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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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 吳景欽
適得其所的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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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
現為士林地院院長的林俊益,
經總統提名為大法官,
這到底是酬庸,還是適才適任?
二 ○○八年四月底,
最高法院針對馬英九於市長任內所涉及的特別費案,
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有無違法、是否有影響判決等理由來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此判決確實是以程序理由為駁回,似無涉案件實體內容之判斷,
就算無罪的結果有瑕疵,
也不能歸咎第三審審理法官有圖利被告之處。
惟從此判決理由觀察,
對於檢察官未詳查被告有無使用詐術、有無詐欺故意等實體事項,
不僅多有著墨,更對下級審對屬實質補貼之見解,不以為然。
故要說法官完全無接觸與判斷實體案件之內容,
恐屬掩耳盜鈴之說法。
只是於二○一二年前,
最高法院乃採取保密分案制度,
故無從得知該案件的主辦法官是誰。
甚且直至現今,
關於合議庭的評議內容,
除由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裁判確定後,可向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者外,
任何人都無從知曉五位合議庭法官對此案件的意見,
自也難證明有人有為被告護航之事實。
從此就凸顯出,
於現行法制,
將判決評議的過程與內容視為機密,
不僅有違公開審判原則,亦讓人有可乘之機。
故特別費案第三審判決的時間乃在馬總統就任前,
且其中的審理法官也被提名為大法官,
總不免讓人有酬庸之聯想,
卻因難於查證,就僅能是懷疑。
不過,另須特別關注的是,
林俊益在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期間,
確實力推了諸多的法案,
卻處處顯露出立法的急就章。
最明顯者,即是刑事妥速審判法,
美其名在保障被告的迅審權,
卻因重罪羈押有累計不得超過八年之規定,
就讓最高法院將某些陳年的死刑疑案,
在此條文生效前定讞,
致造成速審法變成速死法的荒謬結果。
總之,
林俊益法官或許展現了
推動立法與修法所需的高度效率與溝通長才,
卻亦顯現出強烈的行政官僚之特質,
能否適任須絕對超然與公正的大法官一職,
肯定得受到最嚴厲的挑戰與檢視。
當然,這樣的嚴格檢驗不只是對林俊益,
於其他提名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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