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喊了聲「郭部長加油」,然後呢?

2016-10-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43713

(作者為律師,高雄市民)

◎ 王國論

自由廣場》

小英喊了聲「部長加油」,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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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部長於小英出面喊加油聲下,遞出了非常上訴狀。

 

這狀子像回力鏢般,旋即駁回收場,

部長說對司法的改革失望。

 

難不成,部長認為小英空咳兩聲,就是改革?

 

要聲響你丟個空罐子在樓梯上,都能比它大聲,

但可不要就期盼人會下來。

 

如何?

今日的最高檢跟昨日的最高檢不一樣了?

昨日今朝的顏大和,面目態度已不同?

 

其實,這種駁回通知,於律師界還真像是信箱內的廣告紙。

 

改革如果只是敲鑼打鼓,還輪得到小英嗎?

 

小英的「部長加油」

聽在我耳理更像是給一個司法犧牲者的送行詞。

 

就是因為這樣,我每每想起,

阿扁為頭目津貼案赴花蓮開庭時,

他意氣風發的「我相信台灣的司法」,

對照他後來屁滾尿流,

你不改革司法,它就改革你;

你無膽扣下扳機,就等著吞子彈。

 

阿扁的下場給的答案,

很多人因之認為司法要改革;

但小英的作為,讓人懷疑,

總統真瞭解司法要改革甚麼?

 

改革可不是現行司法人員均抓來打五十大板!

 

今日最高檢的直白,不就大聲的告訴世界,

它即是一個等待被改革的場域!

 

它要總統意識到它的存在。

 

不久前,司法院長的任命才被抽下,

但小英似仍舊溫吞,難道抽掉那兩個,其他的就沒問題了?

 

實在是顢頇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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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執政五個月支持率跌破四成

檢察總長顏大和草率駁回郭瑤琪非常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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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政府的司法舊勢力

2016-10-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43363

(作者是新住民第一代,台獨大旗隊發起人)

◎ 郭建國

自由廣場》

司法舊勢力 修理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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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的消息傳來,令我們忿忿不平。

難道網路傳言是事實嗎?

網路傳曰:

馬英九團隊和蔡英文團隊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郭不服三度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二○一三年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終以「程序不合」上訴要件,將全案駁回定讞。

 

郭瑤琪案最令人不解的是,

貪污案件成立要件必須要有「對價關係」。

 

既然是對價,

必然要有「要價、開價、殺價、還價等等」之相對雙方才得以成事。

 

唯郭案始終只有受賄方,卻無行賄方,

在要件欠缺下何以成立對價關係?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蔡英文上任後的司法改革還沒上路,

就被前朝舊勢力的官僚反撲力量搞得天怒人怨,

民調直直落。希望蔡英文正視彭明敏資政的建言:

「…蔡馬冷戰將以司法正義拉開序曲。」拿出魄力,

大力改革,不要再讓大家失望,

認為平反瑤琪冤案將真的遙遙無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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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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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郭瑤琪案:立特別法設人權法院、通案檢視[前法律事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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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瑤琪被貪污案 ]

多位法學專家已就郭瑤琪案

違背法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

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另外有一點與促參專業非常重要的是,

起訴的檢察官與最後改判重罪的法官,

對於「促參案件」的誤解,

簡單的說就是「外行審判內行」,

確實也凸顯了司法的荒唐

 

[ 相關 ] 竟將促參案當成採購案來審判[ 蔡仁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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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瑤琪被貪污案 ]

彭光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有六點:

一、

僅憑單一證人矛盾不實證詞,即判郭瑤琪有罪,

有違證據法則及以往判例。

二、

誤將促參案件視為政府採購案件,適用法則不當,有違法令。

三、

違反論理法則,對有關「對價關係」、「雙方合意」的邏輯演繹有誤。

四、

原判決未能指出雙方對價關係之合意,且對部長特定職務行為亦無具體說明,恣意入人於罪。

五、

原判決泛指郭瑤琪對台鐡有實質影響力,未能採用更明確、通用且被廣泛接受的「法定職權說」。

六、

原判決稱郭瑤琪受賄有「不確定犯意」,

與一般判決有罪的「確定故意」顯然相違。

 

[ 相關 ]    郭瑤琪案非常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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