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獨裁者,特務爪牙,司法鷹犬,政治犯,維持現狀!

2017-11-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241246

 

 法操》

 

 法院對馬英九公平,還是對陳水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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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界有一句話:

法官做出的判決,應該要被人民接受」。

 

並不是因為法官高人一等,不是因為法官有優勢地位、有權力,

而是因為法官說明的是法律,法律讓法官對於有爭議的案件,

能夠有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力。

 

但若台灣的司法,仍然壟罩在政治司法的陰霾下,

這樣法官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力,就會大大的被質疑、

大大的不被信賴!

 

台灣自從1996年開始總統直選

至今三位總統於卸任後,都曾遭遇司法追訴或審判,

然而這些案件當中,偵查的程序、法院的審理真的公平嗎?

 

為何時常被人們質疑有

標準不一致、理由相衝突、見解有出入的地方?

 

為此,永社、法操、綠色逗陣陪審團協會共同主辦,

法院公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的系列座談會,

特別邀請綠色逗陣理事長陳師孟教授擔任主持人,

並由

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臺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鄭文龍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

及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學者等多位專家,

就其中所涉及的程序和法律爭議加以分析,

希望可以透過本次座談會,

讓社會各界更進一步地釐清司法的見解和相關的法律。

 

扁案:實質影響力說

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

開門見山地以「扁案審判之違法」作為分享的標題,

並從權力分立的角度去看陳前總統的案件,

陳法官認為,

關於賄賂,「職務上行為」是立法者所明定的,

並沒有「實質影響力」一說的解釋空間。

 

刑法第121條明文規定,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提到,實務所採的「實質影響力」,

是參考日本的說法。

 

但「實質影響力」一說,真的可以用在台灣的司法環境嗎?

 

吳教授提到,日本是內閣制的國家,

首相可以管到各部門,但根據憲法我國總統有什麼權利?

 

另外,日本的刑法跟我們並不完全相同,日本並沒有圖利罪,

所以對於高層公務員才會擴張處罰非職務上的行為。

 

陳志祥法官認為,

法院以假見解的名義,就是為了判陳水扁有罪

台灣自從1996年開始總統直選,

至今三位總統於卸任後,都曾遭遇司法追訴或審判,

然而這些案件當中,偵查的程序、

法院的審理真的公平嗎?

為何時常被人們質疑有標準不一致、

理由相衝突、見解有出入的地方?

(圖:法操提供)

 

馬案:總統院際調解權

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認為

扁案,是把政治問題拿到法律上解決;

馬案,是把法律問題拿到政治上解決。

 

馬英九教說洩密案,

法院以總統有憲法所賦予的「院際調解權」為由,

判馬英九無罪。

 

林副教授從憲法角度出發,

認為馬案的唐法官雖然很優秀,但是唐法官誤用了憲法44條。

 

憲法第44條所保障的是「政治權」,非司法權。

 

從大法官針對NCC和偵調會的解釋看來,機關間的職權劃分,

一直都是法律問題非政治問題。

 

如果總統認為機關間有問題,林副教授提到,

此時應該與德國相同,提起憲法法院,讓法院來解決。

 

同樣的政治高權行為(政治問題)也不應該拿到法律上解決。

 

林佳和副教授舉出美國的例子,去解釋何謂政治問題?

 

對台灣非常友善的高華德參議員,

因為卡特總統單方毀約,中止中美防禦協議,

高華的參議員因而提告。

 

(Goldwater v. Carter)

但美國法院並沒有處理這個問題,

法院認為,就算卡特總統很不道德,

就算我個人很支持中華民國,

但是法院要克制,這是政治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程序上:兩位前總統有被公平對待嗎?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則提到,

法院不公平」,這是肯定句,

非疑問句。但吳副教授認為,我們該去思考的是,

馬英九是否該獲得相同的對待,

應該先去審視法院對陳水扁不好,是否合法?

 

台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舉出,

扁家有四大案,全部被換法官,

金融案件併入普通案件。

 

這樣的做法不僅違背刑事訴訟法,

也違背了憲法法定法官原則,

同時也違背了台北地方法院分案要點。

 

台北地院庭長審核小組,忽略了這個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第665解釋,

並沒有看懂台北地方法院分案要點,

而做出不合憲、違背司法正義的憲法解釋。

 

鄭文龍律師提到,

先不論陳水扁和馬英九案件的審理結果,

單從羈押這件事就可以看到,

陳水扁前總統一卸任,就馬上羈押,且一直羈押至執行。

 

這樣的做法,在司法實務上,是合理嗎?

