝影:曾原信)

 

舊監委:無記名表決 才能避免政黨政治的干擾

但會中,

支持陳慶財「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提案的監委們則持不同主張,

有監委始終堅持,在政黨政治中,記名投票就是對政黨的表態、亮票,

所謂對人民負責所以要記名投票,根本很難做到,

他們認為所謂「記名投票」是對人民負責,但人民是誰?

是名嘴?

是媒體?

還是鄉民、網民?

更有監委直白表示,當時在立法院,

對提名監委行使同意權時是不是政治行為的表態?

現在每個監委行使職權只能靠經驗來驗證到是基於公平正義,

還是政黨政治了,但如何分野?

所以他們主張無記名表決,才能避免政黨政治的干擾。

 

更有監委強調,監察院幾十年都是這樣過了,

前人的智慧累積至今仍維持彈劾案無記名投票一定有其道理。

監委陳慶財修正提案,

凡「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

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意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攝影:葉信菉)

 

王美玉:監委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是對人民負責

在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監委中,

另一位亦支持「記名投票」提案的監委王美玉也表示,

她從2016年就公開主張彈劾案應記名投票了;

她認為,監委要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監委行使職權是到底應對政黨負責還是對人民負責?

 

當然是對人民負責,所謂的「人民」,自然無關名嘴、輿論還是網友。

 

監委當然不會因為名嘴而查案,

也不會因為輿論、網友就在審案是有所偏頗,

審案結果自是採取共識決,無法共識決就多數決了。

監委王美玉表示,監委要超然獨立行使職權,

監委行使職權,當然是對人民負責。

(攝影:蘇郁晴)

 

通過「無記名表決」案  每個彈劾案都得討論

因支持兩案監委們多方討論後並無共識,

後院會短暫休息後,雙方再行磋商無共識,

最後重新開會後進行表決,林雅鋒同意加入蔡崇義提案連署,

因此蔡崇義提出「記名表決」修正案,即增加但書,

「彈劾審查會中經二人提案,過半數出席監委同意,得採無記名表決」。

 

至於陳慶財「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的提案,

原本有四種狀況「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記名表決,

但因會中監委們對彈劾案「大官記名、小吏無記名」

表決的差別待遇質疑,14位原任監委乾脆把提案的「例外情形」

改的為更模糊,凡「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

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意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至於何謂「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的彈劾案,

則由該次彈劾審查會的出席監委們自行界定了,

原本監委高涌誠質疑的,將彈劾案應不應記名表決的問題,

從一個大問題處理成無數個問題,未來彈劾案記不記名的爭論,

將延伸到每一次召開彈劾審查會都要上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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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監委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   ]

 

 

 [ 相關 ]

  2018副院長孫大川沒支持,監察委員彈劾維持無記名投票[蔡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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