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大學生受處分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

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

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

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

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法官最新釋憲 條件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一舉推翻施行十六年的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

第三八二號解釋

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

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但第六八四號解釋,

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

對於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劉鑫楨表示,

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

但預見將來行政訴訟案可能因此增加;

釋憲文並未明確界定大學生

打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

較現行再放寬的部份為何?

有待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釋憲案適用對象及範圍,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

只適用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

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

因此中小學生不能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大學所做行政處分適用範圍,

根據本案釋憲意旨,

須由行政法院、教育部等行政爭訟機關,

依個案認定。

司院:適用範圍 個案認定

本釋憲文

形同將法院公權力伸進大學校園

限縮大學學生約束力,

是否影響大學自治原則?

林錦芳表示,

大法官在解釋書已強調,

受理行政爭訟的機關審理案件時,

須維護大學自治原則,

及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本釋憲案源起共有三案例,

最主要源自台大企管研究所學生蔡耀宇,

九十三年向校方申請張貼「挺扁海報」,

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

蔡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除蔡耀宇案外,還有台大國發所學生陳玉奇,

他九十七學年跨院加選其他學院EMBA學程,

校方認為他非該學院EMBA學生,不准加選;

另一案為醒吾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事業科龍姓學生,

因九十一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

無法順利畢業。

陳、龍兩人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

轉而聲請釋憲。

禁貼海報、禁選課都可興訟

大法官認為,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這項救濟權利,

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強調,

大學教學研究

學生的學習自由受憲法保障

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

行政監督應受限制,

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

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

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

應審慎處理。

司法院指出,

釋憲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至於蔡耀宇等人能否依釋憲意旨聲請再審,

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本釋憲案經十五位大法官一致通過,

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提出「協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為:

李震山、蘇永欽、許宗力、蔡清遊、

許玉秀、黃茂榮、陳春生。

學生可以告學校,然後呢?

 

學生可以告學校,然後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9/today-o3.htm

◎ 江昱欣

十七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六八四號解釋文

大學生有權針對校方侵害權利之處分

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打破了過去的不合理禁錮

學生固應不受身分限制,

享有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

唯單單以此充分保障學權並無可能,

許多應促使掌權者嚴肅面對的問題,

才正要開展。

身為主管機關之教育部,

負有監督各校之責,

應就各校校規加以檢討,

如有明顯侵害學生基本人權之虞者,

即命其限時改善,否則應依職權加以廢棄。

此於大學學生權利評鑑調查小組

去年八月公布學生人權評鑑時即一再倡議,

教育部卻始終不聞不問。

將近半年,

各校針對學權評鑑提倡之指標,

有深刻自我檢討者,

台灣海洋大學校方

已於本月宣布,

廢棄審稿制度與相關箝制言論自由的法規,

應予高度肯定。

但仍有諸多我行我素者,

如桃園萬能科技大學校方

仍用苛刻規定對學生登記社團之申請

一再刁難、駁回,

校方與學生就此發生衝突,

後竟用粗暴手段將該生退學。

教育部今若再以「大學自治」為由,

對這種情形袖手旁觀,

將與釋憲意旨相違。

而立法院更應迫切完成修法。

現行之行政程序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實務上,

許多校方行政人員觀此條文,

以為懲戒學生或制定校內規範,

並無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學校不是法院,別跟我玩那套」

之類的扭曲見解因而時有所聞;

對遭受不利處分,

欲尋求正當程序

以獲學權保障之學生造成莫大傷害。

兩年多前,

李震山大法官於釋字六五三號協同意見書中,

曾對該項規定提出質疑,

如今看來,確有進一步解決之必要。

受盡侵害的學生,

費盡了數年的光陰和訴訟之累,

才讓大法官給了前往衙門

「擊鼓鳴冤」之「門票」,

但學生拿到這張「門票」後,

又能換得什麼?

在不得不開啟漫長訴訟程序,

耗費時間與金錢以使用這張「門票」前,

公權力又應該為學生做些什麼?

前述之有權機關,應儘快解決這些問題。

關注學生權益者,

應慎思如何面對國家機器,

開展更有力之監督與批判。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學生、大學學生權利評鑑調查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