 

羈押有羈押的要件,

但特偵組是先準備好的羈押聲請書內,

都認為陳水扁並「沒有逃亡之虞」。

 

蔡守訓法官,仍然下羈押裁定,認為陳水扁有逃亡之虞,

理由是因為陳水扁是卸任總統,

有實質影響力,熟知逃亡管道。

 

鄭文龍律師不禁質疑,

連檢察官都不敢編這種理由羈押陳水扁,

法官竟然自己編此理由。

 

另外,若以卸任總統這點,馬英九也是卸任總統,

他也同樣有實質影響力,同樣熟知逃亡管道,

但馬英九並沒有因為是卸任總統而被羈押。

 

「特赦權」除了是權力,也是責任。

洪英花法官強調

特赦是再審和非常上訴以外的第三種特別救濟管道,

特赦的目的在匡正司法的不正義。

 

洪英花法官舉出我國行憲以來總共進行6次特赦。

李登輝前總統任內的特赦是第4次,針對美麗島事件特赦9人,

使其等罪刑均消滅,此舉受到國際高度肯定。

 

而第5、6次的特赦,是由陳水扁前總統進行,

這幾次的特赦,

將特赦從恩威色彩演進成匡正司法不公的功能,

也朝人權推向一大步。

 

洪英花法官認為,冤錯假案,重大侵害人的權利。

 

並認為總統府不了解特赦權的意義

特赦除了是總統的權力,更是總統的義務,也是責任!」

履行這項責任時,該考慮的是人權。

 

如同法官在判案時,只會看人權及法律,不會去看民調,

只能依法審判,否則就是恣意妄為。

 

台灣的法治社會,是否慢慢的崩解?

林佳和副教授提到台灣有「末日威瑪」的傾向

意見不同的人不在言論市場上發表,

直接在街頭上用暴力對待別人。

 

例如之前台大學生不滿「中國新歌聲」,

在台大田徑場上舉辦演唱會活動,發起抗議行動,

中華統一促進黨統的暴力行為。

 

另外就是政治司法,法官在跟自己意識形態相同的,輕輕放過,

 

只要意識形態不同,小案件仍然大動作的伺候。

 

這是非常值得我們去省思的一點。

 

台灣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高達85%。

 

會有這樣的狀況,我們是否該深深地去思考,

司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法學界有一句話:「法官做出的判決,應該要被人民接受」。

 

不是因為法官高人一等,

不是因為法官有優勢地位、有權力,

而是因為法官說明的是法律

法律讓法官對於有爭議的案件, 能夠有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力

 

但若台灣的司法,仍然壟罩在政治司法的陰霾下,

這樣法官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力,就會大大的被質疑、大大的不被信賴!

 

就如同鄭文龍律師所述,台灣社會需要理性辯論,不是只有藍綠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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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犯,維持現狀 !                        ]

 

扁案,是把政治問題拿到法律上解決

馬案,是把法律問題拿到政治上解決。

 

特赦從恩威色彩演進成匡正司法不公的功能,朝人權推向一大步。

洪英花法官強調

特赦是再審非常上訴以外的第三種特別救濟管道

特赦的目的在匡正司法的不正義。

 

總統府不了解特赦權的意義

特赦除了是總統的權力,更是總統的義務,也是責任!」

履行這項責任時,該考慮的是人權。

 

 [ 相關 ]

2017獨裁者,特務爪牙,司法鷹犬,政治犯,維持現狀! [ 法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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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The outlaws,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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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華人貴族

 

她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

還曾在康奈爾大學倫敦經濟學院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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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曾訓斥民進黨員說: 絕不可說阿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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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Outlaw, Harvard Law School ]

 

最基本的司法常識是按事實審理

簡直不可想像,

一個哈佛畢業、做過法務部長的現任總統,

居然要求司法界按所謂人群的「期待」判案

 

[ 相關 ]  「扁案」到底是什麼性質  [《台灣海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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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最後一個中國人? >> 馬英文,Next Ma is ready ]

 

>> 蔡英文維持台灣人被壓迫的現狀

>> 蔡英文維持馬英九造成的兩岸現狀

 

台灣走入“最後的中國人一軍”時代

台灣走入“中國人的二軍”時代

 

[ 相關 ] 台灣走入“最後的中國人”時代[英國《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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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被偽證定罪判刑,  政治犯陳水扁搶風頭 ?    ]

 

最大在野黨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批評,

蔡英文總統對陳水扁違反規定到處走,

應怎麼處置要講清楚,

不可以放任、沒有具體行動,

她更嗆蔡英文,有本事就特赦陳水扁。

 

 

 [ 相關 ]     蔡英文就任周年,政治犯陳水扁搶風頭?[ 德國之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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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國遊説團China Lobby,白色恐怖,獨裁者,特務爪牙,司法應犬]

 

對於蔣氏政權在國家暴力行為的描繪

——主要集中在1950年代中期以前,之後慢慢減少

——這樣的樣態(pattern)應該還是可以反映真實趨勢

 

在其他兩個國家的數據也都是如此,有不同來源的資料佐證,

但是在整體國家暴力行為的評估仍然可能有所低估。

 

為了獲得更準確的資訊,或許,

我們都必須繼續努力推動更多的政治檔案公開吧!

