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4218
美國國際評估暨戰略中心「未來亞洲計畫」
譚慎格(John J. Tkacik)/主任
自由共和國》
定義川普總統「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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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二月九日週四傍晚,
川普總統在電話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習近平
講了四十五分鐘,據一位「資深美國官員」轉述,
只花了五分鐘這位中國領導人就提到台灣:
習近平要求,「我希望你堅持『一個中國』政策」;
川普回答,「應你的要求,我會那樣做」。
接著,
白宮當晚公布一份新聞稿稱,在討論的「眾多議題」裡,
川普應習近平要求,
同意信守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
(President Trump agreed, at the request of President Xi,
to honor our “one China” policy)。
隨後,
世界各地數百個新聞媒體報導川普放棄他對台灣的支持,
擁抱「一中」原則。
假新聞嗎?
白宮新聞稿清楚陳述,
川普同意信守的不是「中國的『一中』原則」,
而是「我們的『一中』政策」。
確實如此,
「我們的『一中』政策」至少在過去十五年裡
一直是美國國務院遵守的特定外交公式
──通常伴隨著「基於『台灣關係法』和『三公報』」的解釋。
北京「一中」原則完全不同,
堅持台灣島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
北京政府有國際法下的主權。
那麼,究竟何謂「我們的一中政策,
基於『台灣關係法』和『三公報』」?
最權威「我們的『一中』」表述
或許來自美國前國務院亞太助卿柯立金
二○○四年四月廿一日的國會正式聽證。
柯立金向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簡報
「台灣關係法」廿五週年時說,
在沒有外交正式承認台北「中華民國」政府,
這項立法確立了與台灣的國防、商業、文化行為
和其他正規外交關係的法律基礎。
「台灣關係法(TRA)」關鍵法定權限的決定性條款規範: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國家(countries, nations, states)、
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
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3303(a), (b)(1))
二○一五年美國最高法院
在齊沃托夫斯基訴凱瑞(Zivotofsky v. Kerry)的判決
引述聯邦檢察總長評述,
TRA「把台灣當作猶如法律上不同於中國的實體
──美國有意和這個實體維持強烈關係」。
鑑於美國法律,台灣是一個「國家」,
在司法上根本就被當作像其他國家一樣。
在齊沃托夫斯基案,
司法部門提出行政部門如何看待中華人民共和國
聲稱「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記載,
「檢察總長解釋『中國』名稱涉及
『一個地理的描述,並非台灣是…中國主權一部分的主張』」。
這個解釋連已故大法官史卡利亞
(Antonin Scalia,註:去年猝逝保守派重量級大法官)
也得買帳支持,寫下「正是如此」。
那麼,何謂「三公報」的法律效力,
尤其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報裡
美國「認知(acknowledges)
中國立場」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國最高法院在齊沃托夫斯基案指出,
「根據檢察總長所言,美國『認知中國立場』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美國本身在該議題上『未持立場』。」
「台灣關係法」因此是
「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的必要核心法律構成要件。
確切地說,「台灣關係法」──「我們的『一中』政策」基礎強調,
把美國和台灣的關係及美國和中國的關係區分開來。
確實如此,
二○○四年時任國務院亞太助卿柯立金在美國國會聽證期間,
用了五次「我們的『一個中國』」說法,
他解釋:
「TRA加上三公報和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
形成在中國、台灣和美國之間錯綜複雜的政治和安全相互作用」。
(柯立金的陳述創下把TRA放在「三公報」之前的先例)
當時柯立金接著說,
「這是一個獨特情況,具有敏感的、有時相矛盾的成分」。
一位國會議員對此感到困惑,提出明確疑問:
「台灣演變為成熟的民主和台灣認同意識的清楚崛起,
得以和一個中國原則融合、或者兩者相互截然不同?」
柯立金毫無遲疑回答:
「…在我證詞裡,我表明我們的一個中國,我並未真正定義它,
我不確信我能夠簡單定義它。我能告訴你的是它不是什麼。
它不是北京所稱的一中政策或一中原則,
它可能不是台灣某些人會有的定義,
但它的確在台海兩岸人民間傳達一種支持的意涵,
是我們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的政策。」
還不相信?
當二○○七年八月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稱
聯合國一九七一年十月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文
指「聯合國認為台灣實際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或缺一部分」,
美國國務院就特別透過聯合國代表團發表一份
表達反對立場的外交照會:
「美國重申其一中政策是基於美中三公報和台灣關係法,
即美國認知中國立場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我們對台灣地位未持立場。
我們既未接受或也未拒絕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聲稱。」
根據維基解密資料庫,
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哈利札德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向國務院報告,
「潘基文說他理解到本身最近公開發言已太超過,
並確認聯合國不會再使用『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說法。」
如果「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
被美國最高法院和聯合國接受的話,
那麼我認為我們應都同意川普總統使用它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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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普總統 : 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 ]
當2007年8月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稱
聯合國1971年10月大會2758號決議文
指
「聯合國認為台灣實際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或缺一部分」,
美國國務院就特別透過聯合國代表團發表一份
表達反對立場的外交照會:
「美國重申其一中政策是基於美中三公報和台灣關係法,
即美國認知中國立場的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我們對台灣地位未持立場。
我們既未接受或也未拒絕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聲稱。」
[ 相關 ] 定義川普總統「我們的一個中國政策」[ 譚慎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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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一中政策 vs. 中國的一中原則 ]
美國的”一中政策“
是基於美中”三個公報“與”台灣關係法“,
而
中國堅持的”一中原則“僅提”三個公報“,
北京長期以來批評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也就此與華盛頓交涉多年。
[ 相關 ] 白宮:奧巴馬政府沒有把台灣視為籌碼[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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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中國政策的混淆造成長期誤導>強化中國威權政權立場]
我國的政策何以造成這麼多混淆?
第一,
因為台灣關係法已有32年之久,大多數起草此一重要法案的人都已過世。
但這並不是藉口,因為美國憲法有兩百多年歷史,也仍受人熱烈討論。
第二個原因在本質上就與第一個不同,
即:
我國官員只聽北京的說法,我們刻意地對我們與台北的接觸設限。
假若我們與台灣民選領導人有直接、高層級面對面接觸,
那麼美國在這個議題上就會有更平衡的觀點。
第三個原因是,我國的政策並未明確定義。
前助理國務卿凱利
在2004年4月21日承認,美國在定義「一中政策」的立場上有其困難。
*
他說,「我不確定我能很容易就下定義」,
他接著說,
「我能告訴你的是,我們的立場不是什麼,就是不是北京所指的一中原則。」
這樣的混淆只會導致長期的誤判,並且強化中國威權統治者的立場。
所以,
或許我們應該更清楚地定義並聲明,
「一個中國」政策的意思是,我們只承認一個政府做為真正的中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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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意思是,
我們只承認一個政府做為真正的中國政府。
美國的「一個中國立場」不是北京所指的一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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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y PRC’s‘One China’?, Why not U.S.’s ‘On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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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y because the Chinese call them Chinese! ]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 英國報紙報導:
「六百萬島民絕大多數是中國人,歡迎和中國合併。」
英國外交部立刻糾正:
「台灣人是中國人,這話是中國人說的。
其實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是原住民,
自明朝以來不被中國統治。」
原文如下:
only because the Chinese call them Chinese!
The great majority are aboriginals
over whom the Chinese administration
even in Ming times had little or no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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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獨立運動–>台灣從國共爭奪中國主權內戰脫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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