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有保護人民嗎?

2015-06-15 13:4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49188

(服務業)

◎黃家亮

 

自由開講》

大法官有保護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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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院通過大法官被提名人,

相信大多數讀者與筆者一樣每天為生活奔波,

但是再忙,我們一定要檢視大法官到底為人民做了什麼?

 

從以下數據大家可以參考,

其一、

如果人民對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按照時間排隊,大概要等五年,

但就算排了五年也不一定被大法官接受,

其二、

據統計從2002 年至2011 年間,大法官每年平均要處理572 件聲請解釋案,

只有 15.9件 (約2.78%)被大法官解釋,其他幾乎都吃閉門羹,

等於大法官平均每年只做出16號的解釋。

 

甚至有一年大法官,17件解釋文中更有11件均為稅法案件。

 

而行政法院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只有6.11%,等於人民痛苦達93.89%,

大法官請救救人民的痛苦。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前副院長Prof.Dr.Dr.multi.Winfried Hassemer教授訪台時曾表示,

 

台灣的法官不像法官像公務員,反倒是我們的公務員霸氣十足,

他也可以立法,要立法院尊重;

 

他也可以做出行政門檻,要法官遵守。

 

甚至出現「雖然經過司法已經獲得確定的判決,但是公務機關他卻不認」的現象。

圖為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蔡明誠(左起)、吳陳鐶、黃虹霞及林俊益。

(記者王敏為攝)

 

台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表示台灣解嚴近30年,

刑法已經導正到法治上,

但稅法還停留戒嚴時期,行政、立法與司法出現三重危險,

第一、

權力不分立,行政權大於立法權;

第二、

行政權不遵照依法行政;

第三、

司法權受到行政權的拘束,

因此「人民處於危險,國家處於危險,權力機關處於危險」。

 

身為法律學者,陳志龍教授勇於說真話,

愛護不懂法律的人民,筆者認為提名大法官,應該是這樣的人啊!

 

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造成烏龍稅單的主因,

媒體曾報導公益律師黃文皇

義務擔任遺產清算人卻被稅捐機關追討1億1千萬稅單,

而武術修行團體太極門,法院判太極門贏,

國稅局18年來還繼續開稅單糾纏,

這些例子都可以看出行政權顢頇,雖然行政程序法117條設計目的,

給行政機關有錯可以改,有自省機會,

但是實務上很少用,人民迫不得已走上稅務訴訟,

敗訴比率又高達93.89%,等於救濟失靈、人權沒有保障。

 

甫過世的美籍人權鬥士梅心怡(Lynn Miles),

在死前還掛念:「一定要保護台灣人民,不要讓人民受傷害」。

 

筆者認為大法官的基本條件,就是要有國際人權觀念

才能制衡顢頇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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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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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

現為士林地院院長的林俊益

經總統提名為大法官, 這到底是酬庸,還是適才適任?

 

[ 相關 ] 適得其所的酬庸?[ 吳景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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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英文的學生>馬的自己人 ][天龍國小英>>天龍國藍綠政黨]

 

立委呂學樟舉大法官被提名人林俊益

博士論文的指導教授就是民進黨主席蔡英文

林是民進黨真正的自己人,馬敢提名, 很有 Guts(勇氣)!

 

[ 相關 ] 呂學樟誇馬︰大法官提小英學生 很有G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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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今日將提名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為新任大法官。

 

其中林俊益馬英九總統特別費案

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的五位承審法官之一,

民進黨立委昨抨擊,馬英九都要下台了還不忘酬庸,

吃相極盡難看。

[ 相關 ]新任大法官提名林俊益 立委:馬酬庸馬友友 吃相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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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得其所的酬庸?

2015-04-26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5006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 吳景欽

 

適得其所的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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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

現為士林地院院長的林俊益,

經總統提名為大法官,

這到底是酬庸,還是適才適任?

 

二 ○○八年四月底,

最高法院針對馬英九於市長任內所涉及的特別費案,

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有無違法、是否有影響判決等理由來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此判決確實是以程序理由為駁回,似無涉案件實體內容之判斷,

就算無罪的結果有瑕疵,

也不能歸咎第三審審理法官有圖利被告之處。

 

惟從此判決理由觀察,

對於檢察官未詳查被告有無使用詐術、有無詐欺故意等實體事項,

不僅多有著墨,更對下級審對屬實質補貼之見解,不以為然。

 

故要說法官完全無接觸與判斷實體案件之內容,

恐屬掩耳盜鈴之說法。

 

只是於二○一二年前,

最高法院乃採取保密分案制度,

故無從得知該案件的主辦法官是誰。

 

甚且直至現今,

關於合議庭的評議內容,

除由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裁判確定後,可向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者外,

任何人都無從知曉五位合議庭法官對此案件的意見,

自也難證明有人有為被告護航之事實。

 

從此就凸顯出,

於現行法制,

將判決評議的過程與內容視為機密,

不僅有違公開審判原則,亦讓人有可乘之機。

 

故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的時間乃在馬總統就任前,

且其中的審理法官也被提名為大法官,

總不免讓人有酬庸之聯想,

卻因難於查證,就僅能是懷疑。

 

不過,另須特別關注的是

林俊益在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期間,

確實力推了諸多的法案,

卻處處顯露出立法的急就章。

 

最明顯者,即是刑事妥速審判法,

美其名在保障被告的迅審權,

卻因重罪羈押有累計不得超過八年之規定,

就讓最高法院將某些陳年的死刑疑案,

在此條文生效前定讞,

致造成速審法變成速死法的荒謬結果。

 

總之,

林俊益法官或許展現了

推動立法與修法所需的高度效率與溝通長才,

卻亦顯現出強烈的行政官僚之特質,

能否適任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大法官一職,

肯定得受到最嚴厲的挑戰與檢視。

 

當然,這樣的嚴格檢驗不只是對林俊益,

於其他提名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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