 

   [ 相關 ]    

獨裁者與特務爪牙:台灣、菲律賓及南韓 [  陳方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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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裁者與特務爪牙:台灣、菲律賓及南韓

台灣,獨裁者認為主要的威脅來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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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裁者,特務爪牙

Dictators and their Secret Police:

Coercive Institutions and State Violence

 

(Cambridge Studies in Contentious Politics)

 Paperback – August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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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進中國牢籠72年, 中國遊說團的魔掌China Lobby        ]

 

隱藏在台灣民主假象背後的真相:

只要控制新聞媒體控制司法系統

就可以在新聞媒體包裝掩護之下戴上民主法治的面具

台灣人經濟政治語言文化各方面極盡壓迫之能事

38年戒嚴之後國民黨控制下的假民主30

豢養本土人士構陷羅織排除異己鞏固外來流亡殖民政府

徹底摧毀台灣社會善良的風俗文化

文化認同錯亂導致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普遍存在

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勞逸不均貧富懸殊

外來殖民統治族群及其本土附庸毫不掩飾傲慢優越

控制新聞媒體溫水煮青蛙30

逐步台灣推入中國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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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less Chinese civil war of the China Lobby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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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NAZI ?  Why not KM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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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神話」- 據台恐怖統治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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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挺幻想的蔣宋基督,民主中國,不會有-中國赤化,韓戰,越戰

留下一個至今不明不白,不能解決的

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是中華民國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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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台灣國家符號的言辭,事關重大 !    ] 

 

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符號,

早就變得裡外不是人,處境相當狼狽。

 

ROC國號、國旗與國歌所代表的意涵,

及其與台灣社會脫節的情況,都應該被談論。

 

  [ 相關 ]

  台灣的國家符號,中華民國代表什麼?老外怎麼說?[ 珍娜·科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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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the Conversation About Taiwan’s National Symbols Matters

為什麼台灣國家符號的言辭,事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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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National Symbols, Matters

台灣的國家符號,事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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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中國內戰結束後,中國遊說團的魔掌,伸入台灣

 2017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72年,

keep making Taiwan become another ukraine !

keep making Taiwan become another  Crim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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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less Chinese civil war of the China Lobby  in Taiwan.

The lost 72 years of Taiwanese after World War Two.

Has Anyone Asked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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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ong Dynasty

the Soong Hakkas Chinese Dynasty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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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海南島有一客家人,本名韓教凖(1863-1918),

過繼舅父,改名宋嘉樹,十五歲來美國東岸打工,因緣際會,

美國南方美以美教會(Southern Methodist)提拔資助,

並皈依主。

 

先就讀北卡Duke大學,後轉學到南方美以美重鎮,

田納西Nashville市的Vanderbilt大學完成神學學位,

受洗命名Charlie Jones Soon 後慣稱Charlie So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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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Disaster in Asia        ]

 

 Who lost China ?

A Long-Running U.S. Mistake In Asia

Now,They are losing As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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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2014-10-31 12:07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吳景欽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

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自由開講》

 

為甚麼法官、檢察官如此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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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實施已將近3年,

原本寄望的究責與淘汰機制,

目前看來似乎已然落空。

 

尤其就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卻常以

超過2 年時效為由,

而駁回司改會、律師公會等的提案。

 

如此的作法,不僅嚴重誤解了法律的規定,

亦將使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的功能完全喪失。

 

在法官法未實施前,針對檢察官的濫權訴追,

就僅能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為行政究責,

而根據此法第25條第3款,

對於違法失職行為則設有10年的懲戒時效,

此就一般公務員而言,並無太大問題,

但於檢察官卻可能出現懲罰的漏洞。

 

因檢察官是否濫用訴追權限,

往往必須等到案件終結或判決確定,才足以判斷。

 

而以台灣目前的審判實況,案件從起訴至定讞,

往往曠日廢時,尤其是重罪,

如殺人、貪污等案件之審理,超過10年者,所在多有。

 

若果如此,則若刑事被告在經過漫長的審判過程後,

終於獲判無罪確定,

欲可能因懲戒時效已過,致無法對檢察官為行政究責。

 

而在法官法實施後,藉由對檢察官的個案評鑑,

似能來彌補公務員懲戒法的時效缺陷。

 

只是依據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對個案評鑑之請求,

必須在2年內為之,

也就是說,法官法的評鑑時效竟比懲戒時效還短,

致使司法人員比其他公務員獲得更大的保障。

 

更糟的是,此短短的2年時效,竟被檢評會解讀為,

是從檢察官辦理案件終結時就起算,但問題是,

在案件未為確定前,被告怎可能,

也怎敢對檢察官請求評鑑呢?

 

而若等到判決確定後,卻又必然面臨罹於時效之困境。

 

針對檢察權的濫用,

雖有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為究責,

但由於此條文的要件十分嚴格,致已等同具文,

而也因刑事究責之困難,才突顯出行政懲處之重要性。

 

只是原用以防止司法濫權的法官法,

其規範內容竟比一般公務員還要寬鬆,

若不儘速檢討與修正,

此規範就注定成為法官、檢察官的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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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的功能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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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官法第36條第1項

對個案評鑑之請求, 必須在2年內為之,

法官法的評鑑時效竟比懲戒時效還短,

致使司法人員比其他公務員獲得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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